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

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3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背景

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建设方针和原则,在协调和指导巴彦淖尔市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原规划确定的2020年发展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并落实相关上位规划内容,更加有效地协调指导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修改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特编制《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第2条 指导思想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

(2) 坚持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3) 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

第3条 规划基本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

(3)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5) 《内蒙古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6) 《内蒙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7) 《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中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

(8) 《巴彦淖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9) 《巴彦淖尔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

(10) 《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11) 《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12)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蒙古自治区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第4条 规划期限

(1) 规划期限为2010~2030年。

(2) 近期2010年—2015年,中期2015年—2020年,远期2020年—2030年,远景为2030年以后。

第5条 规划层次

(1) 市域:巴彦淖尔市行政管辖范围,面积6.4万平方公里。

(2) 城市规划区:面积1550平方公里。

(3) 中心城区:面积661平方公里。

第6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

临河区13个办事处(铁南、北环、新华、曙光、八一、车站、解放、东环、西环、团结、先锋、汇丰、金川)、双河镇、干召庙镇、城关镇、陕坝镇、天吉泰镇,以及乌兰图克镇、狼山镇和白脑包镇位于京藏、京新(规划)高速公路北侧2公里以南的地区,总面积1550平方公里。

第7条 文本条文中加下划线内容均为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所制定的强制性条文,所有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第8条 城市性质

呼包银经济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内蒙古自治区新兴工业城市,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以河套文化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9条 城市职能

(1) 呼包银经济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2) 连接西北与华北、东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

(3) 国家重要的边境经济合作区;

(4) 内蒙古自治区新兴工业城市;

(5) 内蒙古西部以商贸物流旅游服务、金融贸易等为主的特色服务业基地;

(6) 以河套文化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10条 城市发展目标

将巴彦淖尔建设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城乡统筹、社会和谐”的呼包银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内蒙古自治区新兴工业城市、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塞外水城、国家园林城市、河套文化名城。

第11条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

包括社会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并区分为引导型指标和控制型指标两种类型。(具体见附表)

第三章 城市规模

第12条 城市人口规模

2015年,城市人口规模50万人;2020年,城市人口规模65万人;2030年,城市人口规模80万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规模年均增长3.5%。

第13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1) 2015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75.0平方公里;

(2) 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97.5平方公里;

(3) 2030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总建设用地面积103.8平方公里。

第四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本章略,详细内容参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文本)

第五章 规划区统筹

第一节 规划区“四区”划定与政策

第14条 “四区”划定

将规划区范围划定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

(1) 禁建区:包括水域、湿地、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河流廊道、交通走廊、市政设施走廊、活动断裂带等。总面积约952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61%。

(2) 限建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文物保护控制建设地带、林地集中分布区、洪水淹没危险区、建成区外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交通规划控制区、机场限高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土地沙化严重地区、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一般农田、规划城镇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区域生态绿地等。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22%。

(3) 适建区:规划城镇建设区。总面积约162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1%。

(4) 已建区:2010年现状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约93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的6%。

第15条 分区管制政策

(1) 禁建区: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地带及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原则上禁止城市建设行为,不同区域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限建区:保护优先、限制开发,区内土地以生态、人文景观、农业用地为主,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和农村住宅等建设需经严格审查和规划许可。

(3) 适建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仍需根据环境与资源禀赋条件,合理确定开发性质、规模和强度。具体地块的开发与建设指标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

(4) 已建区: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特色,对旧城区实施有机更新。提高新城区建设标准,逐步完善开放空间系统、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倡公交优先的交通政策。

第二节 规划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第16条 空间结构:一核、两组团、三轴带、多节点

(1) “一核”:指巴彦淖尔市中心城区,是带动规划区和市域发展的中心极核。

(2) “两组团”:指陕坝组团和空港组团,是规划区发展的重要功能组团。

(3) “三轴带”:以沿黄经济发展轴为主轴带,以临陕城乡统筹发展轴和临甘国际大通道发展轴为次轴带,形成承东启西、通南达北的开放格局。

(4) “多节点”:指城市公共服务中心节点、城市产业集聚节点、乡镇节点、生态景观节点等。

第17条 城乡功能布局

(1) 城镇功能区:包括临河综合服务片区、朔方产业集聚片区和双河生态休闲和战略储备片区、陕坝组团、空港组团、干召庙镇和天吉泰镇等城镇集中布局地区。

(2) 生态休闲功能区:划分为生态休闲旅游区和休闲农业观光区两类,前者包括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绿色休闲和旅游度假功能区,后者是以农业观光、农家乐为主的休闲功能区。

(3) 生态保护功能区:包括水源保护区(临河区的五四湖水源保护区、水源湖水源保护区、永济渠西水源保护区和陕坝红星村水源保护区)、沿黄生态湿地保护区、城市组团间生态隔离绿带等。

(4) 农业功能区:指基本农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空间载体。

第18条 两大组团发展引导

(1) 陕坝组团:杭锦后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绿色产品加工、休闲旅游为主的北方特色宜居城镇。2030年人口控制在16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24平方公里以内。

(2) 空港组团:城市航空客货运运输节点和对外窗口,依托机场适度发展小规模机场货运物流及配套运营服务套设施,近期周边地区以战略储备控制为主。

第三节 规划区乡镇与村庄发展引导

第19条 乡镇统筹发展引导

(1) 天吉泰镇:加强与机场联动发展,打造空港地区的配套服务和休闲观光基地。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为0.5—1.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1.5平方公里左右。

(2) 干召庙镇:临陕线上的特色商贸服务基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示范点。规划2030年城镇人口为0.5—1.0万人,建设用地面积为1.5平方公里左右。

(3) 城关镇:镇区搬迁,纳入中心城区统一发展,周边地区可适当建设城郊休闲旅游度假区。

(4) 双河镇:逐步撤镇为街道,纳入双河片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

(5) 临河农场:城北休闲农业观光基地,通过土地指标置换等方式,将工业逐步纳入朔方片区统一管理。

第20条 村庄统筹发展引导

(1) 中心村发展策略:适当减少中心村数量,迁村并点,扩大中心村规模,鼓励人口向中心村集中。对于无特色、用地分散、距离较近的若干中心村,应实现撤并;对于有特色、用地集中的中心村,应保持和发扬传统风貌景观、传统产业特色或特殊用地功能,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逐步开发特色产业,增加旅游休闲服务功能。

