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号)等要求,在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等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北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一、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一)自然地理概况
北京市位于东经115°25′~117°30′,北纬39°28′~41°05′,地处华北平原西北隅,东部与天津市毗邻,其余均与河北省交界。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部、北部和东北部是连绵不断的群山,东南是平原。天然河道自西向东有五大水系,分别是拒马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和蓟运河水系。全市有水库85座,其中大型水库有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怀柔水库、海子水库。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年度降水主要集中于夏季,水资源多年平均总量为37.39亿立方米。全市辖区面积16410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10072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61%。
(二)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十五”时期以来,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新跨越。经济水平跃上新台阶,经济结构逐步优化,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2007年,北京市总人口为1633万,生产总值达到9353.3亿元,连续9年以两位数的幅度增长,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654美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882.04亿元,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0%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城市发展出现新格局,区县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正在形成。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新提升,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明显。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达到新水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赋存特点
北京市矿产资源种类比较丰富,矿产资源赋存条件较好,查明资源储量、矿种数在我国大城市中得天独厚,在世界各国首都中也很少见。截至2007年底,全市共发现各类矿产127种(含亚种,下同),其中固体矿产121种,水气矿产6种,有地方特色的矿产主要是汉白玉、叶蜡石、地热及水气矿产等。查明资源储量并已纳入储量表的矿产共67种,固体矿产地365处。按储量规模划分,大型矿产地42处,中型矿产地118处,小型矿产地75处,矿点130处。储量比较丰富的矿产包括:煤、铁、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等9种。其中,2007年煤炭资源储量2.88亿吨,铁矿储量1.85亿吨。
北京市地热资源比较丰富,按地质单元划分为延庆、京西北、小汤山、东南城区、良乡、天竺、后沙峪、李遂、双桥、凤河营等10个地热田。
注:矿种后括号内数字为矿产地数
北京市矿产资源分布广泛、矿种相对集中,以远郊区县为主。煤炭80%以上的查明资源储量分布于门头沟区和房山区;铁矿90%以上的查明资源储量分布于密云县;有色金属矿产主要集中分布于密云县、延庆县及怀柔区;化工、冶金及建筑用各类石灰岩、白云岩等矿产主要分布于山区与平原交界的西部与北部山前地带。地热和地下水资源主要分布于平原区,矿泉水主要分布在北部山区、门头沟区和房山区。
(二)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勘查与地质调查
“十五”以来地质调查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截至2007年,北京市共完成了第二轮1︰5万区域地质调查,部分区域地球物理调查,1︰5万供水水文地质勘查等。完成了奥运主场馆活动断裂及岩溶塌陷专项地质调查,城市生活垃圾地质环境调查,地面沉降监测,地铁工程勘查等。开展了国土资源综合调查,已完成房山区和门头沟区的调查项目。开展了北京市多参数立体调查等城市地质调查项目,相关实物工作量已全部完成。完成了3000平方公里的地下水污染调查。完成了顺义、通州和亦庄三个重点新城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查工作,已提交有关部门使用。为北京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城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城市地质安全、环境保护等多项工作提供了基础支撑。2006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并发布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地质勘查发展规划》,全面部署了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公益性地质调查、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监测、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高。截至2007年,全市固体矿产达到普查程度的矿产地145处,详查程度以上的220处,占矿产地总数的60.27%,其中详查134处,勘探86处。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已勘查评价147处。山区地下水勘查达到普查程度,平原区一些重要地段已达到详查或勘探程度。地热资源勘查范围逐年扩大,截至2007年,北京市共进行地热勘查钻井390余眼。2007年审核批准勘查地热钻井21眼,其中地热回灌井6眼。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截至2007年,全市共有固体矿产地227处被开采利用。固体矿山和矿泉水企业共294家,共实现就业人数22638人。其中:固体矿产矿山企业241家,矿泉水企业53家;另有地热开发单位136家。实现矿业总产值30.97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5%;生产固体矿石量2107.46万吨,开采量较大的矿种包括煤炭、铁矿、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用灰岩和砖瓦用页岩等。此外,在大兴区与河北交界处发现石油资源,现有7眼试验井,年产石油100多吨。
全市294家矿山企业(地热除外)中,大型11家,中型41家,小型162家,小矿80家,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为17.7%。大型矿山开采矿种主要为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大理岩;中型矿山开采矿种为煤炭、铁矿、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用花岗岩等。集体企业是北京市矿山企业的主体,共有118家,占矿山企业总数的40%,矿石年产量639.32万吨;国有企业19家,占6%,矿石年产量135.44万吨。
矿业开发相对集中于远郊区县。2007年房山、门头沟、密云三个区县矿石产量最多,所占比重分别为52%、10%、19%,合计达81%;三个区县所占矿业产值比重依次为40%、6%、51%,合计达97%。
多年来,北京市地热开采发展很快,截至2007年有各类地热井337眼,其中在用井172眼。2007年开采指标为760万立方米。开采规模较大的是东南城区地热田和小汤山地热田。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近年来,北京市大力开展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和恢复治理工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全市2005年开始推进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对土地破坏、废渣积存、塌陷坑、地裂缝、山体滑坡、不均匀沉降等矿山环境问题进行了具体翔实的调查,并于2006年开展完成了砂石坑调查工作。
2006年启动了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制度。
