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矿产资源特点及供需形势,编制《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年,规划期为2008~2015年,远景展望至2020年。

《规划》是指导全省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制定全省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和编制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依据。

一、现状与形势

湖南省位于长江中游南部,地处东经108°47′~114°15′,北纬24°38′~30°08′,土地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截止2007年底,全省人口6805.70万人,城市化水平为40.45%,2007年全省GDP为9200.00亿元。以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为对象,冶金、化工、建材业已成为全省的支柱产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锰业在全国具有优势地位。在全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矿业(含采选、金属和非金属制品、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总产值2793.55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3.00%,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30.36%。矿业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娄底、郴州等市级和桂阳、耒阳、常宁、冷水江、资兴等县级以矿产资源为支撑的矿业城镇。

(一)矿产资源概况

湖南素有“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之乡”的美誉。截止2007年底,已发现矿产141种(含亚种),探明储量的有101种。有特大型矿床8处,大型矿床105处,中型矿床277处,小型矿床1250处。钨、铋、普通萤石、海泡石、隐晶质石墨等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之首,锰、钴、钒锑、重晶石、玻璃用砂岩居全国第二,锡、铀、金刚石、水泥用灰岩居第三。钨、锑、铋保有储量分别占世界的34.81%、9.34%、37.18%,具全球优势。15种支柱性矿产中,除石油、天然气、钾盐,其余12种矿产都有探明储量。全省矿产资源潜在价值达1.26万亿元,排名全国第16位。

湖南矿产资源具有矿种多、大宗矿产少;共伴生矿产多,单一矿产少;难选冶贫矿多,富矿少的特点。全省探明资源储量分布相对集中。大型—特大型矿床占矿床总数的6.89%,其保有和累计探明资源储量占全省的比例分别为:钨69.41%和73.53%、锡73.80%和68.44%、铋91.04%和89.53%、锌42.13%和41.75%、锑75.53%和84.60%、普通萤石98.04%和96.52%、重晶石97.96%和94.98%、石膏95.20%和95.04%、隐晶质石墨82.03%和77.25%。

湖南地跨南岭、鄂西—湘西、钦—杭等三大重点成矿区带,成矿地质条件优越,锰、金、有色金属找矿潜力巨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基础地质调查

已完成全省1∶50万遥感地质调查和重力测量;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区域化探测量;第二代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已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修编)7个图幅;1:25万洞庭湖区生态地球化学调查;1∶20万重力测量22个图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198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42.00%;1∶5万区域矿产调查70个图幅,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4.89%;1∶5万矿产资源远景调查33个图幅,占全省面积的8.29%;1∶5万水系沉积物测量5570平方公里;1∶5万遥感地质解译2001 平方公里。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999年以来,在南岭成矿带湖南段、湘西鄂西成矿带湖南段、钦杭成矿带湖南段等开展了国土资源大调查矿产评价。

全省探明矿床1640处,其中达到详查(含煤炭普终)及以上工作程度的有1100处。从2000年至2007年底,实施国家财政投资矿产资源评价,勘查项目419项,完成投资额5.87亿元;期间,全省吸纳社会投资4.84亿元,开展商业性勘查项目820个,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逐年递增,投资额快速增长。

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探矿权632个。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全省已开发利用矿产94种(含亚种)。有矿山企业6019个,其中大型矿山82个,中型164个。大中型矿山占4.09%。矿山从业人数33.71万人。年产固体矿石2.57亿吨,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230.58亿元,利润33.60亿元。

能源矿产:建立了以涟邵、资兴、白沙3个矿务局和煤炭坝、辰溪等煤矿为主体的煤炭工业基地。2007年全省共产煤4904.39万吨,占全国的2.53%。

黑色金属矿产:建立了以华菱集团公司、桃江锰矿、湖南冶金企业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铁、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产加工基地。2007年全省产铁矿石425.91万吨,锰矿石114.38万吨。占全国产量的26.5%。