(2) 基层村发展策略:适当减少基层村数量和规模,将基层村人口向中心村、镇区和城区转移,实现土地盘整。

(3) 村庄建设标准:人均建设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5%,道路用地比例不低于7%。完善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教、医疗等公益性公共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10) 双河东仓储居住组团:东至宜梁路以东500米,西至电厂西路,南至南边渠,北至九原街,规划2030年人口规模为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6平方公里。功能定位为生态宜居的新型住宅区,主要布置居住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第三节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

第28条 土地使用强度分区

按土地使用强度划分为高强度发展区、中高强度发展区、中低强度发展区、低强度发展区等四类。

(1) 高强度发展区:包括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属于高层建筑密集区。

(2) 中高强度发展区:包括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以及临河片区和双河片区内的集中居住区,;属于高层建筑发展区。

(3) 中低强度发展区:包括朔方片区的工业仓储区及双河片区的高品质居住区,以多层、低层建筑为主,可有少量高层建筑。

(4) 低强度发展区:包括中央生态休闲带及镜湖周边地区,以低层建筑为主,可有少量多层建筑,不可有高层建筑。

第29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1) 中央生态休闲带内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0%以下,建设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绿地率控制在40%以上。

(2) 工业用地地块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

第四节 老城区更新

第30条 老城区范围

指现状水源路以东,朔方路以西,总干渠以北,现状110国道(即绕城线)以南的建成区。东西长约7.8公里,南北宽约5.5公里,面积约42.9 平方公里。

第31条 老城区更新

(1) 调整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搬迁临河片区的工厂和危险品仓库用地,优化商业设施布局,强化绿地水系景观的建设。

(2) 完善道路系统:减少对外交通对老城区的干扰,完善和优化道路系统。

(3) 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强对现有棚户区的改造,新建住宅的层数、电梯配置、日照间距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4) 完善设施: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 改善环境:整治胜利路,开设商业区步行空间。控制建筑密度,结合棚户区改造,增加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专项绿地的比重,提高绿地率。

(6) 塑造文化特色:强化城市形象特色,传承和发扬河套文化内涵。

第五节 中心城区用地构成

第32条 中心城区用地构成

根据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等要求,限制城市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确定中心城区用地由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休闲用地和远景发展备用地四类构成。面积如下:

(1) 建设用地:146.2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2.1%。其中,参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平衡的城市建设用地103.8平方公里,另外包括独立核算的城市建设用地37.4平方公里(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15.2平方公里和保税物流园区22.2平方公里)和村镇建设用地5.0平方公里。

(2) 农业用地:315.4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47.7%。

(3) 生态用地:155.1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3.5%。

(4) 远景发展备用地:44.0平方公里,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6.7%。

第七章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第一节 公共服务中心等级与布局

第33条 公共服务中心等级

规划形成市级、片区级、组团级、社区级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第34条 市级中心

包括市级行政、商贸、现代服务和文体教育等4个中心。

(1) 市级行政中心:位于临河片区西部,包括市政府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2) 市级商贸中心:沿胜利路布置,需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主要承担商贸职能。

(3) 市级现代服务中心:位于双河片区先锋路东侧,承担商务、会展、文化、旅游服务等职能。

(4) 市级文体教育中心:位于双河片区金川大道两侧,承担文化、体育、教育等职能。

第35条 片区中心

规划片区中心1个,位于朔方片区保税园区北区,主要发展生产性服务职能。

第36条 组团中心

规划组团中心5个,分别是临河西北物流市场组团中心、临河北综合居住组团中心、临河东教育商贸组团中心、朔方西产业组团中心和双河东生态居住组团中心。

第37条 社区中心

规划社区中心多个,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服务设施。在新建区通过设置500米-800米服务半径的大型社区中心与分散的小区服务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在已建区通过利用现有社区中心和商业街相结合的方式布局。

第二节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

第38条 行政办公用地面积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142.37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37%,人均1.78平方米。

第39条 行政办公用地布局

(1) 在临河片区西部建设市级行政中心和临河区区级行政中心。

(2) 在朔方片区和双河片区新增为本片区服务的行政办公用地。

(3) 规划多处组团及社区级行政办公用地,可与社区教育、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等其他用地混合使用,建设混合性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节 商业金融用地规划

第40条 商业金融用地面积

规划2030年商业金融用地833.72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8.03%,人均10.42平方米。

第41条 商业金融设施等级

商业金融设施按照“市级—片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

(1) 三大市级商业(商务)中心:即临河胜利路市级商业中心、双河金川南路市级商业中心和双河中市级商务中心。

(2) 两大片区级商业中心:即临河西片区级商业中心和朔方片区级商业中心。

(3) 社区级商业中心:均衡分布于各社区中心位置。

第42条 专业市场布局

(1) 按照“同类整合、提升档次”的原则,规划4处大型专业市场集聚区:即B型保税区国际商贸物流城、临河西北专业市场集聚区、新华东街专业市场群和临河北肉羊屠宰市场区。

(2) 其他农贸市场及小商品市场以便于居民生活、便于交通组织、便于交易管理为原则,按服务半径800-1000 米布置。

第四节 文化娱乐用地规划

第43条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面积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109.35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05%,人均1.37平方米。

第44条 文化娱乐设施等级与布局

文化娱乐设施按照“市级—片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

(1) 市级:保留临河片区西部已建的文博中心,在双河片区金川大道两侧规划歌剧院、影剧院、图书馆、科技馆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双河片区先锋路东侧规划展览馆和博物馆

(2) 片区级:在临河片区、双河片区及朔方片区分别布局片区级文化娱乐用地,建设综合型的影视中心和休闲娱乐中心。

(3) 社区级:在各社区中心建设小型文化娱乐设施。

(4) 在双河片区规划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节 体育用地规划

第45条 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规划体育设施用地103.8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00%,人均1.30平方米。

第46条 体育设施等级与布局

体育设施按照“市级—片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

(1) 市级:在双河片区金川大道两侧规划市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在双河片区朔方路东规划市级综合性体育中心,布局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体育公园等设施。

