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
7.金融可持续发展环境得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一是历史遗留金融风险基本得到化解,停业整顿的175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全部进入退出市场程序,除汕头商业银行外,地方商业银行全部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不良资产比率降至1.9%,农村信用社成功兑付230亿元央行专项票据,消化历史包袱1145亿元。二是金融发展政策环境明显向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若干意见》(粤发〔2007〕15号)、《广东建设金融强省“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7〕78号)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各地级以上市均制订了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批金融重点项目纳入全省规划,支付结算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金融信息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金融债权司法保护能力明显增强。三是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工作成效明显,“十一五”时期全省没有发生较大的金融风险事件,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地下保单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8.金融开放与合作水平迈上新台阶。
“十一五”时期,以粤港澳金融合作为核心的广东金融对外开放与合作步伐明显加快,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与合作格局。一是金融合作步伐明显加快。在CEPA框架下,粤港澳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异地同城”支行和港股ETF等实现新突破,分别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了金融合作总体战略定位,成立了粤港金融合作专责小组。二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全省参与试点的企业已达5000多家,累计结算金额达2192亿元。三是金融市场开放取得新突破。截至2010年末,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69家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了191家机构,比“十五”期末增加1倍,其中港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有101家,全省外资银行总资产达3449.82亿人民币,是“十五”期末的3倍。有4家外资保险法人和2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粤设立分支机构,市场份额达7.35%。全省共有121家企业赴香港上市。
“十一五”时期,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全省金融业整体实力仍然不强,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成效还不明显,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金融产业核心竞争力仍然欠缺。金融产业发展主要依靠规模快速扩张和金融资源的投入,信用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比仍有较大差距,地方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不够强。二是金融资源配置能力不足、运用效率不高。区域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健全,金融资源在区域和城乡分布不均衡,粤东西北地区存贷比例偏低,直接融资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民间金融有待规范引导,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等力度不足。三是金融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相对缓慢。金融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务过度依赖信贷中介、证券经纪等传统业务,投资银行、融资租赁、信息咨询等现代金融业务发展不足,对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贡献有待提高,服务社会发展的金融综合功能有待加强。四是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杠杆撬动作用不足,金融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成效不明显。
(二)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时期,也是建设现代金融产业体系、全面建设金融强省的关键时期。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和金融秩序产生深远影响,国际货币体系和全球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全球金融资源重新配置,既为我省“十二五”时期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以开放促发展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对我省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国内金融改革创新步伐明显加快,为我省全面建设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但与此同时,国内经济大省和各大中心城市谋划发展金融战略明显加强,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我省建设金融强省带来挑战。三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既为全面建设金融强省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又对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促进金融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二)全面推进统筹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1.进一步提升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辐射带动能力。
广州市要加快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高端集聚功能区,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把金融产业作为战略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发展,在继续保持好传统金融服务业优势的同时,着力提高金融业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增强在全省乃至华南地区的金融产业发展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着力打造区域金融管理营运中心、区域银行保险业务中心、区域支付结算中心、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区域金融教育资讯中心、区域财富管理中心、区域股权投资中心、区域商品期货交易中心。
深圳市要充分发挥特区改革开放先行作用和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加快建设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突出的金融体系,扩大深港金融体系合作,在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全国的金融改革开放中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提高深圳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以资本市场为重点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提升深圳的全国性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和金融创新中心地位。
2.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一体化发展。
充分利用广州、深圳两个区域金融中心的金融市场、金融资源、金融人才、金融管理的优势,创新对接机制,带动和提升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网点、支付结算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推动金融机构跨区经营,创新金融市场平台,引导金融资源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便利流动和高效配置。加强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
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城市金融产业分工布局,实施错位发展,优化区域内金融资源配置,建设城市金融产业体系。佛山市要以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依托,大力发展金融后援产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东莞市要加强与深圳市金融深度融合,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聚集发展,争取对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设全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先行区。珠海市要充分利用连接港澳的地缘优势,扎实建设横琴金融创新先行区。肇庆市要加快与广州、佛山市对接,建设现代金融产业拓展区。
3.大力提升粤东西北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积极引导珠江三角洲地区辐射带动粤东西北地区。
探索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先进市与粤东西北重点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市合作机制。引导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入股或并购重组、增设分支机构、发起设立新型社区金融组织等方式,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金融服务网络;鼓励引导珠江三角洲地区社会资本在粤东西北地区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金融机构、企业利用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市场平台开展融资和交易,运用金融手段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快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推广应用,提高粤东西北地区的支付服务水平。
——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创新特色的金融发展模式。
在粤东地区重点加强金融对产业升级、城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保护的金融支持,探索走出金融支持欠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新路子。汕头市要积极开展对台金融合作创新,加快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大力优化信用环境,加大对临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金融支持,力争建设成为金融强市。潮州市要依托特色产业基地、产业转移园、高新技术园区等重要平台,创新金融服务体系,着力推动龙头企业上市,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汕尾市要打造“深汕特别合作区”金融对接平台,加快引进金融机构,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揭阳市要继续加强银企合作,大力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扎实推进农信社改革,创新重化产业金融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支持产业升级服务水平。