有色金属矿产:建立了以黄沙坪、水口山等铅锌矿和株洲冶炼厂、三立集团为主体的铅锌采选冶工业基地,以锡矿山矿务局、桃江板溪锑矿等为主体的锑生产与加工基地,以柿竹园、瑶岗仙等钨矿和株洲硬质合金厂为主体的钨生产与加工基地。2007年钨、锑、锡、铅、锌、铜等矿种产量分别为2.16万吨、3.33万吨、3.45万吨、175.24万吨、78.94万吨、32.31万吨。

贵金属矿产:建立了以辰州矿业公司、黄金洞金矿等为主体的黄金生产和加工基地。2007年产金矿石4962.15万吨,占全国的3.19%;产银矿石1.0万吨、占全国的1.03%。

非金属矿产:建立了以湘衡盐、湘澧盐矿为主体的盐生产和加工基地,以韶峰集团、雪峰集团等为骨干的水泥生产基地,以及以岳阳磷肥厂、湖南磷化工总厂等为主体的化工生产基地。主要利用的矿种有岩盐、钙芒硝、磷、水泥灰岩、石墨、石膏等,其它非金属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低。

稀有、稀土和分散元素矿产:形成了江华稀土矿等生产和加工基地。

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截止2007年底,已发现3000处因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矿山建设占用土地面积约13万公顷,其中污染与破坏的达5万公顷以上;全省因矿坑抽排水导致地下水系统受到破坏的矿山在200个以上;矿山固体废弃物累计积存量约2.20亿吨、废水约16亿立方米、废气537461.00万标立方米,“三废”对原有的生态系统、地貌景观造成较大破坏。

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先后出台并实施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全省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

全省已开展9000余座生产和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基础资料,实施了矿山的治理恢复工程,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三)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保障能力

1.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随着国家实施“中部崛起”、全省开展“一化三基”(新型工业化、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基础工作)和大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呈跨越发展之势。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人均资源消费水平提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建材、冶金、化工等重化工业的发展,均要求为能源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提供更多的矿物原料,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形势严峻。

规划期内,全省石油、煤炭、铁矿石、锰矿石等12种矿产总体上供不应求,缺口明显。

预计到2020年,能源矿产供应将更加紧张,有色、黑色、贵金属及主要非金属矿产品缺口与2015年基本相当。

2.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规划期内,矿产资源满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为:完全不能自给的矿产品有石油、天然气、铬、铂族、钾盐等;部分自给的矿产品有煤、铁矿、优质锰、铝、钼、镍、铅、锌、锑、铜、金、金刚石等;能完全自给的矿产品有钨、锡、铋、汞、铌、钽、铀、芒硝、钠盐、重晶石、磷、萤石、石膏、隐晶质石墨等。

(四)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1.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经建立

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实施了矿业权设置计划管理与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步入规划管理的轨道。

2.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评价与勘查进展明显

基础地质工作进一步加强,完成了1:5万矿产资源远景地质调查图幅20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2幅、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图幅7幅、洞庭湖区1:25万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矿产资源评价与勘查进展明显,2000—2007年新发现矿产地91处,提交了相应的资源储量。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不断优化

大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积极推进资源整合,2000—2007年,全省取缔非法矿山1.20万多个,关闭整顿矿山288个,整合矿山1780个,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矿山总数从2001年的8875个减至2007年底的6019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4.09%。

4.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水平得到提高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提高,铜、铅、锌、锡、锑、钨矿的采矿回收率高于全国水平0.32%—16.35%;铜、铅、锌、锑、钼矿的选矿回收率高于全国水平0.68%—21.43%;锡、钨矿的选矿回收率略低于全国水平;综合利用矿山比例和利用率有所提高,全省综合利用的矿山占可综合用矿山数的25.15%,已综合利用的矿种占可综合利用矿种数的40.00%左右,煤矸石的利用率达到46.30%。7年来,实施矿产资源保护项目25个,资金投入4500.00万元,对新设采矿权加大了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审查力度。

