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开放政策有限 通用航空业发展遇阻

熊志强

 2013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制度,明确不涉军的主管审批单位为民航局。并指出,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三类。其中,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机场起降地带、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地面重要目标、国(边)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

地方政府在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中的作为可以概括为产业规划、政策支持和环境营造。地方政府应就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研究,争取成为国家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试点,试行通用航空发展新政策。同时,在当地营造适宜的产业发展氛围及政策环境,出台地方政府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营造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图表1:地方政府营造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措施分析

通用航空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在这个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空域用户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备飞行计划后,即可自行组织实施并对飞行安全负责,飞行管制部门严密监视空域使用活动,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美国对于低空空域飞行的管理目的是基于飞行安全的考虑,所以在操作上更多地倾向于服务,使得飞行主体能够有效地掌握飞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而我国的相关机构在飞行任务的管理方面采取的是具有绝对权威的限制性管理,“看得到、叫得住、管得住”的原则短期之内难以有所改观。加之以空军作为管理的主体,无论在任务优先性和自由度方面都有明显不利于通航服务的出发点。

以上内容来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通用航空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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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强(产业研究员、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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