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二○○九年八月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0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吉政文[2009]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省份,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较丰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6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6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51.93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83.40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9.20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7平方米。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东部山地丘陵地区,要加强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工程,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合理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中部台地平原地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西部平原地区,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发展。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前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吉林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编制《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确定全省土地利用的基本战略、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提出各类用地总体安排;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明确土地利用的区域发展战略和调控目标、方向;以强化政府管理职责为核心,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注重与《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吉林省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及交通、水利等部门规划的衔接协调,对各业各类用地进行统筹安排。
《规划》是全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范围包括吉林省行政辖区内9个市、州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的全部土地。《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以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一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省情概况
吉林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中部,与俄罗斯、朝鲜毗邻,边境线总长1438.7公里,是图们江国际合作开发的核心地域,现辖9个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41个县(市),19个市辖区。2005年,全省总人口2716万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43人,城镇化率为53.2%。
吉林省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呈阶梯式下降,东部分布长白山地原始森林,西部分布草原湿地,是吉林省重要的生态屏障;中部为松辽平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基地。山地、丘陵、平原分别占36%、58%和6%。
吉林省地处亚洲黑土带,土地肥沃,是国家粮食主产区和最大的玉米产区,拥有商品粮基地县(市)25个,全省粮食产量达到500亿斤阶段性水平。以全国1/25的耕地,生产出占全国1/18的粮食,提供占全国1/10的商品粮,最高年份为国家储存1/2的专储粮,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吉林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国家实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吉林省走上了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轨道,GDP增速连续多年处在全国前列,进入了工业化快速增长期。2005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20.27亿元,同比增加15.96%;实现工业增加值1363.94亿元,同比增加19.23%,基本形成了以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为支柱的产业结构。
吉林省森林覆盖率高,草地面积大,生态环境较好,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发展现代医药工业、特色农业、畜牧业和旅游业的独特资源条件。人参、貂皮、鹿茸称“东北三宝”,人参产品产量居全国之首;现发现矿种158种(包括亚矿种),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种115种,其中矿泉水、油页岩、硅灰石、硅藻土、膨润土等11种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山岳、冰雪、森林、湿地、民俗、边境旅游资源别具特色,有旅游景区(点)300多处。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
根据吉林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省农用地面积1639.7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79%。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分别为553.68万公顷、11.56万公顷、924.41万公顷、104.56万公顷、45.52万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04.9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73.42万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22万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9.56万公顷。未利用地面积166.5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2%。土地利用结构以农用地为主体,表现为“三多一少”:农用地多、耕地多、后备土地资源多、建设用地少。
二、土地利用的特点
自然条件优越。地貌、植被、土壤类型多样,农林牧副渔各业土地资源丰富,为土地资源的全方位开发利用提供了优越条件。
地域差异显著。东部是长白山区,中部是松辽平原(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西部是科尔沁草原,大致呈现东林、中农、西牧的土地利用格局。
各类用地相对集中。农用地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建设用地集中在中部,未利用地在西部分布较为广泛。各地类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分布比例为农用地4:4:2,建设用地2:6:2,未利用地2:3:5。
后备土地资源丰富。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未利用地开发、农用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大规模推进土地整治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东、中、西部土地利用条件各不相同,但未能因地制宜形成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影响分区域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综合发展。
中部地区人地矛盾突出。中部地区城镇密集,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但同时处于黑土带上,全省优质耕地集中分布在这一地区,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矛盾比较突出。
建设用地统筹不够。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过大,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任务较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未能很好地满足城镇发展需要。
部分地区土地生态功能降低。东部部分地区林木采育失调,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较重;中部部分地区过度垦殖,土壤肥力下降,土地抗疫性减弱;西部部分地区草原受到破坏,“三化”问题严重,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第三节 土地利用形势
一、总体形势
自《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以来,吉林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调控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一是耕地总量长期实现动态平衡,始终保持了基本农田面积稳定。通过大力加强耕地保护,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是各业各类用地得到统筹安排,有效调控了用地需求。坚持调控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断增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效控制了非农建设用地规模,保障了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用地需求。