5.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开展了一批重点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建立了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较为配套的法律制度。2000—2007年,全省共有76处矿山已经进行了工程治理,全省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2007年全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了33.90%。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相继出台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巡查、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执法监察等一系列制度和管理办法。保障了规划的有效实施,规范了矿业权市场和中介行为,建立了交易服务机构,形成了矿业权有形市场,确立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地位。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质勘查基础工作相对滞后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欠账较多,后备基地不足。综合研究相对滞后,重大基础地质问题、勘查技术应用和成矿新理论的研究较少。地质勘查有效投入相对不足,国家地质勘查投入虽逐年增加,但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仍然不多。省级公益性地质队伍尚未建实建强,地质勘查投融资体系不够健全。

2.开发利用水平相对较低

加工深加工比例总体较低,产业链较短,产品附加值较低。全省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三率”水平总体较低。如锰、铁、铜、锌等矿种的“三率”水平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3.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工程量大,治理资金严重不足。

4.规划调控力度不够

规划实施管理手段较少,地位不高,强制性不够。实施现行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严肃性不够,规划难以跟上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钨、锡、锑、稀土等矿种的国家调控指标与全省资源特点及产业水平不相匹配,导致全省这些矿种实际产量高于国家调控开采总量。煤炭单矿井最低生产规模与全省煤炭资源禀赋特点不相适应。

二、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增加资源储备和供应。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切实提高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统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努力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1.注重保护,开源节流

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方针,切实保护优势矿产资源和暂难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资源储量新增与消耗动态平衡;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开发利用技术水平,提高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2.发挥优势,保障发展

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全省矿业的基础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的作用与优势,服务于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富民强省,跨越发展,推动“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的建设。

3.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适应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突出重点区域、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山、主要矿种、重点矿业基地或园区规划。

4 合理开发,保护环境

强化矿业权准入退出机制,调整矿业结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绿色矿业的方向转变。

5.因地制宜,互利共赢

统筹考虑全省地质条件和资源基础,加强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充分挖掘省内增储增产能力。鼓励外部资金参与省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引导省内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参与国内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6.完善管理,构建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的统一管理。遵循经济规律和地质规律,实行政府和企业联动,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合理分工,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力争重要矿产资源及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取得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可供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取得成效,矿业开发有序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开发利用方式基本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到2010年,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5万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分别完成全省国土面积的44.1%和19.2%。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完成全省国土面积的64.0%。完成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成果报告编制和数据库建设,1∶20万重力测量完成8个图幅。全面开展14个重点勘查区和7个限制性勘查区的勘查,全面完成16个危机矿山找矿项目。

到2015年,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5万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分别完成全省国土面积的50.0%和30.0%。深入开展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带、重要成矿区带的基础地质问题研究。

规划期内,煤、锰矿石、铁矿石、钨、锡等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储备一批已探明的矿产开发基地和可供进一步详查、普查的勘查基地,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并推广应用,提升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能力和水平。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限制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石墨的开采,鼓励铜、铅、锌、金、优质锰、优质高岭土、石膏、水泥原料、优质饰面石材的开采,减少砂石粘土的开采量和实心砖的生产。大力开展难选冶、低品位矿石和共伴生矿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技术条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继续实施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重要工程建设,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到2010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2.9亿吨;到2015年,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到3.1亿吨。

4.矿业经济发展目标

加大矿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着重延长产业链,发展深加工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增加高附加值矿产品的比例;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矿业经济各项指标快速增长;以已探明资源储量为基础,加大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矿业经济(园)区的建设力度;推动核心矿业集团建设,在更大、更深程度上参与国内外矿业的合作投资;全省矿山“多、小、散”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

到2010年,矿山总数控制在600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占总矿山数的比例提高到9.0%。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由2007年的230.58亿元增加到260.0亿元;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增加到4540.0亿元。

到2015年,矿山总数控制在5500家以内,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10.0%。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增加到280.0亿元;相关原材料加工业工业总产值增加到8790.0亿元。

5.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完善矿山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分区管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全省矿山环境监测网点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示范区(点)建设项目。加强矿山用地管理,建设并逐步推行矿山用地补偿制度。新建和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因矿山开采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全省矿山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到2010年和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分别达26.0%和50.0%,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28.0%以上和60.0%以上。