在粤西地区重点加强金融对综合交通网络建设、重点特色产业、区域合作开放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探索走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的新路子。湛江市要全面推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茂名市要依托石化、能源物流和特色农业等重点产业的产业链,开展产业金融综合创新试点,着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阳江市要主动融入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城市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整体服务水平。
在粤北山区重点加强对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生态文化、产业转移等的金融支持,探索走出金融促进山区科学发展的新路子。韶关市要不断完善对“双转移”和制造业基地的金融服务网络,促进生态资源资本化,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绿色金融示范市。河源市要开展物流金融创新,完善新兴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梅州市要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发挥对全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示范作用。清远市要主动承接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金融服务延伸,开展金融服务综合转型试点,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金融服务转型的良性互动。云浮市要充分利用农村改革发展试验区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和政策体系,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强有力作用,创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
(三)全面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
加大政策扶持和招商力度,把我省建设成为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技术优势突出、智力附加值高,与全球金融业同步发展的现代金融后援产业聚集区。继续高标准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吸引大型金融企业后援服务机构,特别是为金融前台业务提供服务和高新技术支撑的金融创新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保险资产管理中心、银行卡中心落户,将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打造成为金融新产品研发中心、新技术开发中心、信息备份处理中心和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基地,为中直和其他驻粤金融企业改革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结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将园区功能向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拓展。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珠海金融后台服务园区错位发展,利用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城市的政策优势,规划建设专业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大力引进境外大型金融企业的海外外包中心发展离岸外包业务。
(四)全面支持中直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粤发展。
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驻粤分支机构优化经营机制和业务流程,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支持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深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拓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探索建立符合中长期信贷商业银行特点的运作机制和经营模式;配合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支机构完善治理机制和经营机制,提高服务外贸发展和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国内实力较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省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支持各大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我省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引进中直和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中心。支持中直与全国性金融机构在粤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组织)。推动地方政府和各大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加强对我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增强中直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全面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金融体系。
1.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整合地方金融资源,打造地方金融龙头企业。支持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培育其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省属金融控股集团。支持有实力的省属企业发展金融服务业,实现产融结合。支持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多、资产总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市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支持省内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资源整合、资本管理等优势,加快带动农信社、地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改革重组和创建更多的新型金融机构。
做大做强地方银行体系。继续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提高治理水平,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经营,积极稳妥推进跨区经营,增强资本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地方金融品牌,积极扶持地方法人银行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上市。支持中外资银行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研究解决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
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未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积极完成股权改造,提高法人股比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采取自身利润消化、系统内合作、社会股东溢价入股及地方政府支持等方式实现困难农村信用社整体解困,全面消化历年挂账亏损,达到审慎监管标准。继续探索省农信联社体制改革,构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一服务平台,为全辖区机构提供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行业培训等服务;探索以市场化手段实现省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服务。
推动建立一批全国领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支持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产品、业务、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服务方式创新,拓展经营领域,不断做优做强。支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巩固和提升行业领先位置,支持广州证券、万联证券等证券公司加快改革重组,进入全国证券公司第一梯队。
积极发展地方保险机构。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粤设立全国性保险机构总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设立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积极引进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汽车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村镇保险公司,鼓励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专业自保等新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积极引进具有较强实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在粤发展。
大力发展壮大信托机构。培育壮大粤财信托、平安信托、东莞信托等信托机构,支持信托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构建和优化信托机构核心竞争力,实现从单一资源推动到综合能力主导的根本性转变。
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和监管制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逐步拓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域全覆盖。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巩固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研究制订适合我省实际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规划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积极培育担保行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省级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提高担保能力。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继续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探索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权试点,研究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密切相关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研究制订扶持政策,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省内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组织)。