三是持续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高了土地利用率。通过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立项、施工与竣工验收,推动全省土地的合理开发、整治、利用和保护,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加强生态建设,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按照生态省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完成了规划确定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水任务,新增耕地中土地开发所占比例逐年降低。
五是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了全社会按规划用地的意识。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认真执行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农业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逐步增强,各类建设基本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土地开发活动基本控制在规划允许范围内;同时,通过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违反规划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正逐步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吉林省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寄以更高的期望值;二是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传统产业布局调整和新兴产业崛起,导致土地需求总量增加、结构和开发利用模式转型升级;三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确立,调动了地方和部门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投资拉动战略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地方和部门的土地需求更加强烈,增加了统筹土地利用的难度;四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生态用地供需矛盾在吉林这一重型经济结构的省份更加尖锐;五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农民市场化组织程度的提高,土地对农民的长远利益呈刚性增长,增加了土地宏观调控的成本。
二、面临的机遇
准确认识、全面把握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面临形势,是科学修编规划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将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缓解土地需求压力、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奠定重要思想基础和工作指引,为规范、约束和监督土地利用行为创造难得的历史机遇。
一是在推动加快发展中把握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从省情出发,遵循规律,把握趋势,切实转变增长方式,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全面协调可持续轨道,正在成为全省人民的共同行动,为建设土地节约型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以来,2700万吉林人民始终把加快发展摆在首要位置,抓住发展机遇,鼓足发展劲头,强化发展措施,优化发展结构,提高发展效益,GDP和财政收入增速近年来一直处于全国前列,为加快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储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
三是进入21世纪,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坚持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出全省人民谋发展、促发展、快发展的氛围,为加强土地保护和管理创建了适宜的社会环境。
四是吉林省科技教育事业相对比较发达,人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高。近年来,吉林省充分发挥科技教育优势,实施了一批重大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攻关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加创新投入,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提供了充分的智力支撑。
三、应对的挑战
吉林省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加快发展的特定阶段,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将持续保持旺盛的用地需求,土地资源保护和保障难度不断加大。
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外延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还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经济发展中心与黑土带在中部地区重叠,东西两翼生态压力大、发展任务重,协调经济发展、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任务相当艰巨。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一、土地利用功能定位
发挥吉林省商品粮生产基地优势,重视耕地保护和农用地产出效益提升,促进农业现代化强省建设目标的实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提供用地保障,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快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加强平原地区生态恢复,发挥东部山地和西部草原的生态屏障功能,促进“生态省”建设。
二、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应赶超全国中上水平和形成各具特色区域经济的战略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努力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为建设现代化强省、新型工业基地、东北亚区域核心、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提供用地保障;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生态建设工程,积极引导土地利用方式创新;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吉林成为产业结构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国土环境优美、综合实力居全国中上水平的先进省份。
三、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立足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实现由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东部山地丘陵地区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中部台地平原地区重点加强黑土地保护治理,西部平原地区重点加强土地荒漠化防治。保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高,努力实现增产百亿斤商品粮生产能力建设目标,为保障粮食安全奠定坚实的土地资源基础。
——统筹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妥善处理城乡用地关系,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用地。围绕“一区、四轴、一带”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合理调控城镇用地增长规模与时序,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妥善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推动农村改革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围绕率先发展中部、加快发展东部、积极发展西部、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的战略要求,优化区域间的土地资源配置,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促进区域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优先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均衡发展。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区集聚,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引导投资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围绕增产百亿斤商品粮生产能力目标,主攻西部、挖掘中部、提高东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积极推进西部土地开发整理、中部黑土地保护治理、东部水土流失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大各类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和村庄土地整理工作力度,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大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推进长白山区天然林保护与建设、中部黑土地退化治理、西部“三化”草地综合治理,保护好向海、莫莫格等重要湿地。实施空间准入,严格控制居民点、工业企业进入生态敏感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努力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平衡,耕地质量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用地保护积极有效,生态屏障功能充分发挥的土地利用目标。
二、近期目标
——农用地。到2010年,全省农用地面积达到1654.65万公顷,净增加14.92万公顷。其中,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3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483.40万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11.80万公顷、936.67万公顷、107万公顷、46.18万公顷。