在矿山环境调查评估基础上,北京市大力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到2007年底,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项目共计28个,批复资金总额达7380万元,其中16个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12个项目在2008年底完成。已完成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总的治理面积达2万余亩,在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注:2007年北京市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9个项目,由于实施时间均在2008年,未统计入此表。
(三)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自首轮规划实施以来,北京市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矿业权市场建设等方面严格执行规划,基本完成了规划预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促进了矿业经济科学发展。
根据北京城市功能定位,首先明确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优先服从、服务于首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减少污染”的方针,对煤炭、铁矿、非金属矿产和地下水等限制性矿产进行开采总量控制,逐步压减矿山总数,除地热资源以外,其他限制性开采矿产基本上没有新发采矿许可证,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金矿全面实现禁采。矿产资源整合取得明显成效,禁采区内矿山基本上全部关闭,煤炭、铁矿、石灰岩等矿种大中型矿山比例明显提高,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实现了保护性限量开采。2007年全市矿山总数比2000年减少了1455个,减幅达83%。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得到明显加强。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和完善了市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严厉打击了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三、面临的挑战
当前,地质矿产工作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完全适应。地质勘查工作多以地质找矿和基础地质研究为主,且相对集中在山区,为城市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薄弱,与城市建设结合得不够紧密;矿山开发规模与城市功能定位不符;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矿山生产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以及违法开采等问题;小型和小型以下矿山开采技术和设备落后,经营粗放,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不高。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重道远。受北京市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断裂构造发育、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匀等自然条件和多年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后果的影响,形成了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郊区广泛存在的矿山“三废”成为大气、水体、生态环境等的重要污染源,致使部分自然景观和地质遗迹遭到破坏;采矿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缝、地下水疏干及污染;超采地下水引起城市地面沉降、地下水位降落漏斗扩大、地表土层旱化和沙化;偷挖乱采砂石、砖瓦用粘土等造成部分土壤沙化、河流堤岸破坏、大气扬尘等。据调查,截至2005年,北京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共11600公顷,废渣累计积存量16789万吨,塌陷坑979个,地裂缝492条,山体滑塌76处,不均匀沉降43处。
资源需求增长与北京市能源和矿物资料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在首都矿产开发逐步压缩的条件下,随着北京市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重点能源矿产资源的的供需缺口逐渐加大。虽然煤炭、铁矿、地热、地下水、汉白玉等虽具备一定的勘查开发潜力和供给能力,但远不能满足需求,对市外矿产资源依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十一五”时期乃至2020年是北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地位的关键阶段,是实现“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发展目标和“新北京、新奥运”,“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管理面临着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有效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强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等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新的形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更加注重转变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更加注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更加注重拓展区域合作,更加注重“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提高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提高规模和集聚效应,逐步适应首都发展建设要求。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北京市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严而又严的政策,调整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一、基本原则
(一)与首都职能相协调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根据首都发展目标和职能定位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密切结合。公益性地质调查以水、工、环地质工作为中心,突出为城市全方位服务的主题。
(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优先服从、服务于首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要。要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前提下,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采矿数量规模,加强矿山管理,对采矿破坏区域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三)强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流放在首位。着力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技进步,降低资源消耗,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区域合作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紧密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国外、国内有关区域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充分利用市外资源和市场,提高矿产资源的可供性。
(五)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服务功能。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行政和市场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市场为导向,充分、灵活运用市场的杠杆作用与政府调控有机结合。