完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等机构,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不断完善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
2.建设具有广东特色的多层次地方金融市场体系。
继续支持深交所发展中小板、创业板。不断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各部门通力协作的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制定企业改制上市规划,细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资本市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积极推动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容范围,探索发展区域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加强市场培育和监管,逐步形成高效的场外交易市场。
建设统一高效、功能完备的产权交易市场。探索通过成员制、会员制、股份制等市场化手段,整合各地分散的小规模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统一规范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和丰富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流程。
大力发展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我省重要物流中心和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优势,加快粤港合作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商品期货交割库建设,着力培养期货交易市场主体,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规避风险。
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交易和融资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取得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广州、深圳分中心,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票据、债券交易。
创新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区域票据信息共享机制,创新票据贴现和回购交易机制,开展区域票据市场电子化试点,探索建立票据交易所。大力发展银团贷款市场,鼓励银行机构在粤设立银团贷款专营机构,大力培育银团贷款中介机构。探索建立区域信贷资产交易市场,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推进粤港澳人民币区域结算市场和广东外汇市场建设,争取建立外汇交易清算所,降低外汇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
大力促进发展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规范发展现有大宗商品远期交易市场,推进塑料、金属材料、粮食、煤炭、石油、钢铁、化工、木材等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提供电子交易、仓储管理、资金融通等一站式服务。
(六)全面提高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升级的服务水平。
1.着力加强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融资支持。
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方沟通协调长效机制,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项目和重点企项目和重点企业优化配置。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订信贷计划,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等模式,加强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信贷支持;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保理、土地开发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加强对产业转移园区和重点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骨干企业和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加快推进部分改制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加强产业优化整合。通过市场化方式重组和组建一批资本实力强、现金流量大、资信评级高、融资能力强的现代投融资平台公司,增强政府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投融资能力。拓宽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发起设立一批重点产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大型设备销售和融资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实施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交通、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未来收益权证券化,探索借鉴香港地铁一体化开发运营模式,引导保险资金加强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根据海洋经济产业、汽车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房地产产业、商贸物流产业等产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完善相关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2.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投融资模式。
围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积极探索投融资新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制,形成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强政银企联动,研究提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措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加强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贴息或担保支持,引进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开展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改制上市。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探索利用低信用等级高收益债券和私募可转债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
3.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
大力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积极开展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间的科技金融合作,建立金融支持自主创新的服务平台和政策体系。积极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上市,推动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加快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主创新领域。争取设立科技发展银行,支持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交易平台和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等科技保险业务。
4.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信贷支持力度,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金融支持。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试点。
5.完善支持民生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培养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集中推进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信贷消费。大力发展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消费金融工具。推动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居民消费信贷提供风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等业务创新,推动理财产品多样化。
支持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作方式,为我省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流。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强化储蓄型人身保险长期储蓄功能,推动开展延税型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引导保险业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
创新住房保障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保障性住房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探索利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保障性住房。创新担保及风险补偿模式,促进保障性住房金融可持续发展。
(七)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
1.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积极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机制。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和信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完善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鼓励使用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土地权益等进行抵押、质押,以解决有效抵质押物不足问题。
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研究解决“红帽子”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制度、体制障碍。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资金信托发行规模,利用风险缓释机制,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场外交易市场加快企业股权流通。
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机制,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为支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扶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定期举办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开展融资项目的交流与对接。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金融知识培训。