(2) 片区级:在临河片区、双河片区、朔方片区布局片区级体育设施,建设专业场馆。

(3) 社区级: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内结合中小学设置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第六节 医疗卫生用地规划

第七节 医疗卫生用地面积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总面积73.0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70%,人均0.91平方米。

第八节 医疗卫生设施等级与布局

医疗卫生设施按照“市级—片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

(1) 市级:在临河片区金川大道以西、河套大街以北规划三级综合医院1处,在双河片区怀朔街南、晏江路以西规划三级综合医院1处;在临河片区绕城线以北规划疾病控制中心1处;扩建现状市级中医院及蒙医院;保留现状临河片区新华西街巴彦淖尔市妇幼保健所、巴彦淖尔市结核病防治所、巴彦淖尔市医疗器械所和巴彦淖尔市中心血站;另规划各类专科医院共计7处。

(2) 片区级:在双河片区怀朔街南、临河片区新华东街、朔方片区保税物流园区各规划二级综合医院1处;在双河片区怀朔街南新建区级妇幼保健院1处;扩建现状巴彦淖尔市河套大学医学院综合门诊部、临河区中医院;保留现状临河区妇幼保健院。

(3) 社区级:积极培育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以居住区为单位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

第九节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规划

第47条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面积

规划教育科研设计用地234.25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26%,人均2.93平方米。

第48条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布局

(1) 在河套大学周边规划新增部分教育科研设施用地;在双河片区为河套大学规划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

(2) 在双河片区规划集中的职业教育园区。

(3) 将现市职业技术学校用地置换为民族教育用地,建设民族教育园区。

(4) 建设成人教育及老年教育设施,在河套大学周边布置。

第十节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规划

第49条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

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66.20公顷,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0.64%,人均0.83平方米。

第50条 社会福利设施等级

社会福利设施按照“市级—片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

(1) 市级:包括市级养老院、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级儿童福利院。在双河片区规划市级福利园区。

(2) 片区级:包括片区级养老院和片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共3处,位于临河片区。

(3) 社区级:规划社区级养老院10处,分布于临河片区和双河片区。

第63条 农业生态休闲带绿地建设

中央生态休闲带位于临河片区与朔方片区之间,通过丰富的功能,整体形成城市特色中心绿核,联系南侧黄河湿地及北侧镜湖湿地。

(1) 森林公园:根据地势和环境建成郊野森林公园。

(2) 动物园:结合本地动物资源特色,建设动物园。

(3) 植物园:结合本地植物资源特色,建设植物园。

(4) 章嘉庙公园:改造拓展现有水面,将章嘉庙湖与中央水系联通,建设城市型公园。

(5) 湿地公园:原有污水处理厂改进工艺后,依托原有污水处理池恢复生态,改建为湿地公园。

(6) 工业主题的雕塑公园:结合周边的工业区,利用各种工业废料,将环保与艺术相结合,塑造具有城市特点的雕塑公园。

(7) 体育文化公园:设置古朴自然的体育娱乐设施,如梅花桩、秋千等简易材料制成的器械,将体育与景观相结合。

第64条 总干渠生态景观带绿地建设

(1) 提升公共功能,营造亲水生活岸线。

(2) 工程上需要重点解决季节性退水问题,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实现“常年富水”的景观目标。

(3) 沿总干渠建设草原文化展示长廊、城市休闲广场区、生态休闲区和康体休闲区。

第65条 城市绿线管理

(1)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在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辅助实施。

第66条 城市绿线划定

绿线包括中心城内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划入城市蓝线范围的滨水绿地除外。

(1) 铁路两侧坡脚以外各50米范围为铁路保护地,铁路保护地以外两侧各50米范围为铁路绿化隔离带。

(2) 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新110国道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物流大道、沿黄一级公路、临陕路、通宁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朔方路两侧各6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绕城线两侧各60-300米范围内为绿化带。

(3) 双河片区交通性主干路两侧绿带不少于50米,双河片区生活性主干路两侧绿带不少于30米,临河片区和朔方片区主干路两侧绿带不少于20米。

第二节 水系统规划

第67条 规划目标

发挥“拥河富水”的资源优势,打造“塞外水城”。

第68条 水系统结构

中心城区形成“一环一带,五横五纵,珠联璧合”的水系统结构。

(1) “一环”:沿“永济渠—镜湖—中央生态景观水系—南边渠—通宁河、水源湖及五四湖”形成的“城市水环”。

(2) “一带”:沿黄河水系景观带。

(3) “五横”:沿永刚渠、乌拉特河—五原河、北边渠、总干渠、怀朔河形成5条横向水轴。

(4) “五纵”:沿金川河、团结河、朔方河、长丰河、五排干形成5条纵向水轴。

(5) “珠联璧合”:将五四湖、水源湖、镜湖、章嘉庙湖、新华湖、新红湖、新道湖等湖泊水面与水环水轴串联一体。

第69条 中心城区周边水系景观

打造三大特色景区及多条景观水渠。

(1) 乌加河景区:怀古览今——乌加河黄河故道游。以阴山脚下,黄河故道为主题,依托哈日葫芦海子建设山前旅游接待节点

(2) 新华景区:水边朝圣——喇嘛庙、汉佛寺宗教游。依托甘露寺、慈云寺和班禅召等古寺景点,就近结合湖泊湿地打造融宗教体验和水景一体的旅游节点。

(3) 白脑包景区:农家渔村——河套湖泊湿地农家风情游。依托白脑包镇南集中湖泊湿地,打造农家生态旅游节点 。

(4) 景观水渠:灌渠沃野——河套灌渠观光游。加强永济渠、新华渠、永刚渠、北边渠、王贵渠沿岸绿化,打造景观水渠。

第70条 城市蓝线管理

(1)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2)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3)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71条 城市蓝线划定

(1) 总干渠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00米,总干渠及两侧绿化带总宽度不小于350米。

(2) 其他干渠、排干渠、支渠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20米。

(3) 其他湖泊、海子等水体周边绿化带宽度不小于20米。

第三节 景观系统规划

第72条 规划目标

建设河套文化名城。

第73条 城市风貌特色

总体形象特色为“塞外水中城,刺勒米粮川”。

第74条 城市景观带

(1) 东西向城市景观带,主要有5条:

河套文化展示带:绕城线、机场路沿线;