二、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围绕北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和建成现代国际城市的发展目标,统筹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机制,矿山环境状况明显改善;形成节约集约资源利用方式,显著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建立健全多元互补、全方位供应、协调有序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提高矿产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首都职能相协调的地质矿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
(二)2010年规划目标
1.开展城市基础地质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初步建立市区和城郊地质调查、评价和监测体系,完善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铁矿查明资源储量2000万吨,汉白玉查明资源储量20万立方米。
2.矿山结构得到初步调整和优化,开发布局趋于合理。全部关闭固体矿产小矿山,固体矿山总数控制在9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
3.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技术改进和开采方式的改革,提高煤炭、铁矿等资源的“三率”水平。铁矿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铁矿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10%,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初步建立地热田采、灌均衡的地热开发利用模式及自动化开采动态监测系统,全市地热田地热平均灌采率达到33%。
4.完成全市矿山环境详细调查评价,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60%,完成矿山恢复治理面积5000公顷。
5.初步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特别是能源矿产供应。
(三)2015年规划目标
1.建立北京城市地质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建立基于GIS的预警与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和基于网络的监测信息分级管理与发布系统。全面完成城市基础地质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2.除保留部分大中型矿山外,严格限制并逐步关闭生态涵养保护区内的固体矿山企业。
3.铁矿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5%,铁矿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1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全市地热田地热平均灌采率达到50%,实现采、灌均衡开采利用模式。
4.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5%。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80%,完成矿山恢复治理面积2000公顷。
5.建立起安全、稳定的市域外矿产资源供应体系,全面提高战略资源对城市发展的保障程度。
(四)2020年展望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基本建成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基本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形成适应首都发展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按照“优化疏解首都功能核心区,完善提升城市功能拓展区,重点建设城市发展新区,适度开发生态涵养发展区”的总体要求,与北京“两轴—两带—多中心”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次区域划分相衔接,以首都功能分区和各区县功能定位为依托,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结合不同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水平,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构筑与首都功能分区构架相适应的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格局。
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区。该区集中体现北京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功能,是首都功能的重要载体,着重发展金融、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区域内除地热严格控制开采外,禁止其他所有矿产的勘查开发,开展城市基础地质调查工作。
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该区是体现北京现代经济与国际交往功能的重要区域,重点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商务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扩大总部经济规模,继续搬迁转移劣势产业。区域内开展城市基础地质调查、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地下水库建设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限制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开采,禁止固体矿产的勘查开发,大力开展砂石坑、砖瓦用粘土坑,以及其他停采固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顺义、大兴、昌平、房山五个区和亦庄开发区。该区是北京市发展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的主要载体,依托新城建设和工业园区,集中发展现代制造业和为生产、生活配套的服务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发展高端农产品和都市型农业。区域内矿产资源主要有煤炭、石灰岩、大理岩、花岗岩、板岩、汉白玉、地热、砂石、砖瓦用粘土等。区域内开展城市基础地质调查、村镇建设地质专项调查、地质遗迹调查评价、规划新城地质勘查、土壤生态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开展隐伏岩溶水的调查与评价,寻找新的水源地和应急后备水源地;禁止金矿、砂石和砖瓦用粘土的开采,限制煤炭、石灰岩矿和大理岩等其他固体矿产的开采,提高资源开采和精深加工水平;加强对汉白玉和矿泉水资源的保护;以关闭的煤矿和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石灰岩矿等非金属矿为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加强对良乡南部、凤河营等地热资源较丰富地区的勘查开发,限制良乡镇—南宫地区、小汤山地热田中心地区、后沙峪、李遂等目前已具有一定开采规模的地热田的开发总量。
生态涵养保护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五个区县。该区是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资源保护地,着重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林果、旅游休闲和都市型工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逐步转移影响生态和水源涵养功能的资源开采型产业。区域内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包括煤炭、铁矿、石灰岩矿、金矿、地热、矿泉水等资源。区域内开展城市基础地质调查、村镇建设地质专项调查、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土壤生态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禁止金矿开采,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煤炭、铁矿和石灰岩矿等其他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积极扶持门头沟等地区煤矿关闭后的产业转型;允许地热资源风险勘查与开发利用;对矿泉水、叶腊石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突出公益性地质调查
