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宰相俾斯麦:创建社保制度 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
铁血宰相俾斯麦:创建社保制度 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
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根据宰相俾斯麦的建议发布《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的皇帝诏书》。在此后的几年中,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完整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今天,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稳定剂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工业化的推进带来了劳工的疾病、伤残、养老、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这些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各国在强调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原则的同时,也逐渐意识到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铁血宰相俾斯麦:创建社保制度 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利
近代社会保障的萌芽发端于英国。1572年,英国开始征收“济贫税”。1601年,英女王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这虽然还不能算是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已经显露出当时社会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社会底层的贫困问题。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为适应自由竞争经济的要求,英国在1834年制定了《新济贫法》。
19世纪后期,社会保障经济理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开始逐渐形成。英国费边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著名的“国民最低生活标准”概念。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瓦格纳、施穆勒、布伦塔诺等人则针对当时德国所面临的劳资问题,强调和证明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19世纪中后期,德国的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为了维护阶级利益,俾斯麦政府采用了“鞭子加糖果”的策略,在对工人运动采取镇压手段的同时,也实施了一些社会保障措施,以削弱工人的反抗意识。
1881年11月17日,在俾斯麦的建议下,德国皇帝威廉一世颁布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的皇帝诏书》。诏书宣布,工人在患病、发生事故、伤残和老年经济困难时应该受到保障,他们有权要求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诏书还对社会保险的发展作出规划,确定职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制度。此后,德国在1883年颁布实施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1911年,上述三项法规被汇总为《帝国保险条例》。政府开始为死难者家属发放孤寡抚恤金,伤残与老年保险的范围也扩大到全体职员。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缓和了德国国内的各种矛盾冲突,对德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9世纪后期,德国的工业生产迅速增长,增速大大超过英法等国。此后,欧洲各国也相继建立了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1905年,法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这几个国家当时实行的是非完全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后被一些国家效法,构成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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