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标不供货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被严处
依法处理违法企业,对规范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宁夏39家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受到处理。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资料,近期宁夏有部分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生产工艺改进、企业改制等为由停止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供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宁夏相关管理机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通过约谈、公示、实地核实等办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供货,但仍有39家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不供货。
此次具体处理如下:对中标后停止供货的6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处理;对中标前期供货正常,近期因原材料涨价等原因不供货的30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的处理;对主动提前申请废标的3家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处理。
只有进行严厉处理,才能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才能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推动当地经济得到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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