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储蓄不保值 银行当老赖市民很受伤

前瞻经济学人

当银行和储户签下这一协议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就应该履行。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

1989年,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妇拿出2000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今年9月21日,是两张存单到期结算本息的日子。盛忠奎拿着存单找到该行丹江口市支行,当他亮出两张存单并提出结算本息时,一位接待负责人却告诉他,这两张存单早已经不起效了。

负责人提供一份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的通知。

当年的电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各地没有增加档次或变相增加档次的权利。

人行丹江口支行通知称,各专业银行、邮电局如有开办“存款一千元,存二十四年后收益额为十一万元”保值储蓄业务的,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办,并严格按照三、五、八年三种保值储蓄存款期限档次执行,不得突破。于是,按照通知后规定,盛忠奎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不是22万元。

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

律师表示,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存款银行也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及时与储户沟通,而不是等存款到期,兑付时才告知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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