开展1︰5万国土资源综合调查评价。结合北京市各区县国土资源、地质环境在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的重点问题,以区县为调查单元,以地下水资源、固体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矿旅游资源等为主要内容,分析、评价各区县的地理地貌、地质背景对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矿业和农、林业发展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为北京市及各区县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城乡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城市基础地质调查。开展大比例尺城市地质调查,重点在平原地区开展城市三维地质结构调查,包括工程建设层地质调查、新生界立体地质调查和基岩层地质调查。在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等地区开展规划新城地质勘查,进行大于1︰2.5万比例尺的环境工程地质勘查、综合评价和地质灾害区划。通过建立城市地质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提供基础地质资料,搭建北京地质信息平台,提高北京城市地质信息管理水平。
开展重要地质遗迹调查。在房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延庆县、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等区县开展地质遗迹调查,建立地质遗迹空间数据库,开展旅游资源地质调查,为地质遗迹保护、地质旅游和矿山遗址旅游资源开发、山区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为世界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基础技术支撑。进行科普工作的基础地质调查,考察典型地学和矿山参观路线,为北京地学的对外交流建立科普基地。
开展新农村建设专项地质调查。农业地区重点开展农业及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开展农业种植土壤品质的地质调查,景观资源地质调查,农村地区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垃圾处置、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专项地质调查,在城区及丰台区、房山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朝阳区、顺义区、海淀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等区县开展村镇建设专项调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地质依据。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开展1∶5万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调查地质灾害地区分布、危害程度,对灾害的易发性和危险性进行评估。调查和评估活动断裂的准确位置、宽度、走向、活动性及危害程度,建立地裂缝、活动构造等监测网,开展地面变形、地下水、地表水、地震等综合监测。
建设基础地学数据库。逐步形成全市地质勘查信息分布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基础的多源异构综合信息一体化数据库体系框架。
二、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北京市矿产资源勘查总体方向:砂石、砖瓦用粘土、金矿等固体矿产资源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固体矿产资源在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地区限制勘查。矿泉水资源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禁止勘查,其他地区限制勘查。地热资源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限制勘查。
开展固体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查评价。在密云北部地区进行铁矿资源潜力调查评价,面积为1500平方千米;开展煤矿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包括门头沟煤矿勘查区和房山煤矿勘查区,面积分别为960平方千米和140平方千米,查明煤炭、铁矿资源潜力。加强房山区汉白玉普查,面积为50平方千米,提高重点矿种后备资源量。提交333级汉白玉资源量20万立方米,334级煤炭资源量5000万吨,334级铁矿石资源量2000万吨。
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重点调查评价沙河东南、小汤山东南、良乡北大灰厂—崇各庄地区、城区西北衙门口—北太平庄一带(包括奥运公园地区)、天竺、后沙峪周边地区、凤河营及永乐店—西集、延庆(延庆热田范围内)等地的地热资源总量和开发潜力,为开发地热资源等可再生资源提供后备基地与资源保障,主要包括:昌平、朝阳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房山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顺义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通州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分区等4个区。对小汤山镇附近、东南城区及良乡镇附近等地的地热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勘查与研究;对延庆、京西北、天竺、双桥、李遂等地热田进行重点勘查评价,适当补作少量深部(3500米深度以内)地球物理勘探;对后沙峪、凤河营地热田和良乡热田南部地区,安排适当的地热资源勘查。主要包括延庆地热勘查区、京西北地热勘查区及京东南地热勘查区等3个区,面积分别为143平方千米、418平方千米和1039平方千米。
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在平原地区开展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适宜区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主要包括:城区及附近地热勘查区、顺义地热勘查区、平谷地热勘查区、密云地热勘查区、怀柔地热勘查区、昌平地热勘查区、延庆地热勘查区、房山地热勘查区等8个区,面积分别为2069平方千米、269平方千米、45平方千米、56平方千米、45平方千米、39平方千米、30平方千米和47平方千米。初步查明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分布状况,开展浅层地源和水源地热能资源长期监测工作,促进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开展平原地区150米以下第四系深层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平原区隐伏岩溶水的勘查评价,重点对海淀、昌平、顺义、平谷、房山及大兴隐伏岩溶水进行勘查评价,寻找新的水源地和应急后备水源地。
三、建立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
在现行各项法规和政策基础上,针对城市地质调查等关键领域,制定和完善地质勘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为拓展服务功能,从找矿地质转向水、工、环地质为主提供法规政策依据。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地质勘查水平。推进地质科技创新和地学技术研究,围绕地质勘查中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培植技术创新成果源。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经费投入,将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
第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明确主要矿产资源调控方向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在规划期内禁止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和金矿;限制开采的矿种为除上述禁止开采矿种以外的固体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
(二)调控重点矿种开采总量
对煤炭、铁矿、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矿等重点矿种进行总量调控。
煤炭:规划期内,煤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吨以下。
铁矿:严格控制铁矿开采总量,规划期内年度开采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下。
地热: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至2010年,全市地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500万立方米,年回灌量不少于500万立方米,地热水的年实际消耗量控制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2015年基本维持2010年水平。至2020年,全市地热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00万立方米,年回灌量提高至1000万立方米,使地热水的年实际消耗量控制在1000万立方米以内。限制东南城区热田、良乡镇附近及小汤山集中开采地区的开采,适当加大资源较富余、目前开采量不大的延庆、京西北、天竺、李遂、双桥、良乡南部及凤河营等地热田的开采。
