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支付新规出台 电子支付行业分析

央行12月29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同时,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这也表明,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央行充分考虑了电商行业的现状与未来空间,给予足够空间鼓励电商行业发展。

网银与快捷支付不受限制 对用户体验影响有限

从动议到起草再到正式颁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经历了前后经历了两三年的时间,期间业界的讨论也颇多。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网络公示。而今日,央行正式下发了管理办法,意味着我国关于网络支付的规范最终落定。这一《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以支付宝、网银、财富通、快钱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引领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开创新的格局。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还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

且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无疑第三方支付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随着网络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通过规范管理第三方支付公司及其业务范围,网上支付市场必能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更多数据请参考来自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2016-2021年中国金融电子支付设备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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