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天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将天津滨海新区建成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按照科学审慎、风险可控原则,搞好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金融业全面、快速、持续发展,在总结“十一五”时期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

一、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大成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把金融改革创新作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首要任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在体制机制方面改革创新。多次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部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坚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相结合,坚持金融改革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金融业发展和金融风险防范相结合,相继制定实施15类60余个文件,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和政策环境,有力地促进了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业发展。

(一)基本完成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主要任务。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紧密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全面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完成了两批共四十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以项目为抓手,集中全市力量,推动金融业在重点突破中实现整体推进,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

(二)“十一五”时期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初步建立了以传统金融为基础、以现代金融为主干的多元化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物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等私募基金服务体系,科技金融、农村金融、消费金融、航运金融和商贸金融等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权益类场外交易市场和商品类现货要素市场等交易所市场体系,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为特色的外汇改革创新体系,以及以政策规划引领、商务环境营造、金融集聚区开发建设等为支撑的金融发展环境体系。

(三)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显现。2006年至2011年,全市金融机构由95家增加到844家,金融从业人员由8.07万人增加到12.54万人;银行业存款余额由6090亿元增至17587亿元,贷款余额由4722亿元增至15925亿元,总资产由7534亿元增至28100亿元,分别增长188%、237%和275%;金融业增加值由147亿元增至702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由3.8%升至6.3%;2011年底,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8%;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净利润374亿元,比上年增长40%。保险业保费收入由91亿元增加到211亿元,增长233%。证券业总资产271亿元,净资产52亿元,管理客户资产1595亿元。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余额超过2200亿元,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我市金融改革创新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一是金融资源集中集约集聚程度不够,金融业总体规模较小。金融资源的配比结构不够均衡合理,直接融资规模全国占比、资产证券化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金融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够,缺少面向全国的金融市场,新型机构均处于成长初期,体系化、产业化仍需相对较长的培育过程。三是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程度不够,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发展的动力不足。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地方金融法人机构起步晚,规模小,治理不够规范,创新能力不强,资本补充能力不足。四是金融发展环境尚需优化,地方金融监管调控能力有待提高,金融中介服务业不够发达,人才服务环境有待改善。

二、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

(一)指导思想。按照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战略定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和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坚持防范化解风险的永恒主题,加快建立符合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发展需要的考核激励机制、法律保障机制、人才支撑机制、市场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着力在建立门类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结构合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创新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功能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规范严格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和公平安全的金融生态环境体系上实现新突破,积极争取建立区域性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中心、融资租赁产业集聚中心、现货要素市场中心、保理业务中心、资本市场中心、人民币结算中心和标志性金融服务区。

(二)目标定位。建立符合实体经济需求和金融发展趋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符合天津城市定位和先行先试要求的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建立符合绿色城市理念和集中集聚集约要求的金融服务区,把金融业发展成为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

(三)主要金融指标。银行业存款余额由16499亿元增加到3.4万亿元,贷款余额由13774亿元增加到2.6万亿元,银行卡刷卡消费额由2414亿元增加到4000亿元;租赁合同余额由1453亿元增加到4600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由186亿元增加到450亿元;银行业(金融业)总资产由2.3万亿元增加到5万亿元。

(四)金融业发展目标。金融业增加值由2010年的561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800亿元,占规划地区生产总值16000亿元的11.2%;占实际地区生产总值2万亿元的9%。金融业成为天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成为发挥北方经济中心服务作用和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示范作用的重要产业,成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重点任务

(一)做大做强传统金融业,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业。

1.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做大做强。推进银行、保险、信托、租赁、证券等法人机构实施股权优化调整,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补充机制和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加快布局设点,向全国化、国际化发展。探索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整合重组天津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争取金融控股集团资质,培育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

2.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企业。引进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发展融资租赁机构,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发展消费金融机构,引导社会消费需求。发展货币经纪、汇兑机构,提供便捷的外汇交易服务。推广第三方保理业务,扩大贸易融资和产业链融资。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机构,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第三方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推动台湾银行业、保险业、租赁业、保理业等机构来津发展。

