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暴风事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创业公司如何防范潜在的风险?

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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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 吴世杰

7月28日,暴风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这家曾经的明星公司一直负面缠身,子公司解散、拖欠工资、失败的并购、深陷诉讼......而这一次,却是因为“无限连带责任”。

事实上,暴风事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是一个新东西,通常会存在于各种投资协议 / 对赌协议中。

那么,关于暴风事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创业公司如何防范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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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胜为冯鑫“喊冤”

7月29日,美图董事长蔡文胜发朋友圈声援暴风和冯鑫,并借冯鑫的遭遇警示其他创业者:

“任何时候都不要签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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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冯鑫被带走还没有一个官方通报的原因。

但是,和马化腾评价 ofo 一样,蔡文胜的朋友圈也引发一个热议话题 —— “无限连带责任”。

事实上,“无限连带责任”在创投圈非常普遍。

很多创始人觉得拿钱就好,但如果不在具体的条款上据理力争,后期可能会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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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事件中的“无限连带责任”到底是什么?

说到“无限连带责任”,就不得不说到“对赌协议”,二者经常会一起出现。

在创业公司的早期融资中,投资人更多看重公司的增长潜力,估值很难套用已有的公式计算准确。

所以,投资人通常会以高溢价的方式进场。

在成本高、周期长、风险大的情况下,为了对冲风险,投资人都会和公司签订一些“对赌协议”。

关于“对赌”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绕不开的对赌协议,真的只能“欣然接受”吗?

对赌协议会涉及到“谁来赌”的问题,而这个“谁来赌”的问题,就可能涉及到“无限连带责任”。

举例来说,“投资人A”和“公司B”签订对赌协议:如果“公司B”的业绩不达标,“公司B”或“股东C”就要回购“投资人A”的股权。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B”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2.当“公司B”没有财产支付回购费用时,“股东C”需要补充支付剩余的费用;

3.“投资人A”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B”或“股东C”任何一方支付全部回购费用。

这时,我们就可以说“公司B”和“股东C”需要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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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连带责任”,如何保证公司的利益?

在蔡文胜看来,暴风集团CEO冯鑫被采取强制措施,正是因为其签订了“无限连带责任”条款。

对于创业公司来说,认真分析“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好好琢磨其中的利弊,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

为此,我们总结了以下 3 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1.关于“无限连带责任”的约定有效吗?

通常来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包括未能实现特定的净利润指标,或者公司没有达到特定的估值等。

其实,这种关于净利润指标或者公司估值的约定,是投资人和公司方基于商业风险判断而作出的正常商业行为,通常都是有效的。

所以,我们建议创业公司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对于重大事项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应该慎重签署。

2.约定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效吗?

通常来说,这种规定也是有效的。

但是,为了降低创始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风险成本,我们建议以公司和股东共同作为责任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责任主体必须满足合法性要求,即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3.只要业绩不达标,公司和股东就要承担责任吗?

我们认为,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不宜过于严苛,公司可以和投资人充分谈判沟通。

例如,有的业绩约定过于夸张,基本完成不了,或者只有少量未达标,公司就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具体的情形上,也需要沟通清楚。

例如,约定股东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是公司盈利目标。但是,没有达到该盈利目标涉及多方因素,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公司或某个股东。

这是因为,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对达成盈利目标也是负有责任的。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没有达到盈利目标为由,对公司或某个股东要求“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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