矿泉水:矿泉水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采企业总数不超过62个,年开采总量控制在批准的允许开采量范围之内。
非金属矿产:2010年,石灰岩矿年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吨左右,并实现逐年减产。规划期内,汉白玉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000立方米,砖瓦用页岩开采总量控制在40万吨,叶腊石开采总量控制在2万吨。
(三)总量调控手段
1.加强矿产资源领域国情调查工作,系统开展全市煤炭、铁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和矿业权核查,全面掌控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为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奠定基础。
2.将煤炭、铁矿、石灰岩、汉白玉、叶腊石等矿产开采量逐年分解落实到各区、县、乡镇及企业中,并严格年检年报制度,对超量开采实施经济或行政处罚。
3.严格矿业权审批和设置,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固体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继续推进对煤炭、非金属建材等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大力压缩固体矿山数量。
4.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挖盗采,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与规范。加强对矿山开采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和监督,保证总量调控指标的完成。
5.运用经济手段从消费端控制地热资源的开采总量,适当提高洗浴业、公共娱乐场所的地热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开采指标,执行超采加价收费制度;充分利用远程传输等先进技术,加强对地热开采总量的监管。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按照北京市各区县的功能发展定位,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禁止、限制开采矿种的分布特征进行开采分区,主要分为固体矿产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地热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其他地区;矿泉水在全市范围内为限制开采区。
1.固体矿产开采规划分区
(1)分区原则
禁止开采区: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北京市作为国家首都的特殊性,将以下区域作为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主要城镇范围;水库等重大工程设施周边;水源保护区、河流两岸一定区域内;铁路、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两侧500~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重要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重要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重要设施管廊;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限制开采区: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将以下区域作为限制开采区: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但通过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区域;地下水资源超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区域、地质灾害严重区域。
(2)开采规划分区
——禁止开采区
中心城和新城。总面积141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8.6%。其中,中心城面积778平方公里;新城共11个,分别为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总面积640平方公里。
中心城和新城以外的区域细分为以下两类禁止开采区:
一是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及公园、重要地区林地及绿地、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等。规划期内划分湿地保护区13处,地质遗迹资源点(区)170处(含7处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26处、世界文化遗产6处。此外,京密引水渠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密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潮河、清水河、白马关河、汤河、天河、白河、安达木河等河流两侧一定范围内(500米),重点水源涵养林地(密云、官厅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绿地)、林业种质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森林公园等也为禁止开采区。
二是具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铁路、国道、省(市)道两侧500~1000米或可视范围内为禁止开采区;此外,奥运设施及其相关工程等所占据区域也划为禁止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内严禁一切固体矿产开采活动,不得新设采矿权,原有的矿山企业限期关闭或转移。加强对区内已关闭矿山的巡查与监管,防止偷挖盗采活动。针对区内已有生产矿山、已关闭矿山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体措施。
——限制开采区
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要经过严格的规划论证;对现有矿山通过“关停并转”,逐步实现规模结构和技术结构优化调整,逐步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压缩开采总量,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水平。
2.地热开采规划分区
根据北京市地热分布、热储、开发利用等情况,以10个地热田为基础,确定地热开采规划分区,分为严格控采区、一般限采区、允许开采区和其他地区四种类型。
(1)分区原则
——严格控采区
地热开采较为集中且已超采,水位下降速度较大(大于1.5米的规划要求)的区域。区内井群密度已大于1/10平方公里,地热水水位下降明显。
——一般限采区
地热资源开发已形成一定规模,开采井密度大于1/100平方公里小于1/10平方公里的区域。
——允许开采区
尚未进行地热开发或开采井密度小于1/100平方公里的区域。
——其他地区
除上述三区以外的区域。
(2)开采规划分区
——严格控采区
包括东南城区热田、良乡地热田的良乡镇—南宫地区、小汤山地热田中心地区等3个区,面积为320平方公里,占10个地热田总面积的11.60%。
区内严格控制地热开采,原则上不再增加开采量,只允许增加回灌井及允许调整的更新井,通过逐步增大回灌量、减少开采量,缓解地热水位下降速度。
——一般限采区
包括延庆、后沙峪、京西北、李遂各地热田及小汤山热田外围区域等5个区。
区内允许适当增加开采井,但应限制开采规模,控制开采总量,新增地热井主要为采、灌结合的开采井或回灌井。具备回灌井施工条件的必须补建回灌井,不具备回灌条件的,进行系统改造,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开采量。
——允许开采区
包括良乡热田南部、延庆热田西南康庄地区、凤河营热田等地热资源开发的空白区。
区内地热资源开发有一定的风险,鼓励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加大一定的地质勘查投入。
——其他地区
包括山前地带、丰台至来广营一带永定河以东六环路以南的地区等10个地热田以外的区域。
该区不列入近期地热开发利用规划的范围,允许进行地热资源方面的风险勘查与开发利用研究,视社会需求允许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风险投资。
(二)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减少污染”的方针,进行矿产资源开发规模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
