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韩进口太阳能多晶硅采取临时反倾销
前瞻网获悉,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裁决结果将对自美国进口的多晶硅倾销幅度为53.3%至57%,自韩国进口的多晶硅倾销幅度为2.4%至48.7%。
公告称,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根据公开资料,提起“双反”立案申请的是江苏中能、江西赛维LDK、洛阳中硅、重庆大全新能源等国内四家多晶硅巨头。
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商务部还对产自欧盟的多晶硅实行“双反”立案,并与此前的美韩多晶硅反倾销案合并调查。
本次裁决的结果主要针对美韩两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来自此两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附: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8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初裁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3-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多晶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及措施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实施措施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和措施范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13年 7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初裁认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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