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四)面临挑战。
今后一个时期,是广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有限的国土空间开发面临以下挑战:
——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工业化的发展必然增加对工业、服务业、能源、水利、环保等用地的需求,城镇化的发展必然增加对城市居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建设用地的需求。
——人口增加,特别是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就业和居住,需要为这些人口开辟新的生活和发展空间,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持续增加。人口的增加,还加大了对农产品的需求,进而对保住耕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人居环境和绿色生态空间的要求更高,绿色生态用地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向依存度高的广东省,需要继续承接国际先进产业的转移,也将占用一定的生产空间,挤占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需求增加,水资源的制约更加突出。既要节约、保护和科学配置水资源,又要恢复并扩大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水源涵养的空间。
总之,广东省有限的国土空间,既要满足经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推进、人口增加、人民生活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国土空间的巨大需求,又要为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守住耕地,为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保住并扩大绿色生态空间。应对国土空间开发面临的这些挑战,必须积极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战略格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开发理念,调整开发内容,转变开发方式,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形成国土空间高效、协调、可持续开发,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开发理念和主体功能区分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要树立新的开发理念:
——尊重自然的理念。不同的国土空间,自然状况不同,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根据不同国土空间的自然属性确定不同的开发内容。
——主体功能的理念。一定的国土空间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或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或以提供农产品、生态产品(生态产品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环境和宜人的气候等。生态产品同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一样,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产品。生态地区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清洁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减轻洪涝灾害等。)为主体功能。区分主体功能并不排斥其他功能,但如果主次不分,则会带来不良后果。必须区分不同国土空间的主体功能,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开发的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
——适度开发的理念。不同的国土空间的主体功能不同,集聚人口和经济的能力不同。必须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以及适宜的产业结构,不能过度开发。即使是城市化地区,也必须保持必要的耕地和绿色生态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当地人口对农产品和生态产品的需求。必须有节制开发,控制开发强度。
——空间结构的理念。空间结构是城市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等不同类型空间在国土开发中的反映,是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空间载体。空间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方式及资源配置效率。必须着力调整和优化空间结构,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生态产品的理念。人类需求既包括对农产品、工业品和服务产品的需求,也包括对清新空气、清洁水源、宜人气候等生态产品的需求。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活动也是发展。随着人们对生态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
根据以上开发理念,本规划将全省国土空间分为以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生态发展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按开发内容,分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优化开发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应该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经济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从而应该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都属城市化地区,开发内容总体上相同,开发强度和开发方式不同。生态发展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即耕地较多、农业发展条件较好,尽管也适宜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但从保障国家农产品安全以及永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必须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另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即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不具备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条件,必须把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作为首要任务,从而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省级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水源地以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三)开发原则。
1.服从全局。从全局利益出发,打破行政区界限,做到局部服从全局,全局兼顾局部。被确定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范围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根据国土空间的不同特点,充分考虑土地、环境容量、水资源等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把握好开发时序,缓解各种开发活动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压力。
2.协调开发。按照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进行开发。集聚经济的区域要集聚相应规模的人口。城市建设必须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预留生活空间。主要河流上游地区的各种开发要充分考虑对下游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下游地区要帮助上游地区修复生态环境和实现人口脱贫。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也要保护好区域内的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也可以选择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的县城和中心镇进行集约开发和集中建设。同时要协调好与省外相邻地区发展的关系。
3.优化结构。国土空间开发要从占用土地的外延扩张为主转向以优化空间结构为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要求调整空间结构,保证生活空间,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保持农业生产空间,节约、集约利用工矿建设空间。稳定全省耕地总面积,保住基本农田。增加农村公共设施空间,并将闲置的农村居民点等复垦整理成农业生产空间或绿色生态空间。
4.集约开发。把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的重要任务,推进“树成林、田成片、路成网”,走空间集约发展道路。城镇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建成区空间,积极探索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模式;工业项目要集中布局,以工业开发为主的开发区要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农村居民点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要统筹考虑人口迁移等因素,适度集中、集约布局;交通建设要尽可能利用既有交通走廊。
5.保护自然。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以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进行有序开发。加强主要江河的水污染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的原则。
6.陆海统筹。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开发潜力,使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沿海地区集聚人口和经济的规模要与海洋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各类开发活动要以保护好海洋自然生态为前提。严格保护海岸线资源和岛屿,保护湿地,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适时适度推进围填海。