6.2020年目标

继续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以共伴生矿和矿山废弃物的利用为重点,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加大对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和矿山开采的合作力度,构建多层次的矿产资源保护体系。矿业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链进一步得到优化,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方式逐步实现从产量增加的粗放型向高附加值的技术型转变。逐步完善矿业经济区或集群的功能和机制。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市场机制及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得到较好的实施,全力推进“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的建设和发展。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1.基础地质调查

规划期内,完成吉首、大庸1∶25万区域地质调查2个图幅,完成常德、岳阳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与环境地质调查2个图幅;完成湘西、湘北和湘东地区1∶20万重力测量8个图幅;完成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成果的资料整理和数字化建设12个图幅。以湘南、湘西北、雪峰弧形带和湘东北等成矿区带为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区域矿产调查,每年安排4~5个图幅;开展1∶5万区域矿产资源远景调查,每年安排12~20个图幅;开展1∶5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和1∶5万高精度磁法测量。

开展湘西地区基础地质多目标遥感调查评价,开展衡阳、涟邵、沅麻等盆地农业地质调查,开展郴州、永州、邵阳等岩溶石山地区水资源调查,开展洞庭湖区、长株潭城市群及京珠和武广沿线地质环境调查,开展人品密集区城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完成全省新一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全省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

 

2.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潜力调查、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摸清全省资源潜力,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

将成矿条件有利,有资源潜力,但勘查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成矿划定为重点调查评价区。全省划定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15个,其中龙山—桑植、凤凰—张家界、辰溪—益阳、祁东县谭子山—留书塘、九嶷山—都庞岭、常宁—临武、资兴—宜章、桂东—汝城、茶陵县邓阜仙—锡田等9个为国家级重点调查评价区。

主要管理措施:争取中央财政投入,加大省财政投入,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提供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引导后续矿产勘查布局。

(二)矿产资源勘查

争取中央地勘基金,危机矿山找矿基金,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尤其是战略性投资者进入我省开展重要矿产、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1.勘查矿种的安排

(1)重点勘查矿种

重点支持对钨、锡、锑、稀土、富铁矿、优质锰矿、金、银、铜、铅、锌、铌、钽、优质高岭土、优质石膏等矿种的勘查。

(2)限制商业性勘查矿种

限制对全省钨、锡、锑、稀土、煤、钒石墨、重晶石、萤石等矿种的商业性勘查。

2.勘查区域布局

(1)煤炭

重点开展涟邵、郴耒、茶醴煤田煤炭勘查,加大红盆下部和推覆构造下部找煤力度,工作程度以普查为主,实现资源储量升级。

(2)黑色金属

重点开展民乐—古丈、凤凰—芷江、桃江响涛源—宁乡甘棠山、城步兰蓉、桂阳银河—洋市、永州株山、宜章长村—六合镇、蓝山太平—毛俊等地区铁锰矿勘查,重点开展桑植—石门、洞口—通道、宁乡、攸县—茶陵、汝城涧布、江华芙蓉等地区铁矿勘查。

(3)有色金属、贵金属

重点开展湘西北成矿区的龙山—保靖—花垣、凤凰茶坪、桑植箢箕垭等地铅锌矿;雪峰弧形成矿区的沅陵杏仁坪—桃源剪市、沅陵官庄—桃源黄石溪、安化白沙溪—双家坳等地金矿,溆浦剥牛湾—安化毛溪、安化芙蓉等地金锑矿,沅陵寺田坪、通道陇城等地铅锌铜矿;湘东北成矿区的平江指泉岭—浏阳牛家洞、醴陵洪源—东陵等地金矿,平江金盆—栗山洞、浏阳金塘—连云山等地金铜铅锌矿;湘中成矿区的双峰王家湾—南冲、隆回白竹坪—新邵高家坳、新化古台山—青京寨等地金矿,城步苗儿山、祁东米塘—留书塘等地铜铅锌矿,东安牛头寨—大松岭等地锑钨矿;湘南成矿区的茶陵锡田—婆婆仙、桂阳欧家冲—万金窝—耒阳上堡、郴州龙形寨—荷花坪等地锡钨铜铅锌铌钽多金属矿,宜章长城岭、桂阳东华山—郴州欧家冲、汝城新田辽等地铅锌铜金银多金属矿勘查。

