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费捞千年乌木被扣 警方:国有

塔西佗

2014年底,惠东人林某从渔民刘某处获得消息,刘的渔网在东江江底遇到些木头。在推测这可能是价值连城的乌木后,林某与村民游某合计着以七三分成的方式联手自费打捞。正当打捞成果不俗,两人激动万分之时,派出所接到报警对林某等3人进行调查,同时暂扣运出来的木头。

村民自费捞千年乌木被扣 警方:国有

据相关媒体报道,惠州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室副主任马吉飞介绍,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埋在东江河底淤泥中的乌木,理应为无主埋藏物。对这种埋藏物,群众若发现后应当上缴,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也介绍称“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自从2012年爆出第一件天价乌木案以来,在此类案件似乎就开始进入高发期。2012年春节,四川农民吴某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某雇来挖掘机挖掘。镇政府接到举报后当夜赶往监控保护。2012年7月26日,吴某起诉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2013年法院终审驳回吴某请求。

近年来,此类产权争夺战频发。无论是从地里挖出乌木还是珍宝古玩,官方几乎都能以“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国有的名号踊跃参与产权争夺。由于乌木的位置常分布在河道附近,产权较不明晰,参与挖掘人也常不具备相关产权,国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也就更容易认定。

产权争夺战频发,公民和官方共同参与,司法机关发挥决定作用。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财产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法制观念的逐渐生成。这是好事。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这样的组织在财产纠纷上被置于司法的天平上,以法律作为唯一准绳,这也是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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