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修订饮用水管理条例
水资源保护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四川省为做好水资源保护,修订了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据悉,新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资料,《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施行以来,1997年进行了修订。《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国家相继制定、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对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念做了界定,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水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求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饮水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
《条例》对违法处罚标准做了适当调整,酌情提高了部分条款处罚额度的下限。
水污染和水资源缺乏已经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要使经济可持续地发展,科学用水规范用水势在必行,四川省为水源保护实时修订规范条例,对四川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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