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为青岛特大事故赔付7.5亿元无压力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辖下的青岛石油管道发生爆炸
62死、136伤的“11·22”青岛管道爆炸事故最终定案。中石化将负主要责任,并因此赔付7.5亿元人民币。中石化在昨日的公告中表示,赔款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有舆论认为,对比国外同类事故的惩戒措施,对中石化的惩罚力度不算大。就事故影响的恶劣程度而言,要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或许还需要政府更大的决心。
国家安监总局11日发布青岛管道爆炸事故调查结果,称事故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明确提出对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青岛市长张新起等48名同志给予行政记过等处分;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等1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中石化已决定从以前年度积累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中支出;并将每年11月22日作为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警示日。
周一凌晨(1月13日),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公司财务保持稳定。其中,关于赔付资金的来源,其解释称主要来自身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的理赔资金。
有业内人士估计,中石化库存的安保基金规模约100亿元左右。和中石化公告所称一样,赔付不会影响公司财务。这是因为,其赔偿资金的另一个来源——商业保险部分,从中石化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2012年20-f报告显示,其与中国人保签订的巨灾保险协议:单次事故最多赔付23.6亿元,一年累计最多赔付40亿元。一位石化人士总结,中石化对于赔付不会有任何压力。
但是,比起国外的输油管道爆炸案例,包括中石化在内的事故责任方显得轻松多了。1999年6月10日,美国华盛顿州贝灵汉镇也曾因输油管道泄漏爆燃,致三人死亡。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指出,漏是因为发生破裂。和中石化一样,当年的事故责任方奥林匹克管道运输公司(OlympicPipeLineCo.)早在三年前就曾发现有风险,却没有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最后美国司法部门判了该公司前副总裁兼经理弗兰克·霍普夫(FrankHopf)以及罗恩·布伦顿(RonBrentson)等两个前奥运官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而另一名在管道爆炸时控制管道的雇员凯文(KevinDyvig)承认指控,给予一年缓刑。对事故方奥林匹亚管道公司被重罚1.12亿美元,其中还包括超过7亿美元的刑事及民事索赔。
虽然事故调查报告中还提及了另一个重要的事故责任方——青岛当地政府,但是至今未看到关于其是否承担赔付资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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