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土地闲置一年 政府无偿收回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为杜绝房地产开发商“囤地”行为,进一步解决土地闲置问题,由广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政府规章《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正式出台,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办法》规定,土地闲置未满1年的,按土地价款总额的20%收取闲置费,闲置满一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据了解,2006年珠海曾经出台《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相比较而言,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力度更大。2006年的实施办法规定闲置时间超过二年,政府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办法》,设置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闲置认定标准,作为对已有认定标准的补充,并列举五种具体情形。
《办法》也明确,土地闲置未满1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取应缴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1年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开发、或者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或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等情形的,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并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国土部门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处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达成具体处置方案的,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拔)合同有关约定时,可以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置换土地等六种方式。
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者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定。若土地使用者不服上述决定,可依照《办法》选择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并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企业个人可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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