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校公寓及食堂将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财政部日前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行为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表示,“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表示,今年针对上述经营行为已征收的在通知减免范围的税收将予以退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文体产业研究员介绍,上述通知出台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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