3.提升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功能。推进保险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争取设立保障性专营保险公司,推广新型保险产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飞机和轮船等财产保险业务,探索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体制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增加期货交割仓库数量和品种,建设北方地区期货流通交割集散地。

(二)建立健全产业金融发展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发展科技金融。全面搞好科技金融试点,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展多种新型融资模式,引导风险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优化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政策环境。重组科技金融控股集团,搭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政府专项资金引领、金融服务机构引导的金融服务新模式。拓宽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模式。

2.发展航运金融。推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航运金融试点和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加快建设综合功能完善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发展航运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航运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单船公司、单机公司和保税租赁、离岸金融等业务开展,建立船舶、飞机公司上市和资产证券化模式,搭建全国航运资产租赁和交易平台。

3.发展消费金融。推动发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等住房融资专业服务。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规范运作,争取跨区域经营资质。发展持卡定制消费的消费金融模式,形成集约化预付费消费支付清算体系和方便快捷的购卡、充值、退卡服务体系。推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探索汽车产业专业化融资发展模式。加快发展电子代收付产业,服务居民消费和产业升级。

4.发展农村金融。搞好津南区和蓟县农村金融试点,推进农村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同发展,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村镇银行设立发展,探索总分制村镇银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农业贷款公司作用,推广复制农业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在乡镇建立标准化的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农业贷款服务中心,形成提供基本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各村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为农民提供发放政府补贴和办理小额存款取款业务等金融服务。推动农村农户、工商户、公司制企业发展,支持农村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

5.发展矿业金融。推动矿业国际化发展平台和矿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矿业资本市场。搞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建设,设立矿业风险勘查基金, 培育风险投资企业,促进矿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探索风险勘查企业股权融资交易模式,推动初级矿业勘探公司上市融资。

6.发展商贸金融。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研究推动商铺经营权、租赁权质押融资试点。发展出口买方信贷、进口信贷和国际保理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动引导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推动电子商务与金融创新业务相结合,围绕电子商务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集成第三方支付、财务结算和资金管理等业务,带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发展。

7.加强小微企业融资。完善抵押物、质押物评估体系建设,发展天使基金、股权投资、集合性债券等多种新型融资工具。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转让业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规模。完善多层次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融资超市建设。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审批工作流程、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8.促进实体产业与金融结合。推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土地收储出让、产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手段,加快国有资产整合。支持重点企业集团逐步发展成为产业金融集团,建立资产轻量化、红筹(公司)上市、发行债券、注入资产、分拆上市的持续发展模式。鼓励企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产品,提高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产品总量在全国的比重。

(三)加快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区域资源高效流转。

1.发展现货专业市场。以发展现货贸易和服务实体经济为市场定位,健全交易所市场服务体系,完善运作机制,增加现货交易品种,提高交割比例,提供现货融资。强化交易所风险管控机制,推动交易所健康发展。鼓励交易所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和差异化竞争,形成与期货市场和期货价格相匹配的现货市场和现货价格体系。

2.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加强交易所风险管理,支持交易所加快发展。出台天津市交易所管理办法,实现持续发展和依法运营。支持各交易所增加上市挂牌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建设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机制,建立向场内交易市场提供资源的升板机制。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产业体系。搞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推动基金与项目对接。发挥股权投资协会作用,加强部门间合作,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企业的监管,引导其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控潜在风险。建立对冲基金服务体系,建成对冲基金集聚区。

2.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推广债权性融资工具,推动企业利用票据、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提高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产品总量在全国的比重,为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便利。研究香港试点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工作,争取获得内地企业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试点资格。研究引入中小企业增信机制,推动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工作。

3.支持租赁公司发展。制定租赁业五年发展计划。推动租赁公司上市融资,拓宽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做好融资租赁权属登记,开展融资租赁司法政策试点,保证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开发租赁物定价评估系统和针对中小型企业租赁公司业务需求的资产管理平台。发展租赁业专业中介机构,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集聚中心。