——建设用地。到201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量达到108.8万公顷,净增加3.82万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75.20万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33.60万公顷;城镇工矿用地面积20.10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55.10万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7平方米。
规划近期,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67万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4万公顷、占用耕地2.67万公顷;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0.67万公顷,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320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每公顷29万元提高到51万元。
——未利用地。到2010年,全省水域、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等未利用地面积为147.79万公顷,净减少18.74万公顷,全省土地利用率由91.28%提高到92.27%,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2%以上。
三、远期目标
——农用地。到2020年,全省农用地面积达到1679.77万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40.04万公顷。其中:耕地保有量保持在551.93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483.40万公顷;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12万公顷、957.87万公顷、111万公顷、46.97万公顷。
——建设用地。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量达到117.37万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2.39万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79.20万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38.17万公顷;城镇工矿用地面积24.10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55.10万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7平方米。
规划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4.50万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11.67万公顷、占用耕地8.33万公顷。引导开发未利用地形成新增建设用地2.83万公顷,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1.10万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由每公顷29万元提高到89万元。
——未利用地。到2020年,全省水域、滩涂沼泽和自然保留地等未利用地面积为114.10万公顷,净减少52.43万公顷,全省土地利用率由91.28%提高到94.03%,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2%以上。
四、远景展望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耕地总量继续保持动态平衡,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土地利用方式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土地产出率、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土地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土地资源保障。
第三章 严格耕地保护,优化农地利用
第一节 落实保护责任,提升耕地质量
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服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利益,保障完成《全国纲要》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根据市州区域差异,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科学落实耕地保护任务,确保全省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村人地关系不断改善,未来农村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量稳中有升,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和经济稳定运行,缓解因耕地利用强度过高引发的环境问题。
二、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逐步开展迁村并点、退宅还田,形成补充耕地的新途径。规划期间,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6.13万公顷(91.95万亩)。其中,到2010年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96万公顷(29.4万亩)。
专栏一 吉林省土地整理重点区域
——有序推进土地复垦。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强化源头控制,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及时复垦新增废弃地,积极组织复垦历史遗留废弃地,确保规划期内土地复垦新账不增、旧账逐步消化。在土地复垦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煤炭基地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砖瓦沙石厂废弃土地复垦重大工程。规划期间,全省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3.34万公顷(50.1万亩)。其中,到2010年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0.91万公顷(13.65万亩)。
专栏二 吉林省土地复垦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通榆县、白城市洮北区、松原市宁江区以农、牧为主,农、牧、林相结合。建设农业、牧业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水田和旱田。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并重,加强对暴雨、风沙、干旱等灾害的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保护和改良草地,加大草地建设力度。积极营造“三北”防护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在风沙地带建造网、带、片相结合的沙林保护型生态系统,形成林、草、粮相结合的生态系统,建立农、牧、林相协调的土地利用结构。
——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科学确定重点区域、开发规模和使用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加强土地开发的调查评价,深化土地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规范土地开发的后续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划期间,全省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03万公顷(45.45万亩)。其中,到2010年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1.13万公顷(16.95万亩)。
专栏三 吉林省土地开发重点区域
三、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土地整理重点区域,分别组织实施东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大工程、中部黑土地保护治理重大工程和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东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大工程,结合小流域治理,采取改土与治水相结合、治坡与治沟相结合的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整治,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田生产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中部黑土地保护治理重大工程,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改良土壤,全面提高黑土带的基本农田质量。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结合引嫩入白、大安灌区和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按照“以水定地”的原则稳步推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大型粮食生产基地。
专栏四 规划期间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第二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一、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坚持“遵循法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依据法律规定的划定标准,结合城乡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现有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优先将集中连片、高产稳产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将城镇村周边、公(铁)路沿线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基本农田调整后的平均质量等级不低于原有质量等级,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新一轮规划期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83.40万公顷(7251万亩)。