(四)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经济布局更加均衡、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资源利用更加集约高效,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基本实现人口分布与经济布局、生态环境相协调,城乡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济更加繁荣、生活更加富裕、环境更加优美、社会更加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空间开发格局清晰。形成以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为主体的经济布局与城市化格局,主要城市化地区集中全省75%左右的人口和90%左右的经济总量;形成以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禁止开发区域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农产品供给安全和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空间结构优化。全省开发强度控制在11.16%,城市空间控制在9130平方公里以内,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为6100平方公里,工矿建设空间得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087平方公里,其中基本农田不低于25560平方公里。绿色生态空间扩大,林地保有量达到102616平方公里。
——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空间每单位面积创造的生产总值大幅提高,城市空间人口密度进一步提高。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单产水平较大提高。单位绿色生态空间蓄积的林木数量和涵养的水量增加。
——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不同主体功能区以及同类主体功能区之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生活条件的差距缩小;人均地方一般财政支出地区差距大幅缩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水、空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森林覆盖率达到58%,森林蓄积量达到6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80%的地级以上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达到生态市建设要求。自然灾害防御水平进一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
表2 广东省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指标[开发强度、城市空间、农村居民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等国土空间开发指标,依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国家将对部分指标作统一调整,本规划中的相关指标将根据调整后的数据作相应调整。
(四)生态发展区域(农产品主产区)。
广东省域范围的农产品主产区位于国家“七区二十三带”农业战略格局中华南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建设优质水稻、甘蔗和水产品产业带,是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包括22个农产品主产区县。2010年,该区域总面积56940平方公里,占全省的31.65%,其中粮食主产区16个县,面积47242平方公里,占全省的26.26%;甘蔗主产区3个县,面积6451平方公里,占全省的3.59%;水产品主产区3个县,面积3247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80%。农产品主产区县的城关镇、中心镇和省级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点状集约集中开发。(图11 广东省农产品主产区分布图)
1.综合评价。
该区域地处热带、南亚热带,具有丰富多样的气候资源和优良的水土资源条件,粮食、甘蔗等农作物的生长条件较好,是全省重要的粮食和甘蔗主产区。海洋水产资源丰富,是全国著名的海洋水产区。2009年,该区域人均基本农田为0.72亩,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8倍。
2.功能定位。
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体现区域特色并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3.发展方向。
(1)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搞好农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不同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积极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村就业和增收空间。
(2)着力保护耕地,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式,发展循环农业,促进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现代农业重大实用技术成果的示范推广,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
(3)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加强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向主产区聚集。
(4)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强化渔业水域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展土壤改良。
4.发展重点。
(1)粮食主产区。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提升能力、提高效益”为主攻方向,逐步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快推进优质粮产业工程建设,强化优质高效技术集成推广,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机装备水平,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到2020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300万吨以上。
(2)甘蔗主产区。主要分布在粤西地区的遂溪、徐闻、化州等县(市)。要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加大健康种苗、配方施肥和生物防治等技术推广应用。开展机械化培土和机械化采收的大面积试点,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巩固广东甘蔗生产在全国的地位。
(3)水产品主产区。水产品如四大家鱼、鳜鱼、海水鱼类、对虾、罗非鱼、贝类、鳗鱼、甲鱼等,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及粤东、粤西沿海地区。要提高水产养殖技术的科技含量,倡导和鼓励生态养殖模式,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业,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国内产销紧密衔接的水产品营销服务体系。
除粮食、甘蔗、水产品外,天然橡胶和南亚热带水果如荔枝、龙眼、香蕉、菠萝、芒果等也是广东的特色农产品,主要分布在茂南、电白、高州、化州、信宜、廉江、雷州、徐闻、阳西、阳东、恩平、博罗、惠阳、增城、从化等县(市、区)。要优化布局结构,推进标准化生产,注重产后处理与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培育特色品牌。
(五)禁止开发区域。
广东省域范围内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呈点状分布于全省各地。全省共有911个禁止开发区域(其中,国家级65个,省级153个,市县级693个),面积25646平方公里[由于重要水源地(水源一级保护区)绝大部分分布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内,难以单独列出,这些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基本已含有重要水源地的面积。],占全省面积的1425%.今后新批准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纳入禁止开发区范围。(附件1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图12 广东省禁止开发区域示意图)
1.综合评价。
该区域基本上是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要的自然生态功能和人文价值功能。区内聚集着华南特色动植物资源,包括红树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珍稀动物;具有类型多样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内生态环境优势突出,蕴藏着山岳景观、湖泊岛屿、海滨海岛、温泉瀑布、水景溪流、湿地、洞穴、人文景观等丰富资源,具有较好的旅游开发价值。
2.功能定位和目标。
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自然资源与文化遗产、保全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核心区域。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质量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地质遗迹、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形成具有岭南特色的自然和文化体系;区域内人口实现有序转移。
3.管制原则。
(1)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坚持以物种就地保护为主,重点保护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河口沿海红树林等生态系统。强化水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重点保护海洋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
(2)实行分类管制。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主次功能,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严格的分类保护策略和管制要求,明确在区内允许存在的人为活动、工程设施以及相应的限定条件。
4.分类管制。