(4)稀土、稀有及放射性矿产

适当开展湘南地区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和湘东地区铌钽矿勘查。重点开展湘南成矿区铀矿找矿靶区预查和普查。

(5)重要非金属矿产和水汽矿产

重点开展澧县一带优质石膏和岩盐、醴陵一带优质高岭土矿、岳阳一带高岭土和陶瓷土、重要水泥生产基地水泥用灰岩勘查。

开展湘西—湘中—湘南地区岩溶石山缺水地区地下水、重要构造带矿泉水、地热异常带地下热水勘查。

3.推进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以矿山深、边部为重点,兼顾外围,对规模大、资源利用效率高、产品市场较好、资源危机程度高、资源潜力大的矿山安排资源接替勘查,重点规划部署宜章县瑶岗仙钨矿、常宁市水口山康家湾铅锌金银矿、桂阳县宝山铅锌银矿等16个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三)勘查规划分区和勘查规划区块

1.勘查规划分区

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限制商业性勘查区7个、禁止勘查区103个。

(1)禁止勘查区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内划定为禁止勘查区,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等园区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区;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区、城区及城镇规划区;交通主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可视距离500.0米、地下开采矿200.0米);军事禁区;重要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矿产勘查的其它区域。

主要管理措施:除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外,禁止勘查区内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不允许设置新的探矿权,已设置的探矿权要依法有序退出。

(2)限制商业性勘查区

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商业性勘查区,主要包括: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优势矿种集中分布的区域;重要饮水区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核心区之外的区域。

主要管理措施:适度提高准入门槛,限制商业性勘查投入,允许国家财政投资和战略投资者进行适度的风险勘查。编制和实施单矿种的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控制限制商业性勘查区内探矿权数量,新设探矿权必须经过规划审查。优势矿产集中分布区的资源实行整装勘查。

(3)重点勘查区

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大、有望形成大中型勘查或开发基地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勘查区,主要包括:以往矿产勘查成果已显示成矿地质条件有利、资源相对集中、资源潜力较大、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区域;资源潜力较好、工作程度较低的重点勘查矿种集中分布区。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其中龙山—凤凰、溆浦—桃江、靖县—辰溪、祁东—大义山、炎陵—汝城大坪、江永—郴州、临湘桃林—岳阳新开、平江南江—醴陵官庄、衡山—茶陵等9个为国家级重点勘查区。

主要管理措施:国家财政优先部署基础性地质工作,集中进行前期勘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优先投放探矿权,引导多方资金和力量有序投入,鼓励战略投资者跟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对有望形成大中型规模的勘查或开发基地的矿产地,禁止人为分割,鼓励开展区域整装勘查。

2.勘查规划区块

依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信息、资源特点、矿业权设置现状,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的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为合理设置探矿权提供依据,促进矿区的整体勘查。全省划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共225个。

主要管理措施:利用国家财政重点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将勘查规划区块列入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优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对找矿信息比较明显(矿种为限制勘查矿种除外)的勘查规划区块,优先出让探矿权。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能源矿产

煤炭,以娄底、郴州和衡阳三市为重点,形成煤炭集中生产基地,并建立相应的洗选煤基地,形成高附加值的产品。加大煤层气的开采力度,发展环保能源,逐步淘汰煤质较差的矿山企业。

放射性矿产,以铀矿为重点,加大原有铀矿山的开发力度,适当增加铀产能。

以湘东北、湘西北严重缺煤地区为重点,适度开发石煤,用于石煤发电。加强对石煤废渣有用元素的综合利用,防止废渣环境污染。

合理利用浅层地热和中低温地热水资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高温地热水发电途径。

2.黑色金属矿产

围绕铁、锰矿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构建永州、湘西、桃江锰矿开采—深加工基地,娄底、湘潭钢铁冶炼加工基地和湘东、江口、祁东、大坪等铁矿开采基地。加强贫铁、难选冶铁矿石的开发利用研究。

