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典当行业发展面临挑战分析

余江

一、对高息费率的误解:《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借款成本包括综合费率及借款利息两部分。以年化收益率来看,典当较之其他融资方式成本的确较高。但收取高息费事出有因:一是资金来源成本高。由于典当行“只贷不存”,资金来源限于股东出资和历年留存盈余,不能吸收居民和企业存款,导致成本显著高于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二是典当行系小额借贷机构,业务品种少,所发放当金具有资金需求急、数额小、笔数多等特点,单笔业务经营成本较高。从根本上讲,典当“利率如此高的原因在于小额借贷的性质,而非典当商的贪婪”。三是息费要覆盖较高的鉴定评估、当物保管等运营成本和费用,并要维持适当的利润。最后,评价典当业利润率应参照同期其他生息资本如银行的利润率。目前典当业资本利润率仅2.5%左右,远低于银行业10%的水平。

二、风险属性界定不准:典当行具有连接资金需求者和使用者的信用中介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具有广义影子银行的特征。但基于下列特征,它不会对金融稳定带来重大影响,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一是典当行“只贷不存”,不像银行那样负债经营,2013年银监会《防范外部风险的通知》发布后,向银行借款的通道已被关闭,目前经营中只能使用股东资金,不存在储户挤提的风险;二是当期短,且放款有易变现的当物为担保,贷款和当息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较小,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问题不大;三是规模有限,截至2013年末,典当融资只占银行贷款余额的1.2‰;四是不承担结算、汇兑功能,无网络外溢风险,个别企业破产倒闭不会传导至整个典当业或金融业。

三、竞争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过程中,银行的信贷资源逐渐转向利差空间大的中小企业。典当行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竞争日益加剧。优质客户对利率和服务有充分的选择性余地,而典当行要发展新客户或找回流失客户必然以降低息费为代价,可能导致成本提高、效益下滑、经营陷入困境。

四、唯一融资渠道被关闭,政策风险凸显:《典当管理办法》第28条禁止典当行通过转当、向股东借款、开展同业拆借等方式融资,向银行借款是唯一合法的融资渠道。但银行近年来持续收紧授信,仅少量资本实力雄厚、股东背景过硬的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截至2013年年中,银行贷款余额仅60亿元,不足典当业注册资金的6%。2013年5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严禁向典当行授信。通知与《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冲突,将典当行唯一的融资渠道卡死,使通过规范程序获得贷款的典当行遭遇政策性风险,不得不中断正常业务筹资还款。

五、征信接口阻滞:现阶段,由于典当行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信息,典当行在当金发放前无法查询当户信息,为其控制贷款风险增加了难度,也提高了查验成本,并可能带来难以把控的风险。

六、有章可循但长期无“法”可依: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系2005年制定,属行政规章,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多内容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行业现实,难以适应典当业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诉讼案件中,《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息费标准往往不被法院认可,给典当行带来资产缩水,甚至败诉的风险。虽然2009年商务部起草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进入立法程序。2011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多次征求意见,但迄今仍未出台,目前典当行开展业务仍处于有章可循但无“法”可依的境地。

七、诉讼周期长、执行难:由于流质契约这一兼顾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制度安排仅适用于当物价值3万元以下的业务,对多数典当业务而言,当户违约后处置绝当物仍需通过诉讼程序。一是立案-审判-执行-回款的周期冗长,且不确定因素多,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损耗。二是尽管典当行通常都有充足的抵、质押物,事前与当户签订抵押或借款合同,约定违约处置条款,且对房产抵押等都按规定登记,但多个省市的典当行反映时常遭遇执行难。

八、监管制度需完善:一是准入管制过严。作为竞争性行业,典当融资的供求关系以及行业生存、发展应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在目前严格的行政许可、复杂的申请及审批要求下,典当行准入管制严格,手续复杂,市场发挥作用的机制受限。二是某些限制性比例要求不符合市场实际。如规定单笔房产业务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10%,按照一线城市的房价和当户的资金需求,即使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中等典当行,也只能做1-2笔房产典当。三是对市场退出缺乏规范,在典当行以关闭、破产形式退出市场时,清算机构因无法可依而难以操作,不利于保护当户、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四是监管机构专业性有待加强,人员配备不足。《典当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商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管,但未明确各地成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导致各级尤其是地市以下商务部门监管人员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难以适应行业监管需要。五是行业协会监管职能不明确,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目前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尚未成立,商务部与典当行业协会的职责划分不明晰,且在主管部门强势监管下,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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