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关联交易背后的“真功夫们”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吴世杰
4月28日深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天开始施行。
近年来,各类股权转让、资本操作层出不穷,“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中,关联交易是司法关注的重点。
核心提示
背景解读:《规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司法大数据:在真实纠纷中,什么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
真功夫的陨落:关联交易的合规红线在哪?
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
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
但实践中,一些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正当的交易。
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背景解读|《规定》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
虽然《规定》只有6个条文,但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一、尽管经过了相应程序,仍要赔偿相应损失
实践中,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损害纠纷时,相关责任人往往会以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进行抗辩。
事实上,确实存在经过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责任人按照规定回避了表决的情况。
但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控制股东会或董事会,即使做出了决议,也是不公平的。
也就是说,尽管关联交易已经经过了合法程序,但只要损害了公司利益,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相关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在关联交易情形下,责任人往往控制着公司,公司本身很难主动要求赔偿。
这时,即便是中小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确认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为无效或撤销。
因此,责任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相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还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注:《规定》出台前,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损害赔偿,不包括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三、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但不影响董事的正常履职
董事,是可能主导关联交易的人群之一。
在法律上,公司与董事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关系,委托依据是股东会的选任决议,董事同意任职。
因此,委托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但为了防止公司无故解除董事职务,或者董事随意辞职,《规定》也平衡了双方利益:
公司解除董事职务时,需要支付合理的离职补偿金;如果是董事辞职,则没有补偿金。
另外,对于那些不由股东会决议任免的职工董事,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四、有利于中小股东行使分红权
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
但现实中,有的公司虽然做出了分红决议,但迟迟没有进行分红。
对此,《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红决议后,完成分红的最长时限,让股东的分红权落到实处:
1. 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分配方案为准;分配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2. 分配方案和公司章程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则应当在一年内分配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决议只约定了分红时间,却没有约定具体方案,那就不能强制公司分红了。
司法大数据|在真实纠纷中,什么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
司法裁判结果,是对法律风险控制的终极检验标准。
为此,笔者专门检索了2012年至今的所有案由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纠纷”的案件。
有意思的是,这类纠纷并不常见,只有154件,案例数显得可有可无,在实践中关注度很低。
(纠纷数量年份分布)
从“审理程序分布”来看,一审结案的占比最大,超过一半;
从“一审裁判结果”来看,全部/部分支持的占比仅13%,87%的案件没有进入到实际审理中。
其中,撤回起诉就占到了38%。
这说明了,司法实践非常注重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
《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调解内容,但在出台前已经是一以贯之的做法。
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产生重大分歧时,很容易出现公司僵局,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的方式是离散股东。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强的人合性,股权很难顺利转让,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
事实上,《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些股东分歧解决机制,但适用范围偏窄,主要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2. 上市公司的股份被收购达到30%时,少数股东可以强制出售;
3. 公司解散诉讼中,法院应注重调解。
《规定》实际上扩大了以上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的情况。
调解的结果,通常会有以下三种:
1. 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 / 公司 / 公司以外第三人,回购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股东的股份;
2. 转让股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公司减资,让争议股东“套现离场”;
3. 公司分立,实在无法继续合作的股东“分家”,各自经营不同的公司。
调解成功后,相关股东退出公司,公司僵局即可解开,从而恢复公司正常经营。
无论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公司回购股份、股份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还是公司减资、分立,都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性要求。
例如,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注销,或者用于股权激励,但不能超过法律的范围。
真功夫的陨落|关联交易的合规红线在哪?
其中详细介绍了,早年间法律的股东分歧解决机制不完善,真功夫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
事实上,这起真功夫内斗,还引出了一起关联交易纠纷:
蔡达标是真功夫创始人,与蔡春媚是兄妹;李跃义是逸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蔡春媚是夫妻。
2008年,三人主导了真功夫公司和逸晋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从真功夫《2008年第三次董事会记录》、《临时董事会纪要》载明的参会人员和议案情况来看,真功夫各股东对该关联交易是知晓的。
也就是说,三人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并且通过了董事会决议。
另外,从该关联交易的多份合同(如工程承包框架合同)来看,逸晋公司仅为真功夫公司的众多工程承包商之一。
同时,逸晋公司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参与公平竞争。
最后,这起关联交易损害纠纷并不成立。
也就是说,我国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
只要关联交易是好的,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论是和自己还是和亲朋好友交易,都是可以的。
但是,法律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明确关联交易的合规红线是其中的关键。
从真功夫的案例来看,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交易对价公允。
当然,根据《规定》,前两个条件已经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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