4.推动创新保理业务开展。支持银行在津设立总行保理业务部门。支持发展供应链融资和货币汇兑业务,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跨境电子支付和清算服务。大力发展商业保理公司。支持保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有效利用国际双保理规则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第三方保理业务,形成完整的国际贸易和物流保理公司。

(五)搞好外汇改革试点,参与金融国际化进程。

1.继续开展外汇改革试点。争取扩大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范围。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选择合格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搞好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搞好首批外资股权基金试点,用好外资私募基金换汇指标,争取扩展经常项下可兑换便利化和资本项下可兑换试点内容。

2.支持各类外汇业务公司发展。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跨境小额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发展人民币境外POS收单业务。支持货币兑换公司开拓企业外汇交易业务,建立跨境调钞渠道及稳定的小币种收钞、配钞渠道,探索设立小币种交易中心。促进货币经纪公司发展境内外的外汇、货币、债券和衍生品等交易。

3.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出台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方案,实现航运金融服务国际化。推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获准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制定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方案,促进人民币市场发展,拓宽流入流出渠道;研究制定推动外汇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试点方案。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融资便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4.完善单一项目公司发展模式。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研究制定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项目公司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吸引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单机、单船公司,以及单机、单船公司聚集东疆保税港区的促进措施。

(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1.加快建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以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为底线,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全面化及精细化管理,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新型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管理,形成实效明显、管理科学和风险可控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推动监管对象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金融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出台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统筹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风险防范、监督激励考核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2.加强政府融资平台依法治理和风险防范。督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治理、规范整改,不断提升融资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建立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和政府债务预算制度,加强对政府债务的总额控制和余额管理。拓宽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争取列入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城市,探索开展单一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

(七)加快金融集聚区建设,形成集中集聚集约效应。

1.搞好于家堡金融区建设。建成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初步形成市场会展、现代金融、传统金融、教育培训和商业商住产业。制定加快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明确于家堡金融区的发展定位、阶段目标、空间运营管理、金融业态布局和绿色运营管理。制定于家堡金融区地下空间产权划分和确认方法,制定地下空间运营管理方案,形成兼容不同业主物业权属,兼顾商业品牌布局的商业统一运营管理模式。加强楼宇品质管理,按照一楼一金融主体或一楼一金融主业原则,确保入区金融企业量质齐增,实现金融业聚集效应。搞好于家堡金融区APEC首个低碳城镇示范项目,构建绿色运营管理体系,打造低碳金融、低碳经济的集散地,建立绿色城市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市场服务体系。

2.建设各具特色的金融集聚区。建成解放北路金融城二期项目。完成天津市京津金融服务外包园区一期规划建设,发展成为定制非定制金融服务外包、金融后台和企业总部基地,吸引金融总部后台中心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来津发展,增强区域金融载体的服务功能。加快武清金融商贸区建设,建成符合区域资源特点,服务京津地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金融集聚区。

(八)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夯实金融业发展基础。

1.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发展新型金融业态,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探索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方式。推动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建立依法合规的规范发展模式。建立创新型金融机构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搞好租赁司法政策先行先试。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和天津海损理算及法律服务中心发展,搭建与国际接轨的海事海商服务平台。

2.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整体设计开发,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实现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促进信用产品推广使用,发挥征信、评级和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功能。建设动产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登记和公示。完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台账和备忘录制度,建立金融业统计月报,及时反映和报送金融业信息。搞好金融业统计与核算试点,建立完善的金融业实际统计制度。建立区县金融增加值统计制度。

3.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金融知识培训。积极推动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动态的按需引才机制。推进金融企业领导职务任期制,建立科学的薪酬分配机制。完善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亚洲商学院、大公信用管理学院和新金融研发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高层次金融理论研讨交流。实施金融知识培训计划,开展金融高管及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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