(1)自然保护区。广东省的自然保护区类型多样,生态系统复杂,有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类型和自然遗址类型等。要以保护区内资源环境的自然性和拯救珍稀濒危生物资源为主要任务,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保护区的特点,依法实行分类管制,逐步推行“一区一法”。所有保护区内严禁滥捕滥挖。实行分区管制,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2)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广东省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是开平碉楼与村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的是丹霞山。要加强对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遵循“不改变原状”及系统保护、特色保护、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保护并重的原则,保持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特殊价值。
(3)风景名胜区。广东省风景名胜区具有典型的岭南特色和景观多样性、奇特性的特点,滨海资源、丹霞地貌和喀斯特岩溶地貌特色鲜明、景观奇特。景区的产业发展要以生态旅游为主。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4)森林公园。广东省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丰富。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园区建设要以不破坏自然景观为准则,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地质量,确保植物培育和生物多样性,并形成有利于水源涵养的植被结构。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适度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生态产业。按照园区总体规划,适当进行道路、防火通道、科普教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5)地质公园。广东省的国家地质公园是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地貌景观分布区,如丹霞地貌、古海蚀遗迹等。要严格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在保护的前提下,可适度进行旅游和科学研究活动,允许存在适量科学研究和旅游设施,发挥地质公园的科学教育功能。完善地质公园管理体制,加强对地质遗迹及其相关的森林、文物等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
(6)湿地公园。广东省的湿地公园建设要根据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护园区内典型湿地生态系统为重点,严格实行分区管理。积极开展湿地公益宣传,并兼顾周边社区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共同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区域政策和绩效考核
(一)财政政策。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1.完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相关政策中引入主体功能区因素,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区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基本支出需求,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保护予以补偿。建立生态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科学设置生态指标考核体系,将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与其生态保护成效挂钩,生态保护得越好,财政奖励越多。
3.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援助机制。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形式,支持和激励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加大各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在定范围、定面积、定功能基础上定经费,并分清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二)投资政策。
实行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相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不同主体功能区定位实行有差别的投资管理政策。
1.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采取不同的政府投资政策。在优化开发区域,重点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在重点开发区域,重点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支持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适宜产业发展等。在禁止开发区域,重点支持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管护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包括道路、通信、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天然林保护工程等。
2.加大对生态发展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适当加大政府补助或贴息的力度,对非经营性的农业开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逐步降低市县政府投资比例。对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的项目,在申请国家和省投资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
3.积极引导民间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
(三)产业政策。
实行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进行分类管理的产业政策。
1.修订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在优化开发区域内,低水平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列为限制类;涉及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产业列为淘汰类。在生态发展区域内,对生态环境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产业列为限制类;对空气、水资源等生态环境有较大污染的产业列为淘汰类。
2.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编制专项规划和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并优先在重点开发区域布局,同时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对适合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前提下,对其发展予以扶持。
3.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标准。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
4.建立健全产业退出和跨区域转移机制。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可通过各种方式的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退出或跨区域转移。鼓励优化开发区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重点开发区域转移。
(四)土地政策。
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适度增加城市居住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用地增长,探索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竞争性分配机制,显著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2.实行用地“三挂钩”制度。即:城乡之间用地增减规模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规模挂钩;城乡之间人地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地区之间人地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
3.定期评估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重点评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等指标。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实行差别化管理。
4.在优化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挖潜,盘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大力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用地;逐步调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到合理水平,适度增加城镇居住用地,严格保护生态功能用地,整合优化交通、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用地。
5.在重点开发区域,适当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利用时序,保障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引导产业集中建设、集群发展。适度增加城镇居住用地,合理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6.在生态发展区域,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林地。严禁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支持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优势特色产业用地。工业应集中在园区内,在严格控制园区总用地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确保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需求。
7.在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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