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不属于阿里巴巴!商标申请遭驳回:易被识别为特定日期

黄琨

双11

经过十几年经营,“双11”俨然已经成了淘宝天猫的专属节日,在这期间,其他购物平台只能作为陪衬。然而,阿里巴巴申请“双11”的商标,却接连遭到驳回。

6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注册的“双11”商标,被诉决定为商评字[2020]第75799号《关于第35927994号“双1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等,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可供注册的显著性。且阿里巴巴公司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当然依据。故判决驳回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复审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在二审庭审中,阿里巴巴公司明确表示引证商标一、二效力尚未变化,认可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标志分别构成近似等。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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