综合职能景观带,乌拉特大街-五原街沿线;

河套文化展示带:河套大街沿线;

城市商业景观带:新华大街沿线;

现代风貌景观带:怀朔街沿线;

(2) 南北向城市景观带,主要有4条:

城市人文景观带:金川大道沿线;

城市商业景观带:胜利路沿线;

体育文化休闲带:朔方路沿线及中央生态休闲带;

工业物流景观带:物流大道沿线。

第75条 城市特色空间节点

(1) 4处主要特色公共空间节点:人民公园、河套公园、双河公园、怀朔公园;

(2) 5处次要特色公共空间节点:北清真寺、章家庙节点、保税园区节点、永平公园、绒纺路公园。

第76条 城市特色风貌区

(1) 旧城历史风貌区

(2) 现代综合风貌区

(3) 工业物流风貌区

(4) 新区综合风貌区

(5) 生态休闲风貌区

第77条 构筑城市外围休闲体验圈

打造北部镜湖,西部水源湖,南部新华湖等风格各不相同的外围休闲文化体验节点,结合古迹和湿地等景观资源建设休闲旅游服务基地,形成外环河套文化体验圈。

第78条 城市天际线及高度分区

规划控制中把整个城市按照高度分成5个控制区,分别为:开敞空间区域、低层区域、多层区域、中高层区域、高层区域。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一节 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

第79条 城市交通发展目标

建设与巴彦淖尔城市发展定位相匹配的、多种交通方式均衡发展,集约化多元化的高效安全、畅通有序、环境友好的“和谐交通系统”。

(1) 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重点是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大幅提升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实施区域差别化的交通政策,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扭转交通结构逐步恶化的趋势,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导交通方式。

(2) 加强交通与土地利用的结合,突出交通先导政策。根据规划的城市空间结构,加大中心城区的交通引导力度,通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带动新区开发。

(3) 优化完善中心城路网体系,全面整合既有交通设施资源,挖掘现有设施潜力,大幅度提高现有道路的通行能力。通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效管理,改善中心城交通日益拥堵的状况。

第80条 城市交通发展指标

(1) 形成等级合理、功能明确的道路网系统;路网总体密度达到6.0公里/平方公里;

(2) 90%的居民单程出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 规划期绿色出行方式达到65%以上,其中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

(4) 城区公交300米半径覆盖范围达到50%,500米半径覆盖范围达到90%;

(5) 交叉口高峰小时机动车平均等候小于2周期;

(6) 中心城区平均15分钟以内可以上快速路。

第81条 城市交通发展策略

(1) 交通工具发展对策:

小汽车——自由发展、引导使用

公交车——大力发展、优化结构

摩托车——严格管理、限制使用

自行车——合理发展、强化管理

出租车——保证数量、提高档次

三轮车——严格控制、逐步取消

(2) 对外交通发展对策

抓住从边缘化城市向区域性交通关键性节点城市转变的机会,构筑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达的市域公路网络,增强中心城辐射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城乡公路网络,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合理规划过境通道,整合对外交通枢纽,降低过境交通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3) 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对策

以交通走廊引导城市整体开发。以快速通道和公交捷运系统的建设带动中心城区和陕坝片区的协调统一发展。

(4) 道路网络发展对策

明确道路功能,发挥路网整体效应。构筑与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快速路系统。完善骨架道路网络,拉开城市发展框架。高度重视支路系统规划与建设,大幅度提高路网密度。加强交叉口改造与建设,提高路网整体容量。

(5) 公共交通发展对策

建设公交捷运系统,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突出公交场站建设,落实公交发展用地。加密公交线网,形成等级明确、功能完善的公交线网系统。建立衔接顺畅、换乘方便的公交换乘系统。建设技术先进、政策到位的公交优先系统。

(6) 停车设施发展对策

制定合理的停车配建标准并严格执行。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建立高效的停车管理机制,完善停车政策与法规,实施区域差别化的停车收费标准。

(7) 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对策

建立良好的交通发展决策体制与机制。建立交通影响分析和交通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交通指挥控制体系、完善的交通管理保障体系与交通安全体系。

第二节 对外交通系统规划

第82条 航空

加快建设巴彦淖尔机场,积极推进开航及逐步增加航线,发挥机场的效用。将现110国道局部段改造成为中心城区通往机场的快速路。

第83条 铁路

(1) 包兰铁路在电气化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改造,规划期内实现京兰线开通动车组。临策铁路远期向西延伸,形成新疆与华北北部、东北地区新的客货交流便捷通道。

(2) 临河站:近期完善临河站的功能,改善现状候车环境和扩大站前客运站场用地,强化站前广场交通组织,改善站前广场交通秩序与交通设施服务水平。远期结合临策铁路的西延和包兰高铁的建设,对临河站进行改扩建。

(3) 临河东站:将现状的货运站临河东站搬迁至东部朔方片区,并设置铁路专用线,承担铁路货运功能;强化公路铁路联运功能。

(4) 包兰高铁:应对各种可能性方案进行空间预留,推荐方案按照与现包兰铁路并线方案预留空间,高铁车站与现在临河站合并设站,形成南北出站广场,满足客运需求。

第84条 公路

(1) 高速公路出入口:京藏高速位于城区北侧,规划新增物流大道出入口。京新高速途径陕坝镇的北侧设出入口。

(2) 110国道改线:向北改线,将原线改造为通往机场的城市快速路。

(3) 沿黄一级公路:结合黄河防洪大堤修建“乌拉特前旗——磴口”沿黄一级公路。

(4) 将物流大道提升为国道。

(5) 中心城区与陕坝组团同城化道路:规划三条通道,包括现状临陕路,新建临策铁路东的临陕2路和京新高速北的临陕3路。

(6) 道路出入口道整治:规划期内对临狼路、临白路、临五路等出入口道路进行综合整治,取缔马路市场,增设绿化带,提高通行能力。

第85条 公路客运

(1) 中心城区规划设置5个公路一级客运站;另外,为了方便乘客长途出行,在城区外围出入口道路设置若干客运招呼站。

(2) 临河汽车客运中心站:服务火车站、规划高铁站的公路与铁路换乘客流,并作为全市公路客运信息管理中心,占地面积3.0公顷。

(3) 在临陕路、临河北、双河片区、朔方片区规划4处长途客运站,分别服务临陕客运和城市新区的长途客运,分别占地2.0公顷。

(4) 为方便城区外围居民到达,扩大客运站的覆盖范围,在城区主要出入口设置若干客运招呼站。

第三节 道路系统规划

第86条 快速路规划

中心城规划快速路呈“两横两纵”的格局。两横指将现状110国道改造成通往机场的快速路,以及沿黄一级公路的中心城区段用作城市快速路;两纵指朔方路,以及临陕路和通宁路。快速路与国道形成环路,分流过境交通,快速疏散对外交通。

