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号发上月工资被起诉,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法院判决:赔5.4万

Evelyn Zhang

是

打工人与老板请注意!次月20号发上月工资属于拖欠工资!

据报道,莫某系深圳市一家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行性研究报告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寻求合作

咨询·服务

相关阅读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