3.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

以现有大中型矿山为依托,重点发展郴州—衡阳铅锌钨锡钼铋金银、湘中金锑铅锌、湘东金铜和湘西北(含怀化)金锑钨铅锌镍钼开采—加工基地和株洲冶炼加工基地。发展铜、铝、银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产业。

4.非金属矿产

以现有规模企业为核心,进行规模化经营。水泥工业以郴州资兴、娄底(双峰、娄底、新化)、株洲、岳阳(临湘)、邵阳(武冈、隆回)、常德(石门)、永州(祁阳、冷水滩、东安)为中心,形成规模生产基地;盐化工以衡阳、常德(津市、澧县)为核心形成规模企业;陶瓷工业以株洲(醴陵)、衡阳(衡山)、长沙为中心形成深加工基地;玻璃工业以株洲、郴州和常德为生产基地。

(二)有序集约开发矿产资源

1.合理配置和集约开发矿产资源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的要求。对现有矿山,规模小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的,资源不足或开采技术条件差的,实行关停并转;资源有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开采技术条件允许扩大生产规模的,应实行规模化生产。

对全省59个重点矿区,实施资源整合,科学配置矿产资源,使矿山开发规模和利用水平与矿区的资源禀赋特征相适应,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推行矿业权设置规划预审制度,杜绝新建矿山布局不合理现象。加大矿山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和检测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杜绝无证开采和一证多矿(井)的现象。

(三)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和开采规划区块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全省划分禁止开采区103个,重点开采区15个,限制开采区22个。

(1)禁止开采区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内划定为禁止开采区,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等园区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区;重大基础工程设施区、城区及城镇规划区;交通主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可视距离500米、地下开采矿200米);军事禁区;重要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矿产勘查的其它区域。

主要管理措施: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准新建矿山;现有矿山不再扩界,并应逐步退出;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2)限制开采区

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主要包括: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优势矿种集中分布的区域;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核心区之外的区域。重要饮水区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区。

主要管理措施:在限制开采区内,适当提高开采准入条件,控制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新设采矿权要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对现有矿山进行必要的整合。

(3)重点开采区

具有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主要包括:大中型矿产地、重点矿区、重要矿产集中分布区域,国家规划矿区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资源丰富、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区域。全省划分了重点开采区15个,其中醴陵雁林寺—浏阳七宝山、新邵龙山—冷水江、辰溪—沅陵沃溪、桂阳雷坪—常宁水口山、临武香花岭—郴州柿竹园、茶陵严塘—高陇等6个为国家级重点开采区。

主要管理措施:在重点开采区内,优先设置采矿权,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对区内已设采矿权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提高开发集中度,优化矿业布局。

2.开采规划区块

已探明或已有项目既将探明,资源储量较多,开发技术条件相对有利,计划在规划期内进行开采利用的区域划定为开采规划区块。全省共划分开采规划区块128个。

主要管理措施:按规划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合理设置采矿权;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实现资源逐步向优势矿山聚集、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逐步关闭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对矿权设置过多,特别是开采相同矿体、矿层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突破煤层气开发的关键技术,提高煤层气采收率,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加强铁、磷、萤石等难选冶矿种的选冶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溶浸采矿技术,开采深井采矿技术等,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采用超细粉碎设备和高效节能、环保的大型浮选设备,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回收率。

2.加强废渣、尾砂、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利用

加大“三废”利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加强矿山企业“三废”排放的监管,强化减排措施,逐步将减排指标列入考核和准入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以煤矸石、尾砂、冶炼废渣的利用为重点,引导并促进企业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减排增效。

3.发展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鼓励对尾砂、冶炼炉渣、废旧物质中有用资源的回收利用,增加资源循环利用的科技投入,以现有的汩罗、永兴两个基地为基础,建设相对集中的回收、拆解、预处理工业园区和交易市场;建设示范工程,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基地。

