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投资体系 推动小水电行业蓬勃发展
当前如何使小水电资源优势转变为农村的财富: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合经济发展;以电代煤促进环境保护;促进江河治理和社会稳定进步,这已经成为国家对水电开发的首要课题。
“十一五”期间,小水电新增装机容量突破2000万千瓦,2010年末总装机达到580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由2005年的1357亿千瓦时增加到2010年年末的2000多亿千瓦时。新增和改造小水电装机容量近500万千瓦,解决了88万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人均年用电量由627千瓦时提高到2010年的1026千瓦时。
资料来源:中国小水电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完善小水电增值税政策。“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规划建成300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515.6万千瓦,人均年用电量和户均年生活用电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增长25%以上。“十二五”是加快民生水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小水电发展的机遇期。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小水电事业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发展小水电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全国小水电开发程度极不平衡,沿海东部地区开发率高,西部边远地区开发程度低:电力体制改革滞后,不利于小水电企业参与竞争;小水电建设资金不足等等。能否解决小水电开发中的制约因素与瓶颈问题直接关系到小水电开发的成败,而在众多问题中融资瓶颈问题又是我国小水电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因此只有建立起一种合理有效的小水电投资体系,保证小水电开发中资金合理有效的投入,才能使得我国小水电事业蓬勃发展,并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前进。而合理的投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合小水电发展的投资体制问题:二是相应的政策配套体制,这是指仅仅解决投资体制问题,即开放水电投资市场,而没有电价、上网等政策上的突破,也无法吸引资金进入水电市场。#
国家对于水电资源这一国有资源的收益权应该通过把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有偿有限地出让给微观经济主题来实现。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现代产权理论告诉我们在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应该反思传统资源产权制度上的弊端,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实现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事实上,水电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使用上是否经济合理,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符合社会生产发展要求的产权制度,也就是取决于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产权关系以及由此界定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明确化程度。
因此,必须用制度、契约的形式明确水电资源的产权主体,严格界定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利益和责任,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硬约束。合理有效的水电资源使用和投资体制,对于资源所有者一一国家来说,在确保资源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把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有限转让,既实现了水电资源收益权,又解决了资源商品化经营的经营者问题,且有利于调动资源使用者合理使用资源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经营才干。
对于水电资源的使用者(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在支付资源租金以后就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了独立的产权;另一方面,其获得资源使用权以及相应收益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经济上、法律上承担财产责任,故水电资源使用者投资者可以获取自我投资和经营努力后形成的近期或远期收益,这就为其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提供了很好的激励。
前瞻产业研究院小水电行业研究员贺重阳指出,由于水电资源开发带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因此在建立投资引资体制时,国家可以考虑对投资者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如环境效益的补偿,防洪等公益水力工程的补偿和扶贫补偿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励投资者开发者的积极性,达到三种效益的兼容。相信有了合理有效的小水电投资体系,我国小水电行业必会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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