落实中小企业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有效发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作用,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发挥省“双转移”资金和部分工业园区融资平台的政策支持作用,解决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2.有效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
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增设县域服务网点。支持农业银行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和涉农业务范围。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扩大覆盖范围。探索成立新型农业保险组织、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提升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信贷模式,完善农村金融业务流程。大力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公司+农户”的信贷工具。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发展林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证书抵押、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贷款,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展农村住房、水稻、森林、渔业等政策性保险试点,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要素市场化和资本化,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交易市场,创新土地资本化运作与管理模式,推动搭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为涉农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工具提供“绿色通道”。推动期货业经营机构做深做细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
完善金融支农的财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继续深入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建立和完善激励考评机制,鼓励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留在当地使用。加大财政对涉农保险的支持力度,降低或免除涉农保险税收,增加政策性涉农保险品种,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探索建立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广电子化支付结算,推进农村支付电子化步伐。扩大支付清算系统覆盖面,逐步实现现代化支付系统和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着力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支持各地根据实际,开展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创新试点。
(八)全面开创金融开放合作新格局。
1.全面深化粤港澳金融更紧密合作。
全面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CEPA框架下不断推进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港澳更加紧密的协同推进金融合作的工作新机制,完善粤港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建立粤澳金融合作专责小组。加强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
深入开展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资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参与发起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组织),参股地方法人银行改革。支持香港和内地的证券公司合作在粤设立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香港保险代理机构在粤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支持我省金融机构在港澳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务合作。支持粤港澳金融机构合作为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银团贷款、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为港澳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健全跨境抵押和征信合作机制,加快发展港澳企业“外保内贷”业务,支持港澳资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深化保险合作,为跨境出险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保险服务。加强粤港澳创业投资、租赁融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大力推进粤港、粤澳跨境人民币业务合作,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深入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推动人民币通过个人渠道跨境双向流动,探索人民币跨越三地开展投融资和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粤港澳跨境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开展金融市场合作。积极推动广东企业和广东金融机构赴港上市,继续推动广东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探索广东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加强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港两地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港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探索粤港合作建设期货交易所。
加快推进人才智力合作。加强粤港澳合作办学,共建横琴国际金融大学。加快推进粤港澳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业务培训合作,争取在CEPA框架下实现从业人员资格互认。
2.深入推进粤台金融合作。
抓住海峡两岸签署《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利机遇,积极争取中央批准在我省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以东莞、汕头市为重点地区开展粤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建立粤台金融长效交流合作机制。完善粤台金融基础服务体系,扩大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范围,积极推动粤台人民币经常项目结算。着力解决台资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粤台具备条件的银行互设营业性分支机构,深化业务合作,完善抵押担保机制,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支持台资企业在内地上市和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充分利用台湾保险业优势,推动我省保险业发展。推动粤台金融中介服务、信息与人才方面的合作。
3.积极推进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
以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深化我省与东盟金融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粤西地区在与东盟金融合作的“桥头堡”作用,探索建立广东-东盟常态化的金融沟通、交流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广东-东盟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加快推进与东盟各国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鼓励成立广东东盟投资基金。支持广东金融机构延伸在东盟地区金融服务链条,加强与东盟金融机构在结算、信贷、担保、咨询等方面合作,为经贸往来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4.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试点。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推动进口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积极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鼓励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和融资,探索开展人民币对外放款、对外担保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项目。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配套政策体系和产品服务体系。推进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改革,改进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管理,优化外商直接投资营商环境,争取开展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积极推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探索推进境外个人结售汇改革。
5.着力推动金融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主动承接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产业转移,着力提高金融业利用外资水平。吸引跨国金融机构在粤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后台服务基地,吸引境外资本参与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行业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资金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聚集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境外子行(子公司)、开展跨境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与合作。
(九)全面加快金融信息化建设。
1.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融合发展。
进一步提升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主体、各类区域性电子支付系统为补充的电子支付网络的支付清算能力,提高经济运行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强金融机构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移动支付的产品创新和平台构建,扩大银行卡覆盖面,深化银行卡联网通用,大力推广应用金融IC卡,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优化企业和居民支付环境。
2.加强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
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创新搭建公共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广应用国家金融信息化标准,为辖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处理信息化提供有力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将信息系统建设、金融业务创新和业务流程完善和再造有机结合,增强竞争优势。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3.大力发展金融信息服务产业。