(五)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1.能源矿产

煤:重点开发清洁、优质煤炭;禁止新建矿山开采含硫大于3.0%的煤炭;对规模小于国家规定、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生产安全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矿山予以“关停并转”,整合资源;对资源和开发条件较好的矿山,进行保产扩产。力争2015年原煤产量控制在4500.0万吨左右。

以大中型高瓦斯矿山为重点,加强煤层气的开采与利用。至2015年,所有中型以上高瓦斯矿山的煤层气开采均要列入开发利用方案和矿产资源管理指标。

石煤:以能满足环境条件和当前已建、在建电厂的需求为前提。2015年开采总量应控制在250.0万吨以下。

铀:重点开发郴州、永州、衡阳铀矿。

2.金属矿产

铁、锰、钒鼓励开采优质锰矿和可选的磁铁矿、混合铁矿,适度开采作为水泥配料用的贫赤铁矿,严格限制钒矿开发。2015年铁矿石产量力争达到800.0万吨,锰矿石产量力争达到180万吨、V2O5 产量控制在1000.0吨(矿石量12.0万吨)以内。

钨、锡、锑、稀土:规划期内维持产能、产量动态平衡;对资源确已枯竭的矿山,依法关闭。规划期内,钨、锡、锑、稀土等矿种产量执行国家调控指标。

金、银、铜、铅、锌:鼓励开采金、铜、铅、锌矿和回收共伴生银、镉,满足省内大中型选冶企业的需求。

3.非金属矿产

鼓励开采符合市场需要、有较好加工潜力的优质非金属矿产,促进非金属矿业的发展;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大力开发以非金属矿产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装饰材料;减少砂石粘土开采量;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石墨等出口型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

(六)矿产资源保护

重点突出钨、锡、锑、铋、石墨等优势矿产和低品位的铁、磷矿等矿产的保护,建设一批重点示范工程,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

重点对郴州市北湖区新田岭钨矿区、瑶岗仙白钨矿区、郴县柿竹园钨锡钼铋矿区、道县湘源铷多金属矿区、石门县东山峰磷矿区、郴州市鲁塘石墨矿区、祁东县铁矿区等七个矿区实行资源保护性开采。

五、矿业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

(一)矿业经济空间布局

1.矿业经济分区

以矿产资源集中区域为核心,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各矿业经济区内矿产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优势,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矿业格局。全省共划分5个矿业经济区,其中郴州—衡阳为国家级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

长沙—株洲—湘潭矿产品精深加工经济区:以外地矿产资源或其初级产品为原料,以现有工业为基础,以发展新材料、深加工产品和高、精、新产品为发展方向,依托矿产品加工优势,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建成我省矿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中心。重点发展钢材、锰制品、特种合金等。

郴州—衡阳有色金属矿业经济发展区:以衡阳南东有色金属公司、衡阳钢管厂、水口山矿务局、柿竹园有色金属公司等为龙头,依托有色金属等矿产的资源优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引进先进的采选冶加工技术,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形成有色金属深加工经济区。

湘东北金铜铁原材料供应经济区:依托攸县坑口电厂、株洲光明陶瓷集团大中型企业,以黄(黄丰桥)兰(兰村)煤田、湘东地区铁矿、醴陵高岭土矿、平江黄金洞和万古金矿为资源优势,建成能源、铁矿石的供应基地和黄金、陶瓷产业基地。

湘中煤锑锌铁水泥原材料供应与加工经济区:依托区内锑、煤、石膏、水泥原料、耐火粘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和加工工业基础,加强能源基地、钢铁基地、水泥生产基地、锑品加工基地建设。

湘西北金锑钨锌锰原材料供应经济区:依托三立集团、东方锰业公司、辰州矿业等大中型企业,以金、锑、钨、锌、锰的采选冶为方向,形成重要的矿产品加工和原材料供应基地。

2.矿业布局调整

以特色矿产资源为支撑,以现有工业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集团为龙头,以政策措施为导向,以内联外引为方式,以集中开发利用为手段,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矿业工业园区或基地。建设好郴州有色—能源、衡阳有色—能源—盐化工、娄底钢铁—有色—能源—水泥、株洲—湘潭钢铁—锰—有色—水泥、醴陵陶瓷、常德盐化工及非金属、汩罗铜资源循环利用、永兴银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8个基地。