第87条 主干路规划

(1) 将主干路区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生活性主干路。交通性主干路主要承担相邻组团的交通快捷联系功能,以服务车辆为重点;生活性主干路主要承担组团内部交通到达和城市用地轴线布置的功能,并综合考虑各类交通方式,其形式与周边用地布局密切结合。

(2) 临河片区与朔方片区之间的交通性主干路:人民路-治丰街、乌拉特大街-五原街、河套大街、新华街。

(3) 临河片区与双河片区之间的交通性主干路:金川大道-金川南路、团结路-先锋路、晏江路。

(4) 朔方片区与双河片区之间的交通性主干路:电厂西路、绒纺路。

(5) 临河片区内部生活性主干路:增光路、乌兰布和路、解放路、丰州街、胜利路、安北路、曙光街。

(6) 朔方片区内部生活性主干路:章嘉庙路、富源路、建材路、联丰路、新道路、鲁花大街。

(7) 双河片区内部生活性主干路:九原街、怀朔街、永平街、田辟路、广牧路、高阙路、三封路、河目路、宜梁路。

第88条 次干路与支路规划

(1) 次干道规划的重点是疏理次干道网络,打通断头、错位次干路,在组团内部形成系统完整、可达性高的次干道系统。

(2) 适当提高支路的宽度标准,形成系统完善的支路网络。

第89条 红线和横断面规划

(1) 快速路红线宽度为50~60米,主干路宽度为40~50米,次干路宽度为30~40米,支路为20~30米。

(2) 城市快速路:一般采用四幅路断面型式,快速路与其他功能等级的道路系统分离,尽量设主辅路,辅路设置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保证非机动车道的有效宽度。

(3) 城市主干路:一般采用三幅或四幅路型式。生活性主干路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量较多,规划采用四幅路断面型式。交通性主干路机动车道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在车站位置设置公共交通停车港湾,停车港湾长度要满足公共交通车辆进出车站及停靠的要求。

(4) 城市次干路:对于机动车交通量较大,非机动车辆较多的道路宜采用三幅路断面型式;对于非机动车较少的地区,为增加景观效果,采用两幅路断面型式,也可采用一副路断面型式。

(5) 城市支路:一般红线较窄、交通量少、车速较低,采用一副路断面型式,路面宽度因地制宜。

第90条 跨包兰铁路及总干渠通道

(1) 规划期内临河片区与双河西区之间规划5条通道,分别是先锋路、金川大道、朔方路、晏江路、通宁路;朔方片区与双河东区之间规划1条通道,即物流大道;远景在朔方片区规划2条通道,分别是电厂西路和绒纺路。

(2) 先锋路在现状基础上拓宽改造。金川大道、朔方路、晏江路、通宁路、电厂西路和绒纺路推荐采用上跨形式。

第91条 道路交通管理

(1) 不同交通设施建设要相互衔接,在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换乘、停车和管理设施的建设。注意动态设施与静态设施的协调,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相并重,通过高效的管理将所有交通设施整合在一起。

(2) 强化交通需求管理。关注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对城市土地利用的影响,严格控制重要交通线与交通设施周边的土地使用性质与开发强度;加强对大型项目建设的交通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控制主要道路沿线的出入口间距和数量。制定明确的的政策,综合协调动态交通与静态停车设施之间的平衡发展。

第四节 公共交通规划

第92条 公共交通发展目标

(1) 2020年:公交车保有量达到350标台,公交出行比例达到15%;

(2) 2030年:公交车保有量达到700标台,公交出行比例达到25%。

第93条 公交通道规划

(1) 公交干线通道:临陕线通道、现状110国道(绕城线)——机场线通道、河套大街通道、金川大道通道、宴江路通道。建设方式:近期建设公交专用道,远期升级为快速公交,并预留升级成为有轨系统的可能性。

(2) 公交支线是干线的有效补充,能够深入到各社区内部,方便居民乘坐,在有条件的次干路、支路上逐步设置公交支线,采用小型公交车。

第94条 公交场站规划

(1) 规划中心城区公交场站分为四级:停车保养场、中心站、首末站、中途站。

(2) 2030年公交场站总用地规模控制在14公顷。其中停车保养场的规模为6公顷,中心站的规模为4公顷,首末站的规模为4公顷。

(3) 停车保养场3处,每处2公顷。停车保养场设置在城区的外围。

(4) 中心站8处,每处0.5公顷。中心站布置在核心区边缘,结合交通枢纽等设置。

(5) 首末站根据居住区、交通集散源等灵活设置。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95条 用水量预测

2030年巴彦淖尔市中心城区最高日用水量为47万立方米,其中自来水用水量为40万立方米/日,再生水用水量7万立方米/日。

第96条 水源选择

(1) 在现第一水源地以西、五四海子周围开辟新的水源地,新建水源井20眼,保证一水厂达到设计供水规模4.4万立方米/日。

(2) 保留现状二水厂、铁路水厂水源地,保证二水厂达到设计供水规模5万立方米/日、铁路水厂设计供水规模1万立方米/日。

(3) 保留总干渠作为三水厂水源,保证三水厂达到设计供水规模10万立方米/日。

(4) 开辟黄河水水源作为中心城区今后发展的主要水源,远期保证黄河水水源供水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

(5) 污水厂出水作为城市再生水水源,远期需要向中心城区提供最高日7万立方米/日的再生水水量。

(6) 阴山裂隙水(即狼山山前区地下水)作为中心城区的备用水源。

第97条 水源保护

(1) 第一水源地保护区为:北边渠—现状110国道(绕城线)以北、西苑路以西、临陕路以南、黄济渠以东,面积约35平方公里。

(2) 第二水源保护区为:临河城区以北、永济渠、永兰渠夹角地带,原小召镇富强林场一带,面积约45平方公里。

(3) 取缔总干渠三水厂取水口上游所有排污口,以保障三水厂供水水质稳定。

第98条 水厂规划

(1) 规划保留现状一水厂、二水厂、三水厂及铁路水厂,在2030年达到设计供水规模,并将二水厂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