1.调整企业规模结构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北京市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固体矿山总数由2007年的241个减少到9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2015年生态涵养保护区内的固体矿山,除保留部分大中型矿山企业外,将严格限制并逐步关闭区内其它固体矿山企业。
煤炭:合理制定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继续加大小煤矿的关闭及整合力度。提高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实现规模经营,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2010年矿山数量压减40%以上,矿山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25个以内。
铁矿: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2010年矿山数量压减25%以上,矿山总数控制在8个以内。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
石灰岩矿: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010年生产矿山总数控制在30个左右。2015年生产矿山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
地热:2010年地热开采井控制在210眼,回灌井控制在50眼,备用井、观测井等其他地热井控制在133眼;2015年地热开采井控制在241眼,回灌井控制在75眼,其他井控制在154眼;2020年,规划区内地热井总数达到540眼左右。从2010~2020年,每年控制新增地热井15眼左右。
对不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布局不合理、采选技术落后和资源破坏浪费严重以及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生产矿山,依法进行“关停并转”。对现有矿山分期分批调整、改造,减少矿山企业的数量和总体开采规模,实现矿山的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经营。
2.调整产品结构
鼓励矿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大力发展无污染、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和矿产替代产品,提高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鼓励生产以煤矸石和砖瓦用页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页岩砖,替代水泥砖和粘土砖。加大非金属矿产深加工产品的研发力度,发展环保、优质和高效产品。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生产水泥深加工产品和新型水泥制品,推广生产和使用高品质复合水泥、粉煤灰水泥及特种水泥。
3.调整技术结构
鼓励矿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推行先进适用的采选及精深加工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煤炭入洗率,发展洁净煤技术。开展铁矿选矿工艺流程优化试验研究,提高铁矿选矿回收率,降低能耗水平。推广充填法采矿工艺以及低废、无污染和零排放的矿山清洁生产技术。大力推进矿山废石、尾矿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加强矿山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废物排放。
三、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北京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点是煤炭、铁矿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煤炭、铁矿、石灰岩等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矸石)、尾矿,以及地热、浅层地热能循环利用等。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提高固体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通过技术的创新和开采方式的改革提高煤炭的回采率,开展铁矿安全、高效开采新工艺研究,采用新设备,提高铁矿的选矿回收率。规划期内,煤炭的采区回采率和铁矿的选矿回收率提高2~4%。
提高地热、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水平。采用热泵、变频器、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开发水平。加强以地源热泵技术为主的科技研发工作,提高浅层地热能开发水平。
推广地热综合利用模式。建成小汤山地热田采、灌均衡的地热开发利用模式及自动化开采动态监测系统,推广南宫村地热节约与综合利用模式,进行梯级开发和集约化开发,进一步提高地热综合利用效率。
(二)拓展矿山废物、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途径
金属矿产方面,以铁矿尾矿和废石的再选及综合利用为重点,通过技术创新,扩大尾矿再选回收规模,拓展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非金属方面,以石灰石废石、煤矸石的综合利用为重点,鼓励企业使用石灰石废石做混凝土骨料和无机混合料等综合利用方式,充分利用煤矸石制砖、发电等多种途径,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研究并推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矿山尾矿、废石机制人工砂的新工艺,以人工砂石替代天然砂石。研究开发铁矿尾矿再选、铁矿废石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研究推广矿业废水处理和回水利用技术、废气减排与利用技术等。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管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三率”的监督管理和指标考核工作。地热开采同时必须建设回灌井,提高地热回灌率,利用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地热开发的统计与监管,促进地热开发中的节约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继续扶持和鼓励矿山企业对低品位矿石、尾矿和固体废物进行回收研究和利用,通过税收、财政支持、价格调节、技术推广等措施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改造资源浪费严重、效益低下的地热利用系统。
(四)实施示范工程
按照“意义重大,效果明显,推广价值大”的原则,选择一批综合利用前景较好、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矿山企业实施废石、尾矿综合利用试点和示范工程,鼓励开展技术攻关,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产污强度。大力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取得的先进经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专栏八 北京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煤矸石综合利用工程(2008~2015年):重点针对门头沟、房山区相对集中、具有较高再利用价值的大宗量的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
2.铁矿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点针对密云县的铁矿尾矿及废石,解决尾矿和废石开发中的技术问题和二次尾矿转运堆存,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3.金矿尾矿综合利用工程(2010~2015年):重点针对平谷县金矿尾矿,应用比较成熟的利用尾矿生产微晶玻璃的技术,解决尾矿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扭转矿山重开采、轻治理或只开采、不治理的不良状况。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矿山开采项目建设,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禁止新建对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在新增的地热井中,回灌井不少于新井的45%,实现地热田采、灌均衡开发利用,防止地面沉降。优化地下水开采布局,控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开采量。在地面沉降较严重的区域实行禁采或限制地下水开采。
