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含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没有重大偿债风险;
(8)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
(9)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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