二、严格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占补平衡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保护责任制度、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健全完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禁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改变基本农田土壤性状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工程用地建设和其他各种活动。
三、推进基本农田建设
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省内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资金,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积极推进九台、农安、永吉、扶余、梅河口等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同时建设一批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四、加强基本农田补划管理
非农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不降低。分级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逐步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考核,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个别耕地后备资源枯竭的地方,经批准可以开展异地占补平衡。
第三节 依托区域资源优势,优化利用其他农用地
一、加快林业建设,促进林产工业发展
继续实施重点生态区位、生态脆弱区退耕还林工程,加快“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建设,启动松花江中上游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加快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尽快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
加快林业产业化发展,全面启动采育林工程建设。发挥东部森林资源优势,加快红松、山核桃等优良干果和山珍食品、中药材等森林绿色食品的开发;利用东部长白山的资源景观,龙湾湿地火山群景观,松花江、“三湖”保护区自然景观和西部向海、莫莫格的湿地、草原、候鸟、榆林沙丘等自然景观,加快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形成点、线、面结合的森林生态旅游服务体系。
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国家重点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及江河源头等生态区位重要及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增加现有湿地保护面积,充分发挥湿地多种生态功能。
二、加强“三化”草原综合治理,推进牧草地建设
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天然草原改良,扩大人工草地建设规模,加强草原围栏和草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三化”草原综合治理,实行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制度,加强草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规划近期,利用西部松嫩平原等地的草原资源,在白城市、松原市、四平市西部、农安县北部,长白山南麓的白山市、通化市、辽源市、四平市东部、长春市东部,长白山北麓的延边州、吉林市的林下(间)草区,建设三大优质饲草基地。
三、加强中低产园地改造,重点发展东部山区园地
积极引导新建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荒坡地集中发展,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重点发展东部长白山区的园地,建设人参、西洋参等名特优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
四、围绕农业产业化目标,优化利用其他农用地
合理确定畜禽饲养(规模养殖)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规模,科学安排畜禽规模养殖场、牧业小区用地,并依法规范建设,加快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进一步整合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田坎等用地,优化其他农用地结构。
第二节 严格重点管制区用地调控
一、划定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空间分布。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集中分布于松辽平原及科尔沁草原,包括17个县(市),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为307.91万公顷,占全省基本农田总面积的63.70%。
专栏八 吉林省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分布范围
——管制规则。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在区内进行任何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基本农田整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和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高基本农田地力,保障商品粮基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强化水土保持措施
——空间分布。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集中分布在中部松辽平原及西部科尔沁草原,包括15个县(市)的部分区域,区内水土流失面积32.23万公顷,其中强度风蚀面积18.30万公顷,强度水蚀面积13.93万公顷。
专栏九 吉林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布范围
——管制规则。严禁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和林木采伐,切实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对25°以上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15°~25°的坡耕地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在水力侵蚀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开发水源、引水拉沙、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
三、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实施保护性开发建设
——空间分布。自然与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主要保护长白山区的森林资源,科尔沁草原的湿地资源、珍稀动植物资源,松辽平原的松花江、东辽河、“三湖”等水域资源,以及地质公园、世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包括24个自然保护区、8个地质公园、1个世界文化遗产、11个风景名胜区、45个森林公园。
——管制规则。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护珍贵、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地质遗迹、名胜古迹等自然文化遗产。合理安排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在环境容量许可的条件下,进行适当规模的经营性、生产性开发建设。在保证生态平衡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类各级保护区资源优势,优先安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节 加强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一、主要任务
总结评价上轮规划实施成效,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认真开展“四查清、四对照”,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开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综合评价土地利用条件,分析和预测规划期间辖区土地供需状况,明确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主要土地利用问题,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战略。通过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确定农用地保护、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的规模、范围和重点项目。科学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中心城区管制分区,制定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中心城区管制规则。对县级规划提出要求,明确县(市、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长春市。长春市位于黑土核心区,是我国著名的“粮仓”,农业产业化建设初具规模,城市化发展水平位于全省前列,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比较突出。土地利用应进一步突出集约和效益,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吉林市。吉林市资源丰富,物产富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期,要做好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分解落实工作,加大中心城区、工业区建设用地整理力度。市区要强化构建良好生态空间格局,各县市要大力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