(2) 规划新建四水厂,2030年供水规模达到20万立方米/日。

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99条 排水体制

规划中心城区排水体制采用不完全分流制。

第100条 污水量预测

2030年中心城区平均日污水量约为28.4万立方米。

第101条 污水处理厂规划

(1) 规划改造现状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新建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厂水源,再生水厂处理规模按处理污水处理厂全部出水量预留,按再生水实际需求量分期实施。

(2) 新建第二污水处理厂、保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分别为13.5万立方米/日、5万立方米/日,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同时新建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厂水源,再生水厂处理规模按处理污水处理厂全部出水量预留,按再生水实际需求量分期实施。

第102条 雨水利用规划

根据中心城区的特点,规划采用以下几种雨洪利用的模式:屋面雨水收集利用模式;硬化地面雨水利用模式;绿地雨水利用模式。

第三节 再生水工程规划

第103条 再生水用水量预测

2030年中心城区再生水用水量为7万立方米/日。

第104条 再生水厂规划

(1) 规划结合中心城区现状及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厂,每座污水处理厂均规划建设再生水厂。再生水必须经过深度处理,水质标准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及《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2) 规划再生水厂规模按照全部污水深度处理预留,再生水需水量预测的水量为再生水补充城市自来水供水系统的水量,其余的再生水量作为生态景观用水。

(3) 规划市再生水厂供水规模为7万立方米/日;第二再生水厂供水规模9万立方米/日;保税区再生水厂供水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

第四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105条 负荷预测

2030年中心城区全社会用电量为71.18亿千瓦时,最大供电负荷为134.31万千瓦。

第106条 电源建设

中心城区220千伏变电站作为主要受电电源点,接受500千伏临河北和临河热电厂的电力

第107条 电网建设规划

(1) 220千伏电网:规划新建220千伏临河西郊变、黄河变,改造220千伏临河东郊变。2030年中心城区220千伏变电总容量为2340兆伏安,220千伏电网容载比为1.74,供电能力充裕,完全可满足中心城区的供电要求。

(2) 110千伏电网:规划新建110千伏城北变、万丰变等13座,扩建现状110千伏中心变、西郊变。2030年中心城区110千伏变电总容量为2617兆伏安,110千伏电网容载比为1.94,供电能力充裕,完全可满足中心城区的供电要求。

第108条 高压走廊规划

(1) 高压走廊结合主干道路以及防护林带建设。各电压等级高压走廊控制宽度为500千伏电力廊道控制宽度60~75米;220千伏电力廊道控制宽度30~40米;110千伏电力廊道控制宽度15~25米。

(2) 对于同一廊道的高压线路尽可能采用同塔双回或同塔四回架设,穿越城市中心区的高压线路尽可能采用钢管塔架设或是电缆入地敷设,以节约线路走廊。

第五节 通信工程规划

第109条 电信工程规划

2030年中心城区共需交换容量78万门。规划对现状2座电信局进行扩建,扩建容量至20万门。同时规划新建电信局6座,每座电话交换容量10万门,结合公建设置。

第110条 邮政工程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邮政局。按照平均服务半径1.5公里标准设置邮政支局,按照服务半径0.8公里设置邮政所。

第六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111条 燃气气源规划

中心城区设两个天然气气源,一个来自长庆气田第四净化厂,经长蒙线长临段天然气长输管线输送,管道走向为长庆气田-乌海-磴口-巴彦淖尔市。另一气源主要来源于陕甘宁天然气,取自包头-临河天然气输气管道在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内预留的分输气口。

第112条 用气量预测

(1) 远期规划中心城区年用气量约为3.59亿Nm3,其中,居民公建等用气量约为0.72亿Nm3,采暖锅炉用气约为0.38亿Nm3,工业用气约为2.49亿Nm3。全市日用气量约为110.84万Nm3/天,最高时用气量为14.12万Nm3/小时。

(2) 暂不考虑空调用户和天然气汽车用气。

第113条 燃气设施规划

(1) 中心城区设两座天然气门站:现状在新城区利民街与金沙路交叉口的西北处设有一座3406万Nm3/年的天然气门站,远期规划供气能力为7400万Nm3/年。(为供应汽车用天然气,老城区设天然气加气母站一个,供气能力可达10万Nm3/天。)老城区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储配站与上游分输站合建,总占地约为60亩。

(2) 建设一座1亿Nm3/年的天然气门站,位于经济开发区河套大街以北,富源路以东,联邦制药厂东侧,与分输站及天然气基地合建,站区占地30亩。远期规划供气能力为2.85亿Nm3/年。

第114条 供气系统规划

巴彦淖尔市天然气系统压力级制确定为中压一级系统。市区供气管道成环状布置,保证供气可靠性。老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南部区之间规划中压管线连接。

第七节 供热工程规划

第115条 规划目标

制定“需求减量化”(建筑节能)、“无煤化”、“清洁化”、“低碳化”(电厂余热+燃气烟气余热+工业余热利用)的发展战略,实施供热资源整合,提高供热系统整体能效,达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第116条 负荷预测

(1) 中心城区的采暖总负荷为3260兆瓦,其中临河片区为1937兆瓦,双河片区和朔方片区生活组团为1323兆瓦。

(2) 朔方片区工业用地的蒸汽负荷需求为1027吨/小时。

第117条 供热规划

(1) 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形成以大型燃煤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调峰、燃气锅炉调峰、电厂循环水余热利用和生物质热电联产的城市集中热网为主,分散燃气锅炉房、分户燃气壁挂炉、太阳能供热和电动热泵等其他供热方式为辅的格局。实现采暖集中供热率约70%,工业蒸汽负荷集中供热率约50%。

