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迎央行银监会正式监管 交易限额由银行自主决定

第三方支付迎央行银监会正式监管 交易限额由银行自主决定

三月份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多事之秋”。

央行针对第三方支付发布了单笔交易额以及累计交易额的意见稿方案,被网友和专家吐槽为赤裸裸的扼杀。当央行为子报仇的风波还未平息,四大行便纷纷为父解难,各自对第三方支付的限额进行了设置,尽管只是针对快捷支付。

后来,工行将支付宝的五个接口缩减为一个,一时间支付宝与工行的火药味也得到升级。各种关于央行召见马云等人进行协商的消息也被一些内部人士爆料。尽管一直未见实质性消息,但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准备工作也一直在酝酿之中。

据有关消息称,央行与银监会已经于4月10日正式联合下发10号文《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以下为10号文全文)

10号文主要内容有:

10号文要求银行于2014年6月30日前做好相应的制度及合同修订工作。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方面,10号文要求首先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在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至于限额是多少、临时期限有多长,由银行自己决定。

10号文再次重申了客户身份认证的重要性。要求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必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此前86号文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认证客户身份,5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识别。10号文再次强调银行在用电子渠道验证客户身份时,应采用双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

在赔付责任方面,1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对大额支付、可疑支付要及时通知客户。从银行账户划出的支付交易资金,遇到交易终止、失败应划回原银行账户。

在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方面,要求银行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运营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要逐笔监测。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如果专线连接、VPN通道等),制定安全边界(如部署防火墙、DMZ隔离区等),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

10号文第十五条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交易建立自动化的交易监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模型,对资金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行为、套现或欺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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