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不应求 进口煤炭不合格问题愈益突出

前瞻经济学人

 

进口煤不合格问题愈益突出

 

日前,前瞻产业研究院获悉,国内煤炭市场一面供不应求,一面进口煤合格率不断下降,相关产业大受影响。截至4月30日,宁波口岸今年共进口煤炭41批,货值16822.3万美元,检出不合格煤炭18批次,不合格货值9218.8万美元,批次、重量和金额的不合格率分别为50%、48.6%和58.6%,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11.5%、24.7%和42.6%。

据统计,宁波口岸自印度尼西亚共进口15批,检出不合格6批,不合格率40.0%;澳大利亚进口14批,检出不合格9批,不合格率64.3%,高于宁波口岸进口煤炭不合格检出率的平均水平;其它占比较低的煤炭输出国,如加拿大、俄罗斯、新西兰等国,不合格检出率也较高。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不合格项目分类,重量方面主要因国内外水分检测值差异较大或者承运船舶航行途中排污较多,最终导致货物干态短重异常;品质方面主要集中在全水分、内水分、粒度、硫分以及发热量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

从原产国上看,澳大利亚煤炭全水分和粒度不合格情况较多;印度尼西亚煤炭内水分、粒度和发热量不合格情况较多;朝鲜煤炭水分、灰分不合格情况较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煤炭全水分、硫分等指标不合格情况较多。

另从广西、广东、福建、河北、山东等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进口煤炭不合格情况在这些省均不同程度存在,在部分地区甚至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福建宁德市进口煤炭不合格率连续三年超50%。

三大主因致不合格率偏高

据了解,我国进口煤炭集中于南部公海以及北方沿俄罗斯口岸。海运进口煤,东南沿海主要港口都有接卸,主要集中在广州港、宁波港、福州港等沿海港口,蒙古进口煤主要通过甘其毛都、策克、二连浩特等口岸入关,俄罗斯陆上进口煤主要通过满洲里口岸入关。目前,进口煤占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及广西等五省区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已经达到16%。

业内人士指出,出口国状况不同、取样方法不一致、煤炭进出口合同对外约束力不够等都是导致进口煤炭不合格率偏高的主要原因。

其一,受出口国出口状况影响。以曹妃甸港为例,据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朝鲜是曹妃甸港进口煤炭主要来源国之一。近年来,朝鲜国内质量稳定的大矿出产资源有限,所出口无烟煤多为散矿拼凑,质次价廉,品质波动度大。2011年,曹妃甸港共进口朝鲜无烟煤7批次,其中6批次不合格,且均为多项指标不合格。

其二,取样方法不一致。一些出口国基础设施落后,港口和交通条件较差,很多批次煤炭采取小船装运,然后在锚地过驳装载的形式,势必造成取样代表性不强,装港检验结果可信度较差。一个典型例子为:2011年2月17日,装载33920吨印尼动力煤的“CHANE NAVIGATOR”轮靠泊宁波港(报检号为380000111005860,货值约237.4万美元)。宁波局检验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水尺计重,并对货舱进行了详细检查,未发现明显问题。但在24小时流动取样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部分煤炭呈泥浆状,初步怀疑该批货物水分含量可能超标。经检测,该批货物的“全水分”值达到了35.4%,远超过合同要求的最高值20%。同时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仅为4718大卡,低于合同中规定的发热量最小为6100大卡的要求,差异近1400大卡。

其三,煤炭进出口合同对外方约束力不够,规定的指标不尽合理。有的合同同意外方以装货港检验证书作为付款依据即可,助长了装货港检验机构的随意性。对此,多位不愿具名的煤炭经销商说,一旦进口煤炭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国外卖方在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检验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都占据主导地位,个别商人利用我们对进口煤炭的迫切心态,存在贸易欺诈行为。

多方合作维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持续增长。2011年全年共进口煤炭1.824亿吨,同比增长10.8%,进口总量再创近年来新高。今年一季度,我国进口煤炭5033.2万吨,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57.7%,其中3月份进口煤炭1708.9万吨,同比增幅高达92.7%,一季度煤炭进口呈现逐月上升的态势。而近期国际煤炭市场低迷,国内外煤炭价差拉大,煤炭贸易商进口积极性不断提高,煤炭进口也将继续保持增长。

业内人士预计,在国际煤炭市场不景气,以及我国鼓励煤炭进口政策的双重作用下,2012年我国煤炭进口量仍将保持适度增长,按照一季度的进口量和增长势头,全年进口量很可能将突破2亿吨。

沿海地区进口煤炭主要用于供应大型发电厂,进口煤炭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电厂的发电效率和效益。以广东汕头口岸为例,进口煤占其辖区内电厂用煤的70%-80%以上。

谈及如何才能将进口煤炭不合格率降至最低,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应推进多方合作,规范进口秩序。推进政府部门、进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以进口煤炭交易平台为依托,联合进口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进行循序采购,形成统一对外、总量控制、选优汰劣、合理分配的贸易格局,避免因同行业恶性竞争而导致的盲目进口、竞相抬价、货物囤积、运输船舶滞港压港等不良现象。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收货企业的引导。引导他们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产量大、质量稳定、性价比较高的进口煤炭品种,做好采购前调研工作。”该负责人说。

针对进口煤炭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因条款不严谨(如在指标要求中只有典型值,没有保证值,有的甚至没有拒收值,合同也未详细规定对每个不符合要求项目的赔偿办法等),对外方的约束力较差,使得在出现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时,企业对外方索赔困难的问题,在签订合同时企业一定要谨慎,合同中应对检验项目和结果评定制定相应的溢价和折价条款,明确贸易双方的经济权益。在贸易合同中要尽量争取以到货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结果作为计价调整依据,以便在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欠缺等问题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建议,规避贸易风险要从源头上杜绝。如完善合同,在货轮装运前,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装运检验等,都可以起到良好的风险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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