(2) 临河老城区实现供热资源整理(淘汰2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实现“无煤化”、“清洁化”。规划建设的热源包括:临河热电厂二期2×300兆瓦,其中工业负荷的抽汽量共计300吨/小时;富源热力公司的燃煤锅炉房维持原规模4×58兆瓦并逐步改为燃气锅炉房,增设6×116兆瓦的燃气锅炉为调峰锅炉;西北部新建燃煤调峰锅炉房5×116兆瓦。东部工业园区建设生物质能热电联产2×15兆瓦,其中采暖热负荷抽汽量为35吨/小时,工业蒸汽热负荷16吨/小时;东部工业园区新建集中燃煤蒸汽锅炉房6×75吨/小时。

(3) 其它热源发展规模:分散式燃气锅炉房40兆瓦,分户式燃气壁挂炉40兆瓦,电厂循环水余热利用225兆瓦,太阳能供热90兆瓦,各种电动热泵135兆瓦。

(4) 临河热电厂新增南部双河片区热水管网、城区北部热水管网,西北部调峰锅炉实现南线、北线的联网;老城区实现供热管网联网;临河热电厂新增工业园区西部的蒸汽管网、集中蒸汽锅炉房与生物质热电联产实现工业园区东部的蒸汽管网。

第八节 环卫工程规划

第118条 规划目标

(1) 建立合理的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完善城市日常保洁系统,提高城市日常保洁能力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服务水平。营造清洁、优美的市容市貌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城镇环境卫生体系,环境卫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 实现垃圾收集分类化,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环保化,环境卫生设施布局合理化,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化、社会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化、市场化。

第119条 垃圾产生量预测

预计2030年中心城生活垃圾产生量为893.8~915.6吨/日,其中可焚烧垃圾约160吨/日,可堆肥垃圾约310吨/日,可填埋垃圾约440吨/日(含焚烧炉渣量)。

第120条 环卫设施规划

(1) 垃圾分类投放

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居民将家庭和工作场所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在专业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以保障垃圾源头分类。

参照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城市的分类方式,把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三个大类。

(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在居住区设置垃圾收集站,全部为密闭式,每座服务面积2-3平方公里。新建垃圾收集站尽量和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点一并设置。

(3) 生活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模按1100吨/日。其中垃圾焚烧场处理规模为200吨/日,占地约3公顷;垃圾堆肥场处理规模350吨/日,占地面积约4公顷;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规模为500吨/日。

(4) 垃圾处理场规划

现状垃圾处理场的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继续使用,将垃圾填埋区改造成城市公园。在临狼路东侧、京藏高速公路以北约2公里处规划新的垃圾处理场,用地规模约20公顷。

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一节 防洪规划

第121条 防洪标准

黄河中心城区段按100年一遇设防,总干渠按50年一遇设防。

第122条 防洪工程措施规划

(1) 中心城区段规划红柳拐、杨满圪旦、跃进二组、新丰六组、谢拉五和韩五河头6处险工;完成马场地六八组控导工程。

(2) 防洪堤的建设标准为二级,设计超高为2.1米。险工顶部高程与堤防顶部高程相同;控导工程顶部高程为设计整治流量相应水位加1.0米超高,当滩面高于计算值时,工程顶部高程与滩面平。

第123条 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

控制上游水库下泄流量,凌汛期利用总干渠分水分凌。注重护坡固堤,重视防护林建设。

第二节 抗震防灾规划

第124条 设防标准

(1) 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巴彦淖尔市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5g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秒,地震基本烈度即设防烈度为7度。

(2) 全市基本具备综合抗御地震基本烈度为Ⅵ级能力,全市范围民居基本达到抗御6级地震能力,县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90%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全部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在阴山山前断裂、五原西北断裂两侧2公里范围内各类公共建筑按照Ⅶ度设防。

第125条 抗震防灾规划

(1) 完善地震防御体系建设。建设现代化的地震监测网络,新建强震动台、烈度速报台和一个强震烈度速报中心。开展城市建构筑物普查与易损性分析,进行城市单体建筑物震害预测,建立地震基础数据库和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地震应急预警系统。按照一队多用、专兼职相结合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

(2) 避难场所与疏散通道规划。结合中心城区的广场、绿地、公园等开敞空间,建设中心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及应急疏散场地。确定城市疏散主干道和疏散次干道,形成城市网状、立体疏散格局,依托主干道打通不少于4条对外疏散通道。

第三节 消防规划

第126条 消防布局

建防火救灾指挥中心,并将二中队迁址到指挥中心。近期新建消防站4座,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3座,二级普通消防站1座;远期新建4座一级普通消防站;远景新建5座消防站,其中一级普通消防站4座,二级普通消防站1座。

第127条 消防供水

输配水管网系统管网水压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5 MPa;在城市主要功能区、建筑密集区的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120 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 米;巴彦淖尔市属寒冷地区,应适量建设消防水鹤。消防用水按同一时间内发生2次火灾,一次火灾灭火用水量为65L/s,灭火时间为2 h计,消防用水量为936吨。

第四节 人防规划

第128条 建设标准

巴彦淖尔市(临河)是国家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规划战时留城人口按规划人口的20%考虑;防空专业队工程按留城人员数的2%考虑,战时按3倍扩建,人均建筑面积3.9平方米;医疗救护工程按照留城人员的3.5‰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战时留城人员数)。物资仓库工程按照留城人员在半年时间内供需要求考虑。

第129条 建设规划

(1) 结合行政中心设镇级人防指挥中心,规划设置基本指挥所一处、预备指挥所一处、三处防护区级指挥所,指挥工程总计9880平方米。

(2) 配置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3个,急救医院5个,救护站10个,总建筑面积3.78万平方米。

(3) 设置专业队伍平时1600人,战时12800人,车辆640量,专业工程9.3万平方米,其中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车辆掩蔽工程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

(4) 规划人员掩蔽工程,掩蔽的人员78.7万人,掩蔽工程117.6万平方米。规划人防配套工程5.24万平方米。

规划防空警报设施,尽量采用正六边形网络布局结构,规划期末人防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130条 地下空间发展目标

通过地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划建设,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的地下空间体系。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地面地下统一规划,协同发展,远近结合,分期推进,发挥综合效益。

第131条 地下空间利用功能

(1) 城市地下空间可用于安排地下人行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地下道路、地下商业服务及文娱设施等功能。

(2) 地下空间应优先安排市政及交通基础设施,新建的停车场等设施可设于地下。

第132条 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 平面布局:以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为发展源,以人行通道为纽带,以城市重点功能区的综合开发和改造为重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结构。

