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问丨锤子公司没破产,为什么罗永浩却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Alex Hu

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楼塌了。

六年前,罗永浩揣着“剽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的信仰一头扎进智能手机的红海,信誓旦旦说要收购苹果;六年后,苹果公司市值站定万亿美元,依旧是行业弄潮儿,而罗永浩,从一个“工匠”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10月30日,罗永浩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高消费行为。经媒体发酵,11月3日晚,罗永浩发布长微博自嘲,并表示要“卖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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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罗永浩自嘲回应网友热议 来源:微博截图

在这封自白信中,罗永浩表示,自2018年下半年出现经营危机以来,锤子科技最多时欠了银行、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约6个亿的债务……在过去的10个月里,锤子科技已经还掉了3个亿左右的公司债务,其个人也以各种方式筹款帮公司还了其中的数千万。

诚如罗永浩自嘲,自己这是和“失信被执行人”彻底联系上了,而提及企业家“失信”,就很容易就让人想起“破产”这个词。

毕竟在罗永浩之前,“下周回国”的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也在温州落地,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债务。

“破产”与“失信被执行人”似乎存在着一些联系,但界限又很模糊,该如何界定二者的关系呢?今天前瞻经济学人APP“明知故问”栏目将以“锤子公司没破产,为什么罗永浩却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这一问题为切入点,邀请到DiamonDLegal&Partners Law Firm两位资深律师李航和陈永显先生,就罗永浩“失信”事件,以及“破产”与“失信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做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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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monDLegal&Partners Law Firm 资深律师李航&陈永显:

(注:以下回答均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亦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锤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10月31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做出限制消费令,对锤子公司的罗永浩进行高消费限制。

从法律层面看,罗永浩本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失信被执行人,真正失信的是他的锤子公司。罗因作为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人,而被限制高消费,属于被限制高消费人员。

需要指出的是,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人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被执行人是指,法律裁判文书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给付内容,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主体。

另外,企业的破产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维度的法律事件。破产,一般是当企业出现破产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宣告破产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企业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被办理注销登记,其法律主体资格相应也会消失,也就不存在是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问题。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或企业,其法律主体资格还存在(自然人未死亡,法人未被注销)。所以锤子公司现在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因存在诉讼,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罗永浩作为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被限制高消费。

锤子科技仍背负着巨大的债务,罗的长文回复中称,他为了挽救锤子旗下的公司,承担了1个多亿的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而锤子科技未来的债务,他表示仍会继续偿还。届时,如果这些债务,罗永浩无法部分或全部偿还的,他可能会成为真正的失信被执行人。3

通过以上两位资深律师的讲解,前瞻经济学人APP大致给这个问题作出简单的区分。

其一,“破产”与“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联系,只是在经济社会中,二者经常同时出现;即使公司没有破产,“失信被执行人”也会出现。

其二,从法律层面看,真正失信的是锤子公司。因罗永浩作为锤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人,而被限制高消费,属于被限制高消费人员。

就在罗永浩表示要“卖艺”还债之时,一向高调的王思聪也被曝出“失信”,并且在微博热搜上持续被热议。

但如果按照严谨的说法,王思聪更不能被称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为目前王思聪还只是“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存在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使法院无法执行、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为王思聪的舆论热度实在太高,《人民法院报》官微甚至一度出来辟谣,指出“王思聪未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也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我们也可得出结论,虽然都是舆论中的“失信”,但罗永浩和王思聪还是存在差别的;而作为法律概念,“失信被执行人”与“破产”之间的关系更是寡淡,不宜做直接联系。

随着经济环境愈加复杂,一批数年前投身创业热潮的创业者承受着多重重压,“失信被执行人”这一专业词汇,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也越发频繁的出现。知名法律博主“上海滩小律师”援引今年3月10日最高法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共有13290141例,而在5年前的3月10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数据是87079例,换句话说,近五年来失信被执行人人数翻了约152倍。

一方面,失信被执行人的暴增彰显了法律制定层面的完善与法律执行层面的坚定,另一方面,也说明新经济形势下,企业竞争加剧,行业环境巨变,如何认清行业环境,看清企业发展方向,基业长青,愈加成为企业家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以上就是对本期“明知故问 ▏锤子公司没破产,为什么罗永浩却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话题的全部解答。好问千金,一答知新,更多明知故问,就在前瞻经济学人APP。1

李航律师。供职于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香港华风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法律顾问,上海航运中心政法研究所顾问。擅长为境外客户提供中国境内投资的解决方案,在互联网领域有扎实的行业背景和独到的见解。

Henry Lee, Chinese lawyer from DiamonDLegal&Partners Law Firm. His majorpracticing is in Foreign Investment, Internet, and Financial dispute.

◆ 曾服务于多家上市公司,擅长处理对外投资、互联网侵权和金融纠纷

◆ 成功代理全国首家上市游戏公司侵权案件

◆ 办理的案件曾获最高人民法院百大经典案例及上海市标杆案件

陈永显律师。供职于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法律从业 11 年,先后任职于人民法院、上市金融集团,拥有法律、财务、基金执业资格。

Abraham Chan, Chinese lawyer from DiamonDLegal&Partners Law Firm. His major practicing is in Real Estate, Commercial dispute and ABS.

◆ 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精通房地产金融,长期致力于 REITS 和 ABS 领域的法律研究

◆ 曾处理过上市公司大型投资&并购业务

◆ 对金融风控和行业前沿问题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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