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建设信息化平台、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打造辐射全国的金融信息服务基地,引进和设立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形成金融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建设面向公众的多渠道、多样化的金融信息服务媒体和平台,提高汇集、加工、分析和发布金融咨询的能力。
4.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化。
完善地方金融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发布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统计体系,为全省金融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监测数据。支持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和增强监管能力。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推广应用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十)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广东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信用披露和信用分类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扶持信用评级市场规范发展,支持壮大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探索建立广东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提升诚信意识。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支农惠农政策,研究出台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村社会管理、基层党建工作密切结合,完善农户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方法,大力推广信用村、信用镇试点。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县域、农村的信息采集和使用。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覆盖面,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推广制度,探索建立个人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2.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
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建设金融强省的制度保障。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程序,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设立金融仲裁机构。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
3.完善区域金融监管。
建立健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在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下,加强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防范金融风险定期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争取加强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
突出金融监管重点。完善货币信贷执行机制,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防范,强化监管的逆周期性。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有效监管。适度控制地级市以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增长,落实存量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确保债务总额与财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四位一体”监管制度,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安全运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继续强化政府“一把手”亲自抓金融工作的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管理体制,整合行政管理事权,实施地方金融事权归口集中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促进金融发展和稳定的积极作用。完善金融强省建设激励表彰机制,制订金融强省激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金融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建设和职责。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改革,强化省农信联社行业服务职能,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处置和日常监管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统筹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各级政府与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广东金融监管部门领导班子读书务虚活动、货币政策联席会议制度、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席议、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重要金融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广东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全省金融业发展总体情况。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地级市及县(市、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督促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二)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中有关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政策措施,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规定简化中小企业坏账核销审核程序;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考核奖励等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建立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建设金融强省的系统性扶持政策体系。加快出台规范融资租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离岸业务等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研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投放的财税扶持政策。研究制订支持各地发展金融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大省财政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试验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参照国内其他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完善引进金融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政策,在用地、用房、高管和高级金融人才入户、子女入学、补贴奖励等方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建立专项资金或引导资金,加大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三)建立健全金融人力资源开发体系。
1.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制定与建设金融强省相配套的金融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促进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建设金融强省激励表彰中增加对金融创新人才的奖励。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地区制定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的扶持政策,解决金融人才家属入户、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问题。
2.优化金融人才资源配置。
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广东与港澳地区、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或大型金融国企之间的人才双向交流学习机制。举办南方国际金融论坛,打造我省国际金融人才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继续实施金融人才“十百千万”工程,五年内引进10名国际顶尖金融人才、100名高级职业经理人,培养1000名金融骨干专业人才、10000名金融中介技术人才。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到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人才专场招聘会,引进高层次国际金融人才。大力引进金融学术带头人,提升广东金融学术和教育水平。
3.加强金融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鼓励各大金融企业利用境内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员工队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引进和推广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提高金融人才资格认证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引导和扶持基础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调整优化金融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办学条件建设,提升金融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提升广东金融学院的教育、科研、培训水平,同时将其发展成为广东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基地。支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等高校进一步加强金融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创新和开展高端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建若干服务金融产业的职业教育集团。推进金融机构与高等学校深度合作,开展金融产业高端人才培训,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打造金融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大力支持广东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金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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