(2) 竖向布局:规划期内以地下浅层(-10m以上)空间利用为重点。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133条 环境保护目标

(1) 2020年规划目标:空气质量保持优良,水体质量有所改善,声环境质量达标。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在310天以上,消灭劣V类水,各功能区噪声达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2) 2030年规划目标: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在330天以上,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100%,各功能区噪声达标率为100%,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置率为100%,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低于总量控制计划。

第134条 环境功能区划

(1) 大气环境功能分区:巴彦淖尔市城区及周边工业园区应达到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2) 地表水环境功能分区:规划区内总干渠、永济渠、永刚渠临河段、规划的景观水系及友谊海子为地表水III类功能区,执行国家III类水体标准。四、五排干及张家海子为地表水IV类区,执行国家IV类水体标准。

(3) 噪声环境功能分区:交通干线两侧执行GB 3096-2008 中4a类标准,铁路两侧执行4b类标准,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的区域执行3类标准,商业为主的区域执行2类标准,以居住、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的区域执行1类标准。

第135条 水污染防治

(1) 各废水排放企业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各工业企业要不断改革节水工艺,提高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用水,减少排污。

(2) 完善临河城市污水处理厂,确保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使污水资源化。

(3) 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使城市污水全部得到处理。

(4) 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源地,对划定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源地保护的相应标准和规定。

第136条 大气污染防治

(1) 严格产业准入制度,控制企业污染排放。

(2) 加强机动车尾气控制。

(3) 强化集中供热,充分利用热电厂热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 提高居民燃料气化率,减少燃煤数量,居民生活全部实现燃气化。

第137条 噪声污染防治

(1) 城区内保留的部分工业企业要对噪声源采取消声降噪措施,确保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对不能达标的应迁出城外。

(2) 加强机动车管制,限制重型车及过境车辆进城。在城区主要路段和重点区域设立禁鸣区,以降低环境噪声。

(3) 规范沿街工商店铺的经营秩序,统一规划,清除马路市场及流动商贩,减少环境噪声。

第138条 固体废物综合整治

(1) 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2) 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3) 提高危险固废的安全处置能力。

第十六章 分期建设规划

第一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139条 近期建设目标

临河片区的综合服务职能得到提升、朔方片区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双河片区建设得以启动,拉开发展框架。

第140条 近期发展策略

(1) 临河片区以优化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为主。包括推进工业用地置换;梳理道路网络,打通断头路;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加速改造棚户区及城中村;完善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市级商圈;加强环境整治和公园绿地建设;梳理灌渠水系,改造滨水区环境;推进重点工程项目等。

(2) 朔方片区以产业拓展为主。保税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分别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招商引资,同时优化产业分区,并尽可能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和循环经济。

(3) 双河片区以启动建设为主。依托先锋路等双河片区与临河片区之间的通道,采用公共设施带动的开发模式带动双河片区开发。

第二节 中期建设规划

第141条 中期建设目标

初步实现城市发展总目标,基本达到分目标中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与保护等分目标。

第142条 中期发展策略

(1) 临河片区以整合提升为主,进一步优化功能布局,并加强对巴彦淖尔及周边地区的发展带动能力。

(2) 朔方片区以完善配套为主,在产业拓展的同时加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初步形成以产业职能为主,兼顾生产生活服务配套的综合性城市新区。

(3) 双河片区以拓展完善为主。依托主要通道进一步扩大发展规模。

第三节 远期建设规划

第143条 远期建设目标

全面实现城市发展总目标及各项分目标。

第144条 远期发展策略

(1) 临河片区以功能升级为主。为成为呼包银沿黄经济带重要的中心城市,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其他城市职能。

(2) 朔方片区以产业优化为主。根据产业分区优化产业布局,形成上下游产业链和循环经济。

(3) 双河片区以完善优化为主。完善会展、商务、旅游等高端职能。

第四节 远景发展构想

第145条 远景发展策略

远景人口规模为100万人,用地规模为185平方公里。

(1) 临河片区可发展壮大临河北综合居住组团和临河西北商贸物流组团,作为临河片区的有机延续。

(2) 朔方片区主要向东和向北拓展,向东重点发展物流大道以东地区,向北重点发展绕城线与京藏高速公路之间的地区。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海关自由贸易区等。

(3) 双河片区:进一步发展双河片区东部,以旅游服务以及朔方片区产业配套居住功能为主。

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

第146条 规划法制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城市规划立法,尤其加强对于城市“四线”的立法控制。

第147条 区域协调机制

在市域与周边城市间、市域县级市和市区间建立产业分工合作、基础设施共享衔接、水资源管理、灾害防治、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区域协调长效机制。

第148条 城乡统筹机制

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管理的体制障碍;依据自身条件制定不同的镇、村发展策略;中心城区范围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统一管理;采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资源等多元化指标,并依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综合建构政绩考核体系。

第149条 时序统筹机制

(1) 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远期和远景不同阶段的城市规划布局,强化不同阶段城市总体结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城市空间的有序生长。

(2) 根据城市动态发展的特点,确定城市规划的阶段性目标。

(3) 强化整体意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时序,逐步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新拓展区建设,避免城市建设“四面开花”。

(4) 小城镇建设突出特色优势,优先发展重点镇。

(5) 建立城市规划与建设反馈机制,实现城市规划的动态管理。

第150条 用地管理政策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有计划地投放土地;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控制和管理,设立准入门槛。

第151条 人口发展政策

通过城市环境品质的提升吸引高素质人才,为外来人口提供再教育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加强对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教育。

第152条 资源环境政策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四区”政策,保护区域性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区域环境协调,建立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

第153条 部门协调政策

建立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协调。

第154条 公众参与政策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各基层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全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强城市总体规划公开透明的力度和公信力;设立监督机制,将公众参与引入规划编制、管理的各个阶段。

第十八章 附则

第155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专题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收入附件。

第156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巴彦淖尔市各委、办、局和各级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第157条 只有在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在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158条 本规划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159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同时废止。

附表1: 城市发展指标体系表

前瞻经济学人

前瞻经济学人

附表2: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前瞻经济学人

注:2010年现状城市人口40万人,2030年规划城市人口8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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