(二)矿业经济结构调整

1.矿业企业规模和企业结构调整

以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技术为基础,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有矿业集团,全面提升竞争力,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以湖南有色、辰州矿业、华菱管线等为模式,以矿业结构调整为契机,以资源占有为战略,以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为目标,以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为手段,组建一批新的矿业集团,提升湖南矿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2.矿业产品结构调整

重点开发利用铅、锌、锰、铌、钽等资源,加大海泡石、水泥用灰岩等优势非金属矿开发力度,重点发展铅、锌、钨、钼等深加工产品,兼顾发展锑、铋、稀土产品,以产品的多样性和精深加工为方向,延长产业链,切实改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效益,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3.矿业技术结构调整

以现有科研院所为基础,加大科研投入,构建自主创新基地;大力支持和促进先进理论、技术的引进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对急倾斜煤层开采方法的技术研究,开展对低位品、难选冶矿石选冶技术的开发与研究,以及矿山尾砂、废渣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不断加快优势矿产品加工技术的创新,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为目标,推动矿业技术结构调整。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继续完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建立全省矿山环境动态监测网;初步建成矿山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补偿机制;重点实施175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废水与废渣治理工程、塌陷区基础设施修复及搬迁避让工程;建设16处矿山环境示范区;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依托科学技术进步,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矿山生态系统、地貌景观的保护,杜绝因矿山开发产生的地质环境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标准;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实施矿山环境监测评估制度,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依据。

(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并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保证金分级收存机制、收存标准和办法、保证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和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完善人为诱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鉴定制度,落实治理责任。现已闭坑的老矿山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拓宽资金渠道,制订激励政策,加快推进治理恢复进程;现有矿山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由国家和矿山共同出资治理。对新建矿山的矿山环境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三)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没有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依法落实废弃地复垦责任,建立矿山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引导外部资金,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60%以上。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全省共划分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34个、一般治理区13个。

1、重点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对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定为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责任人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影响的矿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有明显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矿山。其中湖南岳阳、娄底—益阳、郴州、衡阳等4个为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主要管理措施: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优先列入国家财政重点治理区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重点治理工程,以重点工程为核心,以治理者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引导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加矿山环境治理。

2、一般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一般、对当地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区域,划定为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

主要管理措施:监督和促进矿山企业加大对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建设必要的防治工程,防止破坏进一步扩大,逐步降低破坏程度。

(五)实施重点工程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大力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对矿山重大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治理。以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为治理重点,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投资少、治理效益显著、有示范作用的老矿山进行恢复治理。

严格落实重点治理工程方案审查制度,建立严格的重点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确定矿山环境治理标准,严格项目工程验收程序,真正起到重点工程示范作用,建设环境友好型新型企业。

到2015年,重点治理历史遗留矿山175个。其中重点治理工程项目71个,复垦土地26.86平方公里。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推进规划的法制建设

1.制定、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订《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及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

2、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制度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完善规划的管理体系

1、完善规划体系

依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整规划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规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

2、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强化规划分区、规划区块、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与调控。将采矿权总量、限制开采矿种总量、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规划管理的刚性。

(三)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1、加大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一个以财政投资为前导,其它多种投资跟进的投融资体系,对规划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大工程提供优先资金保障。

2、探索保障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国家和省级财政对重点区域和项目倾斜,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找矿、采矿、选矿、冶炼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回收利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鼓励社会投资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储量消耗挂钩,严格地质勘查开发退出机制,对边探边采、乱采乱挖等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制约,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企业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年度考核、资源储量动态核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矿业权设置论证等工作。适时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对规划进行修编、修改和调整的,在对规划实施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可报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省级以上从事地质矿产研究和规划的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价。

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管网络体系。

(五)推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1、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规划协调、咨询、论证、公示,确保规划与各相关规划的衔接;实行规划专家咨询、审批、论证制度,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为规划的实施奠定基础。

2、加强规划舆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的作用,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促进矿业权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利用的自觉性、提高矿业权人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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