——四平市。四平市地处松辽平原腹地,是东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要严格执行省级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用地综合平衡,理顺各分区土地利用功能关系,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
——辽源市。辽源市地处长白山余脉与松辽平原过渡地带,既有山区特点,又有平原优势。土地利用要突出对市域现有建设用地的存量挖潜,统筹平衡区内基础设施用地。
——通化市。通化市是我国对朝三大口岸之一,资源丰富,药物资源得天独厚,是全国“五大药库”之一。要以中心城市、中心镇为重点,积极发挥对外口岸交流作用,大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白山市。白山市地处长白山腹地,境内山峰林立,绵亘起伏,沟谷交错,河流纵横。应加大区内山地等生态用地的保护,强化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严格控制水系湿地等生态脆弱敏感区的建设用地,加大山区村庄整理力度。
——松原市。松原市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和油料基地,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丰富。应进一步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加强规划控制,加大整合力度,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土地沙化。
——白城市。白城市位于我省西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应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效保护耕地和草地。
——延边州。延边州地处长白山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林地比重大,是中国东北沟通内外的重要“窗口”,也是东北亚区域经济、人口、地理三个重心的交汇点。应从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和特点入手,严格落实省级控制指标,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二、重点内容
突出规划的空间性和结构性,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区建设、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发展、农业和农村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国土整治等方面的要求,以区域全部土地为对象,按照土地的主导用途或功能,划分各类地域,制定各地域土地利用管制措施。
综合评价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明确中心城市地域发展战略和空间格局,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开发时序。按照实施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划定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扩展边界,并对中心城市城郊结合部进行土地用途分区。
按照下级规划落实上级规划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并在指导原则、重大政策、区域发展方向、跨市域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方面,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分解下达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治理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科学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第六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用地模式
第一节 实施生态综合整治,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一、加强生态用地保护
加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管理,控制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开发,减少对滩涂沼泽、河湖水面的占用,严格水功能区划管理,坚持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补充耕地,逐步降低土地开发的比重。
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保障全省生态脆弱地区环境治理和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用地需求,优化生态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依法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还水,优先安排陡坡耕地及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水,做好已退耕土地的监管,稳定退耕成果。
以小流域为单元,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的地貌植被破坏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加快西部平原地区风蚀沙化土地治理,支持防沙治沙重点工程、试点示范治理项目用地,建立以灌草为主、灌草乔相结合的沙化区生态防护林体系,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禁牧舍饲、保护沙化区植被等土地利用方式,遏制沙化扩展。加强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维护,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有序推进退化湿地生态恢复,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自东向西,分别以绿色屏障长白山、肥沃广袤黑土地、开阔平坦科尔沁为基本构架,以松花江、东辽河为蓝色廊道,以“三湖”(白山湖、红石湖、松花湖)及向海、莫莫格、查干湖和月亮湖等重要湿地为基质,田、林、草、水相协调,点线面相结合,青黑绿相嵌套,结构合理、功能互补,构建“蓝天白云黑土地,青山绿水大湿地”的人地和谐的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东部山地丘陵地区。以林业工程建设和水源涵养为核心,积极推进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要以保护长白山生物多样性、地质地貌景观和水资源为前提,充分发挥森林和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加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保护水源涵养生态功能。
——中部台地平原地区。以黑土地保护为核心,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要以保护黑土地为前提,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黑土保护的关系,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西部平原地区。以草原和湿地保护为核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恢复。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坚持用养结合,恢复草原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加强平原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保护洪水调蓄生态功能。
三、实施生态综合整治重点工程
——东部山地丘陵地区。实施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搞好森林保育和低质低产林改造,逐步恢复改善森林生态环境,巩固长白山区森林生态功能和生态屏障作用;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加强小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实现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中部台地平原地区。实施沃土工程,加强黑土地保护,推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技术,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大力推广培肥地力与土地持续利用技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
——西部平原地区。实施治碱治沙工程,恢复与保护天然草原,继续开展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和草场改良,加快荒漠化治理进程,继续营造“三北”防护林,提高造林质量;实施向海、莫莫格和查干湖等重要湿地保护工程,发挥调节区域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功能。
第二节 完善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
一、因地制宜,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制度,结合生态分区,针对不同地域,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快速城镇化地区。长春、吉林等快速城镇化地区,要遏制城镇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与耕地、防护林网、林带等绿色隔离带有机结合,发挥耕地、林地的生态功能。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筹,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大力发展城郊生态农业和林业产业,鼓励多种经营;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促进人地和谐发展。
——平原农业地区。长春、吉林、四平、松原和白城等平原农业地区,应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粮饲-猪(牛)-沼-肥”、“乔灌成网、少耕留茬、高效集约、草畜一体”的土地利用模式,营造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网,改善农地生态环境。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有序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严格限制工业污染项目,防治农田面源污染。
