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三)存在问题
1、开发成本偏高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分布散,项目规模小,多处在偏远的海岛、滩涂和山区等地区,建设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多,配套电网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投入大。因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单位千瓦造价高,加上年平均利用率较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核心技术制约
目前,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对外依赖性强,如多兆瓦级风电机组、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关键设备、先进的沼气发酵厌氧技术和沼气发电机组技术等。海上风电开发尚处于初期阶段,海上风电技术储备和经验积累仍然欠缺。浙江省亟需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3、政策扶持不够
近年来,浙江省已出台了《浙江省风力发电计划实施方案》、《关于浙江省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扶持政策的意见》等文件,但是这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且时效性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审议公布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4、管理体制待完善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关系到土地、环保、交通、海洋渔业、军事等部门。可再生能源的长期有序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的力度。
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法规政策为引导,努力提高开发利用率,积极培育新兴市场和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技术先行、突出重点、政策支持、做大产业”的原则,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1、科学规划:加强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全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路线,编制重点发展领域的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体系,确保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和协调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行: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浙江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之中,着力整合科研资源,培养科技力量,不断提高浙江省研究机构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突出重点:选择资源潜力大,技术条件好,对浙江省经济贡献大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优先开发利用,建设区域性可再生能源基地和各具特色的示范项目及综合工程等,着实提高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
4、政策支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瓶颈,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激励政策和标准规范等,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做大产业:大力加强可再生能源的产业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经济效益好、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企业,力争在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方面等取得实质性突破,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产业链。
(三)总体目标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指标
*2010年我省为丰水年,水电发电量为常年1.5倍。
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885万吨标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4.0%。其中,水电累计装机容量682万千瓦,风电累计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34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面积2000万平方米,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83万千瓦,沼气年产量2亿立方米, 地源热泵推广应用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海洋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2万千瓦左右。到2020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1350万吨标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4.7%。到2030年, 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2010万吨标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5.4%。
(五)地热能
基于浅层地热能资源和地源热泵技术适宜性的调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充分利用浅层地热资源,提供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项目重点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和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到2015年,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面积超过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争取超过1000万平方米,到2030年达到2000万平方米以上。
(六)海洋能
发挥浙江省潮汐能资源的优势,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和实践经验,加快建设万千瓦级潮汐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洋能发电技术的研究与示范,探索海洋能利用的各种技术途径。重点在岱山海域开展大功率机组的潮流能发电实验和大面积推广选址的论证,在温州海域开展波浪能发电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
到2015年,力争开工建设三门健跳港潮汐电站和宁海岳井洋潮汐发电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海洋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8万千瓦;到2030年,全省海洋能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20万千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地方立法建设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加强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快速有序地发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
(二)发挥规划协调作用
结合浙江省各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条件和发展现状,编制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小水电等专项发展规划,逐步形成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体系。
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土地、海洋、航运、港口、渔业、军事以及环保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发挥规划的统筹作用,综合、有序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强化技术创新支撑
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重点企业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建立省级可再生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和研发创新中心等。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对外合作,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切实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重点研制多兆瓦级和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生物质能发电设备以及太阳能光伏电池等关键设备,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带动零部件配套生产,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四)加强财税政策引导
制定和完善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投资、电价、税收和并网等激励政策,如小水电技术改造项目的电价政策、小型沼气发电项目的投资补贴政策、风电和太阳能光伏的电价补贴政策、推广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和建筑安装地源热泵的补贴政策等。
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创新技术研发和示范、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务产业建设等。
(五)完善能源投资管理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负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全省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价格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
加强可再生能源金融和保险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积极研究和开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保险业务,降低可再生能源投资、开发和运营的风险。
(六)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发展技术咨询、工程建设、推广应用、产品检测认证、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建立健全浙江省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
加强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和评价。在现有的资源调查基础上,建设并完善太阳辐射监测网和风能监测网,加快开展水能资源的复查、风能资源的详查、生物质能资源评价、太阳能和地热能资源普查等,逐步掌握各种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潜力,为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和选址立项提供科学依据,并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七)重视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可再生能源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紧迫性和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全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建立低碳生活消费方式。宣传政策法规,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创造良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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