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人异议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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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人异议权的种类

企业债权人异议权的种类

债权人异议权是指公司在设立、合并、分立和经营管理等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事下而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或主管机关予以解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世界范围内债权人异议权有哪些种类呢?

1、请求解散公司权。

公司成立以后,本该认真依法经营,以实现公司及社会利益之目标,但现实中不乏一些公司本身设立目的不纯,或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有非法图谋,因而其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请求解散公司权,以维护自己和社会的利益这样就针对公司重组中通过设立不实质经营的空壳公司来转移负债公司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通道。

2、请求返还违法分配所得权。

公司经营之盈利必然分配于众股东,但公司分配须严格依法进行,而并非说公司可以依自己的意愿任意分配。公司进行不当之分配,必然意味着公司资产之不当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将来可得债权本金和利息之偿还。故此,许多国家(地区)公司法均对公司利润之分配有严格程序规定,有的国家(地区)还规定,公司如违反该规定而进行了违法分配,债权人可以要求返还。

3、公司减资无效之诉或要求提供担保权。

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资本的减少,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如《日本公司法》第447条到449条专门规定了“资本金额的减少”要求;《德国股份法》专章有“减资措施”规定(第222条至228条)。如果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减资不当,有损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其可以提起减资无效之诉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如《日本商法典》第380条规定了减资无效之诉。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减资时债权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4、请求调查公司事务权。

公司债权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一般是难以深入了解公司内部事务的。债权人一般通过公司公告等公开信息和有关合同获得公司有关信息,因此,对于公司没有公开或合同内容要求之外的东西,债权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为避免由此给相关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债权人等请求主管机关调查公司有关事务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应赋予债权人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公司事务请求权,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债权人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对公司某些事务予以调查的权利,这在公司重组中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5、公司合并异议权。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环境变化而可能出现合并之事,而合并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故各国(地区)公司法都对公司合并有严格要求,特别要求公司合并时必须予以公告,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享有异议权,此时公司应当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法律对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也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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