加强对生产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严格控制矿山生产过程的环境影响,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北京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开展全市固体矿山环境监测工程,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1︰2.5万精度要求,组织开展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对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开展环境调查与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环境监测点,主要是京西煤炭矿山、密云铁矿山及重要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山,形成区域性矿山环境动态变化监测网。继续开展全市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加密GPS监测点,提高监测精度,对城市发展建设有重大影响的CBD地区、奥运场馆、顺义、亦庄、通州新城及线性基础设施,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网点,实行不间断监测。建立完成地面沉降监测系统,形成覆盖全市的监测网络,建设北京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站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为地下水开采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矿山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形成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报告制度,为科学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奠定基础,提高全市矿山环境大范围动态监测能力和全程管护能力,形成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
二、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建立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加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差别化资金筹措政策,促进新老矿山的生态恢复。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多渠道资金投入恢复治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学校、社会团体、社会知名人士及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物、认建、认养、科技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0年和2015年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到65%和85%。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明确矿业权人的义务,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重点解决采空塌陷区、尾矿排放占地和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在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地区,划定重点治理区,有计划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继续开展山区部分区域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尤其是山区仍在生产和已关闭矿山的企业职工的居住地、中小学校和新建的旅游景点、度假村开展地质灾害区划和防治工作;有组织地开展部分险村险户的搬迁工作。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近期重点治理关闭后的砂石坑、砖瓦窑场、金矿及非金属矿山,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以及地质灾害隐患较大的矿山,主要是治理矿山露天开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变及矿山固体废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等环境问题,恢复地面植被及地貌景观;远期重点治理煤炭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及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改善矿区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专栏九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1.北京市金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2008~2010年):重点对怀柔区、密云县等已关闭金属矿山露天开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变及矿山固体废物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等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2.京西煤炭采空区塌陷重点治理工程(2008~2015年):重点对房山区和门头沟区的煤矿采空塌陷区,开展地面塌陷及伴随的地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
三、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区项目没有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做到与开采工艺相结合、生产建设统一计划、同步实施。坚持预防和控制相结合,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土源丰富的地区,在废料上覆土后种植,恢复农业生产;土源不丰富的地方,可以选择抗旱性强、耐瘠薄的树种,在废料上直接种植,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将矿区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矿山企业年检内容。
加强矿区复垦土地的权属和利用管理。坚持“谁破坏、谁复垦”,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积极推行“谁投资、谁受益”,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同时要用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到2010年和2015年,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60%和80%,完成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分别为5000公顷和2000公顷。
近期通过实施平原区砂石坑治理工程、砖瓦用粘土坑治理工程及山区闭坑非金属固体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等矿区土地复垦工程,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加强土地复垦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专栏十 北京市矿区土地复垦工程
1.平原区砂石坑治理工程(2008~2010年):涉及区县为房山、门头沟、丰台、大兴、石景山、海淀、朝阳、通州、顺义、昌平、怀柔、密云、平谷等地。治理砂石坑总面积2535公顷。
2.平原区砖瓦粘土坑治理工程(2008~2010年):涉及区县为房山、门头沟、丰台、大兴、海淀、朝阳、通州、顺义、昌平、怀柔、密云、平谷等地。砖瓦粘土坑治理面积661公顷。
3.山区闭坑非金属固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008~2015年):重点对全市关闭和历史遗留非金属矿山露天开采造成的地形地貌的改变及被破坏的土地资源进行治理。
第七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际合作
加强和拓宽北京市与相关省、区、市以及国外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业到市外开展勘查、开发,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能源、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的保障程度,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矿产资源开采业转型。
一、提高能源等矿产的保障能力
