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多余宅基地可有偿收回 农村土地加速流转
福建农村多余宅基地可有偿收回 农村土地加速流转
近日福建省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意见,在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对农村多余、空闲宅基地,以住有所居和农民自愿为前提,对多余、空闲的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复垦为耕地取得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
按照我国法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一户一宅,免费使用,限制流转,不得抵押,严禁开发”。不过当下,农村不少用户早已实现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闲置下来的宅基地如何处理成了难题。此前国土资源部曾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提出宅基地的流传问题。
《草案》提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不过国资部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要求,对农村土地开展整治的地区,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并且农村土地整治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返还农村。
显然,福建省此次出台《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按照中央精神出台的相应落地政策。
除了对农村宅基地流传出台相关指示外,福建省的《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鼓励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农村产权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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