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青回应:滴滴快的合并不涉及垄断
日前有消息称易到用车近日正式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等多部门举报滴滴与快的合并行为未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违反了中国《垄断法》,并请求立案调查禁止两家公司合并。对此,业内专家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多专家认为该合并案涉嫌垄断应该进行审批。
自滴滴与快的合并消息于2月14日宣布以来,有关其涉嫌垄断的消息就不断。焦点集中在两家公司的合并是否合法及合并后是否构成垄断。据相关消息指出,两家合并后估值或将达到60亿美元,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也达到了近100%的份额。
那么,二者的合并是否会带来行业的垄断。两家公司就该问题进行了辩解。双方均回应称,城市出行这个市场非常大,移动打车在其中只占到非常小的比例,行业参与者也非常多,不存在垄断。滴滴打车总裁柳青也曾表示:“我们做的是出行行业,包括去哪儿、神州租车、Uber或携程都属于出行领域,所以我们不涉及垄断。”
对此,业内专家对该合并案是否涉嫌垄断也产生了不同观点,其中有专家指出二者合并或与反垄断打擦边球,但更多的观点是该案或涉嫌垄断审批。
典型垄断行为
知名互联网专家谢文分析该合并案并指出,此次联合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并非技术创新形成的资源垄断,而是用钱砸市场的垄断,而且并非是技术创新造成的资源垄断,也并非两个小公司合并建立竞争优势,而是很明显在网络打车服务市场形成的垄断。
谢文表示:“以前可以说滴滴快的对于改造传统出租车市场具有意义,但现在这个垄断行为很明显。不像微信、淘宝和百度搜索是通过技术创新占据市场份额,现在这种老大老二的合并行为,在美国都不会受到批准。”
与此同时,在2月14日举办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5年年会”上,投资人刘志硕也表达自己针对滴滴、快的合并案是否涉嫌垄断的看法。在他看来,滴滴、快的合并本质上有涉嫌垄断之嫌。”滴滴和快的进入这个市场之后,外媒说是腐朽的行政管理孕育了这个市场机会。不仅仅是我们国家出租行业管理得不好,整个全球都是这样。他们合并的这件事对不对?我认为值得质疑,本质上有涉嫌垄断之嫌”,刘志硕如是表示。他同时预测称:“未来的5年,我们将不断的面临这种冲击和挑战”。
与反垄断打擦边球
对于“典型垄断”的说法也有业内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两款打车软件的合并必将完全垄断打车市场,但并没有看到两家中任何一家有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意思。反垄断能否构成对合并的障碍,需要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合并属于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则应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知名互联网行业律师赵占领则认为,目前没有看到滴滴和快的各自的财报,所以还不清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不过,打车软件行业盈利模式尚不成熟,有可能达不到分别营业额4亿元,总和20亿元以上的标准,如果这样,滴滴快的合并就尚未达到反垄断申报的标准。
同时,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赵占领称,显然滴滴和快的合并后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二分之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疑问,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垄断地位,禁止的是垄断行为,所以关键看看合并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更关心补贴
另有观点认为,滴滴和快的合并应适用反垄断审查,但并不等于认为这次合并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制裁垄断行为,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等,但并没有对市场份额做出限定。当然除非快的和滴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靠市场份额则无法认定其为垄断。
该观点指出,所有经营者集中都不同程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不加区分的禁止所有经营者集中,而是有明确的法定豁免。滴滴和快的长期靠烧钱发展的路径显然不可持续,为避免两败俱伤而进行的合并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何况打车软件行业还要面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有力竞争。即便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具有反垄断效果,经营者集中审查也不是只有否决一个选项。
当然,对于用户而言,是否垄断带给自己的影响并没那么直观,他们关心的只是打车软件本身带来的便捷性和以及是否继续补贴。不过,一旦未来补贴不再,打车软件们应该考虑的应该不止是否垄断,而更多的是如何留住用户。(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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