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建立区域内的分工合作机制,发展区域间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等多层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合作,充分利用市外资源和市外矿产品市场,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建立稳定的市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提高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建材等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能力。
煤炭:加强与山西、内蒙古、河北等优质煤炭基地的区域合作与联系,支持大中型煤炭能源开发企业“走出去”,寻找能源开发接续基地,确保煤炭供应安全。
石油:紧密联系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积极参与投资胜利、辽河、中原、南堡、渤海等油气田的开发利用合作,并积极开拓和利用中俄石油管道以及引入中东等海外石油资源。
天然气:积极参与胜利、辽河、中原、南堡、渤海等油气田的开发利用合作,完善陕京二线输气工程,抓紧建设唐山曹妃甸液化天然气(LNG)一期工程(600万吨/年),保障北京天然气稳定供给。
建材:加强与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周边省区在砂石、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砖瓦用页岩、浮石等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领域的合作,建立政府间区际合作协调机制,稳步提高非金属建材的保障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的资源补偿机制,在首都和周边省区之间,建立起互补、良性的非金属建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模式。
二、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异地勘查开发
按照优势互补和比较利益的原则,加强区域间政府协作,充分发挥市内矿山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优势,支持和引导煤炭、铁矿等矿种的大中型企业参与西部和东北等地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勘查开发的产业转移。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合作
加强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先进省(区、市)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在治理煤炭采空区塌陷、地面沉降监测、金属矿山水土环境污染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石灰岩矿山环境治理,以及提高矿山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水平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的技术水平和效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要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化管理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规划审查制度、规划年度实施方案、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等规划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规划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年度执行情况和规划期执行情况要作为主管领导的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布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照年度和地区进行分解落实。
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矿业活动中的各种违法和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事件,特别应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勘查和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矿产资源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规划调整和修编必须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调整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严禁擅自修改规划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与首都职能相协调的地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从本市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改革途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实施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
按照中央和市政府有关的预算管理要求,要将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列入“规划”的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其经济属性是非营利的、服务于公共的行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支持。资金根据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实施好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经费的投入。
三、加强科技创新与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围绕矿产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矿业循环经济、绿色矿业和城市地质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利用遥感技术,实行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的动态监控,积极推广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
建立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储量、矿业权等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数据的管理数据库,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推进重大工程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制定规划重大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工程责任制和考核制,强化从立项、实施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调与合作,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实现重大工程的既定目标,支撑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扩大规划民主决策与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规划专家咨询制度、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规划协调、咨询和论证,实行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批准后及时公告实施,充分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保护矿山环境、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创新投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创新无主尾矿库、矸石山、废弃矿山等恢复治理投资机制,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矿山企业和社会资金,组织实施规划重大工程。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尾矿资源化、废弃地复垦、荒山绿化、地质公园和矿山公园旅游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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