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何不敢对莲花味精下狠招?

郭施亮

据悉,6月14日,莲花味精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信息披露违法以及2007、2008年虚增收入。然而,通过此次披露的信息来看,2007以及2008年,莲花味精连续两年虚增收入达到4.944亿元。

针对莲花味精的处罚,证监会作出了几方面的举措。其中,证监会对莲花味精给予了警告处理,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当事高管共处以45万元的罚款。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处罚外,证监会还要求莲花味精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道歉。

虚增收入4.944亿元,仅罚款50万元!显然,这是违规成本低廉的真实写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2007年以及2008年莲花味精并没有虚增收入,那么莲花味精将陷入连续亏损的局面。毫无疑问,通过虚增收入,莲花味精摆脱了连续两年亏损的困境,延长了它的生存时间。

近年来,市场不断暴露出违规成本低廉的真实面目。无论从绿大地、万福生科,还是从南纺股份、莲花味精,均深刻反映出当前A股市场的漏洞。

以前期遭到市场热议的南纺股份造假案件为例,实际上南纺股份的造假行为非常恶劣。

从2006年开始,南纺股份已出现连续五年虚增利润的问题,涉及金额高达3.4亿元。然而,面对南纺股份的恶劣行为,证监会只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处理,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有责任的高管作出了行政处罚。

此外,在2006年至2010年间,南纺股份因连续虚构利润,使其有效摆脱了连续亏损退市的厄运。不过,就此问题,证监会仍然没有对南纺股份进行严肃地处理。从某种程度来说,因市场的违规成本低廉,上市公司连续虚构利润却成为企业回避ST乃至退市的有效方法。

谈及违规成本低廉的问题,必须提到《证券法》。事实上,当证监会应对相关违规行为时,也只能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罚,从而降低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判罚力度。

以南纺股份、莲花味精为例,上述公司均涉及虚假记载等行为,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的法规,对相关的上市公司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相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无论是南纺股份还是莲花味精,证监会对其处罚50万元,也属于《证券法》的规定范围之内。若证监会判罚过度,则会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针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中违规成本低廉等问题,投资者最关注的莫过于两个问题,即如何全面修改《证券法》以及如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针对前者,全面修订《证券法》已经迫在眉睫。因《证券法》的修订长期偏离了市场,也无法满足市场的真实需求。于是,在《证券法》制定的时候,往往很难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内容。即使《证券法》能够涉及部分敏感性内容,但是在真正落实之际,执行效率却难以得到保证。至此,全面修订《证券法》至关重要,如何大幅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强化市场的震慑力才是修订《证券法》的关键。

至于后者,其实投资者保护等相关问题已被频繁提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投资者保护却成了一句空话。

笔者认为,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看点是投资者的索赔问题。不可否认,在投资者索赔问题上,A股市场确实存在很大的漏洞。

不过,近年来,A股市场在投资者索赔问题上却呈现出积极的一面。一方面,管理层逐步重视投资者的索赔问题;另一方面,万福生科、海润光伏的主动赔偿案却为A股市场作出了积极的影响。

以万福生科为例,投资者保护基金成功促成了平安证券主动赔偿万福生科的投资者。同时,此次主动赔偿呈现出高覆盖率、短周期的特点,在整个万福生科造假案件中,符合赔付标准的投资者达到13426人,获赔付的人数占了绝大多数的比例。

再以海润光伏为例,6月15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就海润光伏股票除权补偿投资者的预案。据预案内容显示,将6月12日上午卖出海润光伏股票并实际成交的投资者作为本次补偿对象。至于补偿的金额,则按照“(7.95-实际卖出成交价格)X实际卖出股票数量”的方式。同时,上交所强调,将与公司尽快明确补偿操纵方式,并在本预案公布后两周内组织实施完毕。实际上,这属于主动赔偿的第二大案例,也为未来投资者保护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综上所述,笔者郭施亮认为,随着股市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影响力也日趋提升。但是,与此同时,相应的市场制度也必须同步跟进。否则,市场上还会出现第二只乃至第三只的莲花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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