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法制建设《决定》的三大突破口

姚树洁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落下帷幕。23日晚上公布了全体会议公报,发表向前向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我解读了《决定》的内容,认为本次全会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突破之处在于:(1)法院、监察院将更加独立;(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遏制司法不公,避免冤、假、错案;(3)干部干预司法过程的终身问责制度,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不过,还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制国家建设,核心是党的领导。换句话说,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有别于其西方国家之处,就在于党和国家两个层面的设计。

为了实现中华民主的伟大复兴,为了夯实中国共产党长期的领导地位,必须扭转“人治”驾驭“法治”的格局,健全法制和国家治理机制,才能实现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一百年”目标,也就是在2021年建党100周年的时候,建成全面小康的社会,在2049年建国100周年的时候,使中国变成一个富强、法治、民主、和谐的世界强国。

四中全会的《决定》,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1)为什么必须依法治国?(2)依法治国要达到什么目标?(3)实施依法治国的任务;(4)完成这个任务的战略措施。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中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全国正在从一个温饱型的社会转向全面小康的社会。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必将出现许多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态、文化和外交等问题。社会矛盾突出,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凸现,国内外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环境污染严重,官员腐败严重,已经严重威胁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

为了加强党的统治地位,唯一的出路,就是廉政建设,根除腐败。而根除腐败的手段就是依法治国,党内依法治党,实现真正的人民监督和社会参与。

《决定》提出三个依法治国的主要理由。首先,依法治国是为了“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其次,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是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其三,依法治国是为了“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国家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同时,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地位,也必须主动让党受制于一套完整、严明、公正的党内法规。必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上面的目标,“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法治国的三大任务

首先,“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其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其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依法治国的八大具体战略

第一,建立良好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那么依法治国的第一个战略手段,就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宪法实施和监督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当然,也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第二,建立一整套高效、公正的执法体系,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法治,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第四,确保法制服务人民的长期战略,因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第五,大量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第六,党的领导是保证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但是,党的领导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党本身必须是无私的,值得人们信赖的。做到这一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党内法规必须健全和明晰。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军队的法治与国家的法制同等重要。

因为军队是国家的一个特殊部分,军队也要服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第八,法制建设,包涵着香港、澳门和今后的国家大统一。

因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适应于香港和澳门。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香港、澳门也必须服从共产党的领导。

结束语

在解剖了《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后,我们可以作个简单的总结。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党的领导。党是立法、执法、监督的总领导和导演。党本身也要依据党内的严格法规管好党,在执法过程过,党和政府领导人不能干预,一旦干预,就必须负有终身的责任。

其次,法治实施过程将有三大突破。一是法院、检察院将设立跨越行政区划的机构,使这两个部门的执法、监察,更加具有独立性;二是倡导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法官的最后裁定更有科学性和公平性,也为避免冤、假、错案提供体制性保障;三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过程的终身问责制,有利于避免司法腐败的产生。

其三,公正的法治体系,必须把立法、执法和监督分离开来,各尽其责,每个环节,都要有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最终目的就是法律公开、透明、公正,执法公正有效,使人民的人权、财权和其它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公正的对待。

其四,这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的“三权”分离不一样,因为中国的一切法律程序,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但是,就具体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实施来看,这套体系,也吸收了“三权”分离的基本要领,其最终目的,都是一个“公”字, 即公平、公开、公正。

最后,我们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里程碑,随后具体的体制机制性建设,将让老百姓将拭目以待。

可行性研究报告
姚树洁

本文作者信息

姚树洁(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学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

关注(400336)赞(452)

邀请演讲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寻求合作

咨询·服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