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新一轮跑路潮 温州要求缴纳150万工资保证金
浙江温州企业跑路潮引发的后续反应仍在持续中。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全区范围内租用他人厂房、场地的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数额为5—150万元不等。据了解,租用他人厂房、场地的企业大多都是小微型企业,此项措施一出台,马上在中小企业主当中激起反弹,绝大部分人认为,此项政策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除此之外,政府出台此项政策的目的,也被解读为是意在防止发生新一轮的企业跑路潮。另外,据调查发现,此项政策的出台或许存在法律空白与缺乏法律依据。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温州拥有超过40万家企业,其中多数为小型企业,就目前情况来看,温州大量中小企业正处生死关头,很多企业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此种状况之下,温州市瓯海区政府印发了《瓯海区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文件规定,企业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支付保证金手续,同时签订《履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书》,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以用人单位平均人数为基准,按每人5000元缴纳,其中,总额最低不能少于5万,最高不超过150万。
温州瓯海多名中小企业主表示,现在企业确实面临两难的境遇,不交这个钱,工厂可能会因此被关停,交这笔费用,对企业来说又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我的工厂去年才开工,今年就要交这笔费用,我现在就是拖着,他们让我去办手续我不会去,等着他们来找我,反正这个钱我是不会交。”一名印刷行业的企业主表示。面临政府下发的此项通知,另一名服装业的老板显得灵活很多,“前天早上网格管理员让我把十万打入指定账户,否则一个星期后关掉我的厂,昨天我找了一些关系,得到的答复是可以拖延一些日子,等其他企业交了我在交,现在只能是能拖多久就拖多久。”据了解,上述企业主提到的指定账户为瓯海农村合作银行某地支行。
周德文表示,在目前的环境之下,政府向企业征收这类费用,出发点或许是为了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以及保护职工利益,但政府出台政策规定,也要考虑到大环境,现在全国的基调是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目前所面临的困难,一个企业增加十几二十万都可能压得它气也透不过来,现在很多企业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政府可能会好心办坏事,希望企业稳定,不要跑路,也不能出台这种带有交“押金”性质的举措。
“政府出台此项措施是为了保护职工的权益,防止企业主跑路,但毕竟跑路的企业主只是一部分,现在政府这样一刀切下来,本来我们这些中小企业经济状况就堪忧,经营已经非常困难了,现在这样做又增加了很重的负担,可以说雪上加霜,其实现在政府就是把责任转嫁到了我们身上。”一名不愿透漏姓名的企业主表示。
此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许小年(微博)教授在演讲中称,在产能过剩和高赋税的双重压力之下,企业目前生存危机严重,宏观政策失灵,货币进入不了实体经济。如果不尽快实施减税政策,下半年许多企业可能难逃大面积停工甚至倒闭的命运。
一家温州大型企业的企业主表示,温州现在60%的企业都是停产状态,剩下的40%当中一半是勉强维持生产,现在企业都很难生存,政府一个轻易的行动或许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一名要求匿名的律师表示,这份《通知》文件当中并没有关于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及保证款监管方面的条款,瓯海区中小企业多如牛毛,即使按照最低5万的标准来收取,算起来也是很大一笔钱,这笔钱怎样使用谁来监管必须引起足够的注意。
“地方政府这类费用的征收,预先有没有听取企业的意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没有开过相关的听证会,做出这样一个政策决定,是否征求过企业主的意见,是否征求过企业联合组织的意见,是否符合温州当前的经济形势,我觉得这些都值得商榷,就我而言,因为我是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和立场来讲,所以我是不赞成这么做的。”周德文直言到。
据前瞻网了解,2008年8月,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原有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基础上重新起草并印发了《关于实施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障金的设立、缴纳、支付和补足、调整和退还、诚信记录等相关程序及相应责任。
2009年12月,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表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立,能较好的约束企业主的逃逸行为,履行应尽的责任,就算企业经营者逃逸,也有足够的资金来解决拖欠员工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2月,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回复温州市市政协委员厉汉华《关于建立拖欠工资的高发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建议》时提到,对于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出台的具体时间,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强调目前还在积极探索当中,同时直言这块存在法律空白,缺乏法律依据,出台有一定难度。
仅事隔四年,温州市瓯海区政府于2013年1月正式印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此项办法的出台,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制定。很明显,这两条法律法规发布时间都位于2009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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