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转变发展方式新要求和能源供求格局新变化,继续围绕建设全国重要综合能源基地的目标,充分利用省内省外能源资源,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加强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促进能源节约和合理用能,加快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提供强劲动力和稳固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全力保障、多元供应。积极应对一次能源对省外依存度不断提高的压力,把不断提升省内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作为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同时,积极利用省外能源资源,加强煤炭、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渠道共同保障、多元化互为补充的能源供应体系。
2.优化结构、多能并举。积极推进核电、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同时,在电力、煤炭、油气等传统能源领域大力发展清洁高效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提高清洁高效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优化能源资源配置,积极培育大型能源企业并注重发挥其骨干保障作用。
3.完善体系、服务民生。加强民生能源工程建设,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能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能源发展的薄弱环节全面得到改善。大力促进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加快完善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提升天然气供应水平,提高居民集中供热和燃气普及率。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用能条件。
4.节能降耗、转型发展。加快能源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能源开发、加工和转换效率。大力促进能源节约,积极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用能,推动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最大限度减少能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努力实现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三)主要发展目标
根据预测,2015年我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达到2.9-3.03亿吨标准煤,综合考虑能源适度超前发展的需要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到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不突破2.9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非化石能源所占比重分别为77.5%、10%、7%和5.5%。
———全省一次能源供应能力达到3.03亿吨标准煤左右,省内生产能力稳定在1.8亿吨标准煤以上,自给率为59.4%,其中煤炭生产能力稳定在2.2亿吨以上。
———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约为3850亿千瓦时,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200万千瓦以上,其中煤电装机容量达到640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平均供电标准煤耗下降到320克/千瓦时。
———非化石能源利用量达到1600万吨标准煤,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50亿千瓦时;力争建成绿色能源示范县12个。
四、政策措施
(一)积极利用省外能源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开拓省外能源供应渠道。加快推进长治至兖州、运城至三门峡、晋豫鲁等铁路建设及侯月线、太焦线、宁西线、新荷线等铁路扩能和电气化改造,加强新输煤通道规划建设,积极争取运力资源,增加省外煤炭调入量。加强与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资源丰富省份的合作,鼓励省内优势企业走出去,开发省外煤炭资源并供应我省。坚持输煤输电并举,积极吸纳省外电力,合理规划建设跨区输电工程。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与骨干电力企业合作,到周边省份开采煤矿、建设大型坑口电厂并定向送我省。依托国家途经我省的油气管道,配套完善省内油气管网及储备设施,大力引进省外、国外油气资源,增强油气保障能力。
(二)强化能源规划建设管理
完善规划编制程序,进一步发挥规划对能源发展的调控、引导作用。科学规划布局能源项目,促进能源集约、高效发展,强化能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对不符合规划的能源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能源行业准入管理,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先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发展。完善能源项目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能源项目的协调、督导、服务,建立健全能源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告、综合考评、现场督导督办、建设环境监督登记和效能监察等制度,为能源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能源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能源储备和安全保障
加强煤炭、页岩、煤层气等资源勘查,增强资源接续能力。研究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措施,对已确定的核电厂址实施有效保护。适当提高省骨干电厂和新建电厂的设计存煤规模,鼓励实施煤电联营或一体化发展。依托大型矿区和主要铁路运煤通道,积极推进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建设。加快大型储气库和城市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应急调峰能力。切实加强能源安全生产,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加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力度。科学合理确定设防标准,提高能源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立健全电煤稳定供应与调节机制、煤炭储运应急机制以及成品油、天然气市场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增强能源应急保障能力。
(四)完善能源政策体系
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研究利用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收优惠、价格补贴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安全生产、能源普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积极落实国家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投资、信贷、税收、入网等激励政策,制定实施税收优惠、临时补贴电价等配套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自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竞争有序、公开公平的能源投资机制,合理引导并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开发等能源建设领域。
(五)推进能源科技创新
积极推动骨干能源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实验)中心,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外优势企业的合作与联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统筹运用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发展和传统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和前沿技术的科研攻关,及时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与推广,尽快形成规模化产业基地。完善能源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我省现代能源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六)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支持中央在豫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大型能源企业集团建设,继续推动省骨干煤炭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联合重组。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能源产业。积极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价格体系。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推行大用户直供电,稳步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分开。全面理顺农村电网供电体制,取消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和县域趸售电价机制,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推动建立农村电网发展长效机制,争取将农村电网还贷基金转为农村电网建设专项基金,统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完善城市供气、供热管理体制,促进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健康发展。规范燃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燃气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推动建立现代煤炭交易市场。鼓励能源企业剥离社会化服务功能,成立专业化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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