——丘陵山地地区。吉林、辽源、通化、白山和延边等丘陵山地地区,要大力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加强山区植被建设,依法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建立山区“林-农-生物篱”、“林-果”等土地利用模式,发展山区特色产业,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
——矿产资源开发地区。在延边、白山、通化、吉林等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地区,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禁止向严重影响环境的开发项目供地,预防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强化矿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督,严格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加强尾矿用地和退化土地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整体质量。
二、强化土地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
加强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的调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减少建设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占用;建设占用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重点物种集中区、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区;减少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人类活动干扰,维护生态系统功能。
长白山区要积极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水源涵养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保护代表性、典型及特色生态系统和森林资源、药材资源等生物多样性。“三湖”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资源和森林资源保护,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沿江湿地,发挥水源涵养生态功能。松辽平原黑土地区要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保持黑土的土壤肥力,增加农业生态系统成分,发展多种经营。西部重要湿地保护区要加强珍稀物种、湿地资源和芦苇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蓄洪水、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科尔沁草原要注重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三化”土地的治理,充分挖掘草原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
第七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执行力
第一节 发挥规划引导管控作用,强化规划实施基础保障
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总体布局。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用地方案,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市、县和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城镇工矿用地扩展边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严格执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到各市、州的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各市、州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保护等专项规划和各业用地规划,切实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审批、核准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建立土地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
二、强化规划实施经济手段,加强规划实施技术支撑
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建立有利于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加强财政政策与土地政策的协调,公共投资要与规划确定的鼓励与限制政策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投资的引导作用。重大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要充分考虑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促进规划实施。提高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依法严格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的部分,要向《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倾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确保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实性。加强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形成覆盖全省的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全面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加强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城镇、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潜力调查评价。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标准,强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土地集约利用和经济效益的调查监测。逐步加大投入,扩大现代科技手段在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的应用,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节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增强规划执行力
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任何地方都不得超计划批地用地。严格落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统筹安排新增用地和存量挖潜,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年度用地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管,以实际用地作为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加强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合理性的论证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二、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价,为制定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土地管理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做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
三、严格规划修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责任制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听证。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把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第三节 扩大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巩固实施群众基础
一、改进规划工作方式,扩大规划的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建立完善规划修编的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沟通渠道,巩固规划实施的群众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依法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使全社会自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的内容、实施政策和有关要求,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按规划审批和审查用地的结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的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附 表
附表1 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指标表
附表2 吉林省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万公顷、%
附表3 吉林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分解方案
注:规划期间,白山市、延边州中包含长白山管委会的任务目标,下同。
附表4 吉林省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分解方案
单位:万公顷
附表5 吉林省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单位:万公顷、平方米/人
附表6 吉林省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分解方案
单位:公顷
附表7 吉林省土地利用综合分区表
单位:万公顷、%
附表8 吉林省区域土地利用调控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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