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东加入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从江苏省财政厅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全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新增江苏和山东两省。

2011年,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省市成为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区。此次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扩大至六省市。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3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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